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周永恒
- 注册资本: 16381.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1995-08-04
- 办公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长城路南端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青波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3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永恒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青岛变压器
- 注册资本 16381.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381.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20026459798X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26459798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200018061900
- 登记机关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1-04-13
- 营业期限 1995-08-04~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长城路南端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变压器、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容器、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
- 公司简介 公司始建于1969年,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占地面积47.5万平方米,到2008年末资产总额32.4亿元,职工总数6102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722人。我公司是以变压器类产品为龙头,由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龙达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恒生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等38个企业组成的跨电气、机械、电子、轻工、橡胶、化工、水产、房地产、外贸等9个行业的紧密型经济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北疃村民委员会 | 社团法人 | 16.38万元 | 0.10% |
青岛市城阳区公有资产管理中心 | 事业法人 | 16364.62万元 | 99.9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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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投资运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输变电产品开发研制。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运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输变电产品开发研制,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销售代理,自有房产及设备租赁。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2011-04-13 |
注册资本变更 | 0.00 | 16381.00 | 1995-08-04 |
期限变更 | 0 | 16381 | 1995-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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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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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辉 | - | - | - | - | - | 70 |
周可柏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青** | - | 1386****921 | - | 0532-8****285 | - | 86 |
联系人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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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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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恒 | 总经理,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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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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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214民初11278号 | 一、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城阳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欠款本金191153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还款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所承接的利息7900155.86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还款协议》约定计算的复利; 二、原告青岛城阳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青市)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0015号、(青城)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003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各自《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青岛城阳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2015)城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被告青岛城阳宾馆有限公司名下青房地权城他字第1××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产按照债权比例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青岛城阳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00元,减半收取109250元,由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05 |
高学礼、代学良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2)鲁0214执1984号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20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4-14 |
吕永君、高学礼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2)鲁02民终36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吕永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3-30 |
林岩、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214执4135号 |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04 |
林岩、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214执4053号 |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04 |
张磊鑫、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214执异21号 | 变更张磊鑫为本院(2014)城执字第179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9-28 |
林岩、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鲁0214民初6990号 | 一、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岩借款本金5210000元,并承担以521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5元,由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17 |
青岛国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214执异119号 | 驳回异议人青岛国福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1-09-15 |
王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0214执异118号 | 驳回异议人王澎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1-09-15 |
青岛绿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鲁0214执2123号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终2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8-23 |
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肖玉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1)鲁02民特86号 | 驳回申请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21-08-22 |
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杨忠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1)鲁02民特87号 | 驳回申请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 | 2021-08-22 |
王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鲁0214民初10921号 | 一、中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8号楼4单元401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确认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8号楼4单元401户房屋为原告王涛所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3 |
仇兆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鲁0214民初10911号 | 一、中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13号楼1单元402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确认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13号楼1单元402户房屋为原告仇兆平所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3 |
张淑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鲁0214民初10907号 | 一、中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13号楼2单元102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确认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13号楼2单元102户房屋为原告张淑娟所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3 |
袁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鲁0214民初10913号 | 一、中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9号楼3单元102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确认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9号楼3单元102户房屋为原告袁泉所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3 |
牛昭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鲁0214民初10915号 | 停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9号楼2单元101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300元,多交10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3 |
矫忠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鲁0214民初10918号 | 一、中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8号楼4单元403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确认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8号楼4单元403户房屋为原告矫忠庆所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3 |
李学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鲁0214民初10916号 | 停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9号楼1单元501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300元,多交10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3 |
江雪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正进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鲁0214民初10914号 | 一、中止对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9号楼3单元101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确认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72-16号9号楼3单元101户房屋为原告江雪梅所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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