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张哲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0-05-18
- 办公地址: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畈路10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29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乐邦、湖南乐邦、乐邦制药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600186085208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860852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600000036984
- 登记机关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07
- 营业期限 2000-05-18~2050-05-17
- 注册地址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畈路10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中成药生产->中成药生产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中药饮片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燕君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10.00% |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1800.00万元 | 90.00% |
谢政熙 | - | - | 0.00% |
范光辉 | - | - | 0.00% |
李岳华 | - | - | 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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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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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00年5月18日 至 2020年5月17日 | 2000年5月18日 至 2050年5月17日 | 2020-05-07 |
章程变更 | - | ; 2020-05-07对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六条公司经营期限进行了修改。 | 2020-05-07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20-05-07对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六条公司经营期限进行了修改。 | 2020-05-07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帆 梁晟 付猛 | 梁晟 张哲 张帆 | 2019-04-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帆梁晟付猛[退出] | 梁晟张哲[新增]张帆 | 2019-04-28 |
负责人变更 | 付猛 | 张哲 | 2019-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酒剂、硬胶囊剂(含中药提取)、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灸、其他)、糖浆剂、合剂(含中药提取)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中药材、龟、蛇收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有效期至2017年3月5日)。 | 酒剂、硬胶囊剂(含中药提取)、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灸、其他)、糖浆剂、合剂(含中药提取)的生产、销售,中药材、龟、蛇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13 |
股东变更 | 刘燕君,谢政熙 |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燕君 | 2014-09-01 |
股东变更 | 刘燕君,谢政熙 |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燕君 | 2014-09-0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刘燕君,谢政熙 |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燕君 | 2014-09-01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燕君,谢政熙 |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刘燕君 | 2014-09-0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范光辉,谢政熙 | 谢政熙,刘燕君 | 2014-05-23 |
股东信息变更 | 范光辉,谢政熙 | 谢政熙,刘燕君 | 2014-05-23 |
股东变更 | 范光辉,谢政熙 | 谢政熙,刘燕君 | 2014-05-23 |
股东变更 | 范光辉,谢政熙 | 谢政熙,刘燕君 | 2014-05-23 |
经营范围变更 | 酒剂、硬胶囊剂(含中药提取)、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灸、其他)、糖浆剂、合剂(含中药提取)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中药材、龟、蛇收购。 | 酒剂、硬胶囊剂(含中药提取)、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灸、其他)、糖浆剂、合剂(含中药提取)的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中药材、龟、蛇收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有效期至2017年3月5日)。 | 2014-03-20 |
负责人变更 | 李岳华 | 付猛 | 2014-03-20 |
股东变更 | 范光辉,李岳华 | 范光辉,谢政熙 | 2014-03-20 |
股东变更 | 范光辉,李岳华 | 范光辉,谢政熙 | 2014-03-20 |
股东信息变更 | 范光辉,李岳华 | 范光辉,谢政熙 | 2014-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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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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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7783993 | - | - | - | 0730-****993 | - | 72 |
漆** | - | 1387****641 | 834710*****.com | 0730-****371 | - | 84 |
黄甲祥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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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哲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 | - |
张帆 | 董事 | - |
梁晟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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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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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公布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4〕336号) | 中标公告 | 塑料瓶 奥美沙坦酯片 板蓝根颗粒 盐酸伪麻黄碱 氢氯噻嗪 柴胡注射液 苍耳子鼻炎滴丸 钠钙玻璃瓶 药用铝箔 葡萄糖酸钙片 氢溴酸右美沙芬 麻仁胶囊 地黄丸 钠钙玻璃管制药瓶 乙酰唑胺片 磷酸特地唑胺片 铝箔泡罩包装 氢溴酸加兰他敏注射液 药用聚酯铝聚乙烯封口垫片 | 江苏-苏州 | - | 2024-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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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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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良、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602执547号之一 | 终结(2022)湘0602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8-25 |
罗文生、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602执恢309号 |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30 |
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602执恢310号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2-06-30 |
李胜良、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602执550号之二 |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彭宇鹏、李岳华、李睿达、刘燕君的银行存款50159986.27元的冻结或者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6-29 |
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06民再36号 | 一、撤销本院(2017)湘06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 二、由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李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胜良借款本金112.6898万元及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李胜良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00元由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李岳华负担15000元,李胜良负担1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4元,由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李岳华负担13664元,李胜良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被告 | 2022-01-07 |
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06民再38号 | 一、撤销本院(2017)湘06民终2146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 二、由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胜良借款本金1869.42万元及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李岳华、李睿达、刘燕君、彭宇鹏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李胜良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800元,由李胜良负担26800元,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彭宇鹏、李岳华、李睿达、刘燕君共同负担1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832元,由李胜良负担11832元,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彭宇鹏、李岳华、李睿达、刘燕君共同负担8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被告 | 2022-01-07 |
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06民监2号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告 | 2021-02-26 |
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06民监4号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告 | 2021-02-26 |
李胜良、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06民监3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原审被告 | 2021-02-26 |
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与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0)湘06民初23号 | 本案按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0-08-1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湘06执193号之五 | 终结(2016)湘06执19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1-02 |
卢某某申请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18)湘0602执2894号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9-08-30 |
付某、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湘0602执2893号 |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02执289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8-30 |
