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康正浩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1-14
- 办公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望亭物流园华兴路55号(提供3-4人间宿舍)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1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5,167,800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康正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苏州盛丰、盛丰物流、盛丰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Shengfe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5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7769866735B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7769866735B
- 组织机构代码 769866735
- 曾用名 苏州盛丰运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7000041537
- 登记机关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11-21
- 营业期限 2005-01-14~
- 注册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路5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是盛丰物流集团的子公司 。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国际物流园内,创办于2005年1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2006年公司投资1.5亿元,建设苏州盛丰物流基地,基地总占地面积100亩 ,***期 50 亩,1.5万平方米标准化仓库及7000平方米综合办公楼于2008年5月18日正式投入使用 。苏州盛丰物流基地的建成标志着盛丰物流 “ 长三角 ” 发展规划正式驶入快车道 ,二期工程2010年竣工 ,仓储总面积3.9万平方米 。 公司是集团旗下六大物流基地之一 ,专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公司先后在吴江 、张家港、 无锡、 苏州传化、南通、常州、宜兴、常熟、太仓、淮安、靖江设立分公司。公司具备完善的全国性物流网络和区域服务体系,物流服务能力覆盖全国每一个二三级城市。2005年1月苏州盛丰运输有限公司成立 ;2006 年 10 月晋升为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10月苏州盛丰物流基地奠基 ;2006 年 12月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被选为***届苏州物流商会,苏州生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2007 年7月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基地封顶仪式 ;2008年5月苏州盛丰物流基地正式投入运营;2008年9月苏州盛丰物流基地被评为省物流重点企业。盛丰人始终奉行 “ 珍惜所托,一如亲送”的服务宗旨,致力于打造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以标准化、个性化的物流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是中国物流业界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具体可登陆公司网址:**************.或***************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邵国星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10.00% |
福建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00.00万元 | 60.00% |
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500.00万元 | 30.00% |
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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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邵国星,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邵国星,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1-21 |
投资人变更 | 邵国星,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 | 邵国星,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4-22 |
投资人变更 | 邵国星,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 | 邵国星,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4-22 |
股东变更 | 邵国星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退出] | 邵国星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新增] | 2019-04-22 |
股东信息变更 | 邵国星,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 | 邵国星,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4-22 |
负责人变更 | 唐大求 | 康正浩 | 2019-01-07 |
负责人变更 | 唐大求 | 康正浩 | 2019-01-07 |
地址变更 |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 |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路55号 | 2017-09-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代理。车辆委托管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代理。车辆委托管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房屋租赁。机动车停放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9-11 |
地址变更 |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 |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路55号 | 2017-09-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代理。车辆委托管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代理。车辆委托管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房屋租赁。机动车停放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9-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代理。车辆委托管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代理。车辆委托管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09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代理。车辆委托管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物流中心(仓储)、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代办)、货运配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及船舶代理。车辆委托管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报关、报验及运输咨询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09 |
负责人变更 | 潘忠灯 | 唐大求 | 2014-07-14 |
投资人变更 | 邵国星,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邵国星,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 | 2014-07-14 |
投资人变更 | 邵国星,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邵国星,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 | 2014-07-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潘忠灯 | 唐大求 | 2014-07-14 |
股东变更 | 邵国星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退出] | 邵国星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新增] | 2014-07-14 |
股东信息变更 | 邵国星,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邵国星,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 | 2014-07-14 |
期限变更 | 2015-01-13 | 2025-01-13 | 2014-05-06 |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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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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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育辉 | - | - | - | - | - | 70 |
王** | - | 1386****723 | 2796809*****.com | - | - | 86 |
13915439641 | - | 1391****641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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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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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求 | 董事,监事 | - |
刘用旭 |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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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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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芜湖安得智联苏州配送中心风力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安徽-芜湖 | 516.78 | 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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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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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郭红美与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苏0206民初4590号 | 一、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郭红美水泵修理费625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予以清偿。 三、驳回郭红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元,由郭红美负担490元,由盛丰无锡公司、盛丰公司共同负担682元。(该款已由郭红美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盛丰无锡分公司、盛丰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郭红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12-07 |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春燕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8)苏0507民初7333号 | 一、原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燕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28日解除。 二、原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春燕赔偿金人民币76457.5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067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原告 | 2020-09-28 |
6727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507民初6727号 | 一、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75462.7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50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6元,由原告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43.5元(被告应负担的943.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220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08-28 |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南通丰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苏05民终31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28 |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623民初2653号 | 一、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驳回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上诉费7300元、反诉上诉费387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原告 | 2020-03-30 |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6民终50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3-30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李永锋、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05民终113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1-01 |
南通市江东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623民初3768号 | 本案按南通市江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12-04 |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缪春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507执205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终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9-11-30 |
郭贺功与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苏0507执3575号 | 终结(2018)苏0507执35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08-26 |
793张锦龙与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9)苏0507民初793号 | 驳回原告张锦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锦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9-05-16 |
7078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苏0507民初7078号 | 准许原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5.50元,由原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5-16 |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胡元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213号 | 准许上诉人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3-29 |
郭贺功、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苏05民终75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贺功、盛丰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2-26 |
6029郭贺功与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苏0507民初6029号 | 一、原告郭贺功、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备齐各自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共同到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的相关手续,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贺功。 二、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贺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住院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400元、医疗费2453.98元,合计人民币85053.9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003180)。 三、驳回原告郭贺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被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8-12-26 |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赵子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5)晋执字第12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0-22 |
97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与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仓储合同纠纷 | (2018)苏0507民初97号 | 准许原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忧蚂蚁(苏州)城市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8元、财产保全费3588元,合计诉讼费用8556元,由原告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6-29 |
杨延泽、张桂荣等与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苏0381民初7644号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延泽、张桂荣、杨某1、王慎云支付赔偿款11000元。 二、驳回杨延泽、张桂荣、杨某1、王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延泽、张桂荣、杨某1、王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28 |
郭红美与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7)苏02民终74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盛丰无锡分公司、盛丰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9-11 |
郭红美与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无锡东亭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苏0205民初2316号 | 准许郭红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红美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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