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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罗万里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2-02
  •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约桂东路17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Babylian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万里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樱优母婴用品、佛山樱优、樱优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64.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5671389862F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605671389862F
  • 组织机构代码 67138986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2000047572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15
  • 营业期限 2008-02-02~
  •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约桂东路17号之九(住所申报)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机织服装制造->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婴童鞋服->婴儿服装
  • 公司简介 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妇幼服饰用品企业,公司一直致力于婴童服饰用品设计,开发与制作,产品制作工艺居国内行业水平,本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技术力量雄厚,丰富的制造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保障了产品高水准的质量。本公司实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一一全面参照IS09001质量管理运行体系,不断向消费者提供妇幼婴童系列服饰用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罗飞云 自然人股东 - 10.00%
罗万里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金)变更 50 300 2023-09-28
经营范围变更 加工、制造:婴儿服装、婴儿床、妇女服装、婴儿摇篮、婴儿用品。 加工、制造:婴儿服装、婴儿床、妇女服装、婴儿摇篮、婴儿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05-17
地址变更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约桂东路17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约桂东路17号之九(住所申报) 2021-05-1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加工、制造:婴儿服装、婴儿床、妇女服装、婴儿摇篮、婴儿用品。 加工、制造:婴儿服装、婴儿床、妇女服装、婴儿摇篮、婴儿用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05-17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2021-05-17
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2021-05-12
地址变更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约桂东路17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约桂东路17号之九(住所申报) 2021-05-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市** - - - 0757-8****966、0757-8****937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2、2023 - 1390****767 5135722*****.com - - 86
罗飞云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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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成都盛大奥莱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民终124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8元,由成都盛大奥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5-12
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赵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执2590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4-14
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福州梦宝莲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执28824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1-13
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22363号 一、赵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119.28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予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赵勇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1.2元(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赵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11
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州梦宝莲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22322号 被告福州梦宝莲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3968.59元,并应以433968.59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780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7809.5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11
成都盛大奥莱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联营合同纠纷 (2019)川0183民初442号 被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成都盛大奥莱商贸有限公司货品保证金人民币1647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19元,由被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3-31
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成都盛大奥莱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联营合同纠纷 (2019)川01民终13289号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8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20-03-31
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宏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605民初9202号 被告杭州宏永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0922.78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7913.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2-12
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宏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605执507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12-05
吕学鹏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33号 一、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吕学鹏退回货款114元。 二、被告佛山市樱优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吕学鹏500元。 三、原告吕学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其三日内向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退回“保健磁透气束腹带”2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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