代越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103执异1-270、272-301号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能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查明的情况,案外人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就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各自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款或办理了银行按揭,且合法占有各自所购商铺,各案外人所购商铺并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对外销售给各业主的同时,该商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商铺一并转让给各业主共有,而不应再作为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综上所述,案外人龚云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案外人龚云等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止对案外人龚云等300人购买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枫树村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市国用(99)字第107号、岳市国用(2003)字第109号]上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 | 2019-06-06 |
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南方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6民终7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335元,由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70005元,由湖南南方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5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6-01 |
代越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103执异318号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能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查明的情况,案外人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就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各自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款或办理了银行按揭,且合法占有各自所购商铺,各案外人所购商铺并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对外销售给各业主的同时,该商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商铺一并转让给各业主共有,而不应再作为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综上所述,案外人冯悦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案外人冯悦等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止对案外人冯悦等20人购买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枫树村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市国用(xx)字第xx号、岳市国用(xx)字第xx号]上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 | 2019-05-13 |
代越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103执异308号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能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查明的情况,案外人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就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各自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款或办理了银行按揭,且合法占有各自所购商铺,各案外人所购商铺并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对外销售给各业主的同时,该商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商铺一并转让给各业主共有,而不应再作为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综上所述,案外人冯悦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案外人冯悦等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止对案外人冯悦等20人购买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枫树村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市国用(xx)字第xxx号、岳市国用(xx)字第xx号]上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 | 2019-05-13 |
代越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103执异310号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能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查明的情况,案外人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就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各自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款或办理了银行按揭,且合法占有各自所购商铺,各案外人所购商铺并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对外销售给各业主的同时,该商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商铺一并转让给各业主共有,而不应再作为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综上所述,案外人冯悦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案外人冯悦等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止对案外人冯悦等20人购买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枫树村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市国用(xx)字第xxx号、岳市国用(xx)字第xx号]上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 | 2019-05-13 |
代越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103执异312号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能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查明的情况,案外人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就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各自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款或办理了银行按揭,且合法占有各自所购商铺,各案外人所购商铺并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对外销售给各业主的同时,该商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商铺一并转让给各业主共有,而不应再作为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综上所述,案外人冯悦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案外人冯悦等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止对案外人冯悦等20人购买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枫树村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市国用(xxx)字第xxx号、岳市国用(xx)字第xx号]上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 | 2019-05-13 |
代越建、岳阳华瑞丹枫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0103执异302-321号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能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查明的情况,案外人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就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各自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款或办理了银行按揭,且合法占有各自所购商铺,各案外人所购商铺并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商铺对外销售给各业主的同时,该商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商铺一并转让给各业主共有,而不应再作为被执行人华厦苑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综上所述,案外人冯悦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对案外人冯悦等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止对案外人冯悦等20人购买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枫树村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岳市国用(xx)字第xxx号、岳市国用(xx)字第xx号]上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刘四波等购房业主于本院查封案涉土地之前已与被执行人华 | 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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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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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2021)湘06民再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二审上诉人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湘06民再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二审上诉人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湘06民再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审被告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湘06民终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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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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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 | 湘20150105 | 2020-12-24 | 2025-12-23 |
排污许可证 | 914306001860852081001U | 2020-07-25 | 2023-07-24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视)第201231-00006号 | 2020-05-26 | 2020-12-31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声)第201231-00002号 | 2020-05-26 | 2020-12-31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文)第2019070168号 | 2019-07-30 | 2020-07-29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文)第2019070169号 | 2019-07-30 | 2020-07-29 |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湘药广审(文)第2019070190号 | 2019-07-29 | 2020-07-28 |
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 | 湘备201900241 | 2019-07-22 | -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声)第2019040006号 | 2019-04-26 | 2020-04-25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声)第2019040007号 | 2019-04-26 | 2020-04-25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视)第2019040013号 | 2019-04-26 | 2020-04-25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视)第2019040016号 | 2019-04-26 | 2020-04-25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视)第2019040015号 | 2019-04-26 | 2020-04-25 |
药品广告 | 湘药广审(视)第2019040014号 | 2019-04-26 | 2020-04-25 |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湘药广审(视)第2018050016号 | 2018-05-21 | 2019-05-20 |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湘药广审(声)第2018050002号 | 2018-05-21 | 2019-05-20 |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湘药广审(声)第2018050003号 | 2018-05-21 | 2019-05-20 |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湘药广审(视)第2018050015号 | 2018-05-21 | 2019-05-20 |
国产药品 | 国药准字Z43020978 | 2017-12-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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