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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牛士锋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2-20
  •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路与求实路交叉口东北角乾龙物流办公楼东100米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腾达物流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9

无角色

1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牛士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腾达、河南腾达、腾达物流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758373695H
  • 纳税人识别号 410103758373695
  • 组织机构代码 75837369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91100000967
  • 登记机关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26
  • 营业期限 2004-02-20~
  •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107连接线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乾龙物流园一期6栋1F、7栋1F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其他、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快递、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物流运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宗亮 自然人股东 1600.00万元 53.33%
牛士锋 自然人股东 1600.00万元 53.33%
王雪玲 - - 3.33%
王宗洪 - - 0.00%
张珂 自然人股东 - 46.67%
娄平 - - 53.3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路与求实路交叉口东北角乾龙物流办公楼东100米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107连接线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乾龙物流园一期6栋1F、7栋1F 2024-06-2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王宗亮(出资额:1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53.3333%),张珂(出资额:14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6.6667%) 张珂:(出资额:1400.0000万元;出资比例:46.6667%),牛士锋:(出资额:1600.0000万元;出资比例:53.3333%) 2023-04-04
主要人员变更 王雪玲、王宗亮 王雪玲、牛士锋 2022-03-22
负责人变更 王宗亮 牛士锋 2022-03-22
联络人员变更 王宗亮 牛士锋 2022-03-22
投资人变更 娄平:53.3333%;张珂:43.3333%;王雪玲:3.3333%; 王宗亮:53.3333%;张珂:46.6667%; 2021-06-12
联络人员变更 - 王宗亮 2021-06-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雪玲、娄平 王雪玲、王宗亮 2021-06-12
负责人变更 娄平 王宗亮 2021-06-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娄平 王宗亮 2021-06-11
联络人员变更 - 王宗亮 2021-06-11
主要人员变更 王雪玲、娄平 王雪玲、王宗亮 2021-06-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雪玲、娄平 王雪玲、王宗亮 2021-06-11
股东信息变更 娄平:53.3333%;张珂:43.3333%;王雪玲:3.3333%; 王宗亮:53.3333%;张珂:46.6667%; 2021-06-11
投资人变更 娄平:53.3333%;张珂:43.3333%;王雪玲:3.3333%; 王宗亮:53.3333%;张珂:46.6667%; 2021-06-11
联络员备案 - 王宗亮 2021-06-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雪玲、王宗洪 王雪玲、娄平 2020-07-30
负责人变更 王宗洪 娄平 2020-07-30
投资人变更 王宗洪;张珂;王雪玲; 娄平:53.3333%;王雪玲:3.3333%;张珂:43.3333%; 2020-07-30
投资人变更 王宗洪;张珂;王雪玲; 娄平:53.3333%;王雪玲:3.3333%;张珂:43.3333%; 2020-07-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371-55608696 - - - 0371-5****696 - 71
037155008059 - - - 0371-5****059 - 72
037168767363 - - - 0371-6****363 - 72

联系人共 4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宗洪 执行董事 -
牛士锋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物流承运商配送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物流承运商配送项目 配送区域 河南 - 2020-10-28
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物流承运商配送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物流承运商配送项目 配送区域 河南 - 2020-10-21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 2 2 - 2020-10-2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高琪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豫0103执8092号 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80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 2022-02-22
赵恩景、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2021)豫17民辖终173号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1民初41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1-27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王广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豫0184执253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被执行人王广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1-06-18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河县恒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琪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豫0103民初739号 准许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6-17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春华、姜文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豫0184民初2620号 一、被告姜子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80元及利息(以7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4.15%标准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姜文清、张春华对被告姜子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姜文清、张春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子铭追偿; 四、被告姜文清、张春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 五、驳回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财产保全费1128元,共计3960元,由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87元,被告姜子铭、姜文清、张春华负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原告 2021-05-31
孙伟与黄冬梅、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豫0184民初1270号 一、被告黄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伟代偿款项127096.5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计1421元,由被告黄冬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8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申177号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申请人 2021-05-28
张敬、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皖1322民初7206号 驳回被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4
左晋荣与获嘉县新华街腾达物流部、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豫0184民初3161号 一、被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左晋荣损失14645.28元; 二、驳回原告左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1-05-06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姜子铭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豫0184财保60号 冻结被申请人姜子铭、姜文清、张春华银行存款1215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12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1-04-08
姜文清与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豫0184民初9738号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文清车辆营运损失51338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543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被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1-03-23
邱根木、侯晓玲行纪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行纪合同纠纷 (2020)豫0184民申71号 驳回邱根木、侯晓玲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1-02-26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张敬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1)皖13民辖终7号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72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02-03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河县恒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琪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豫0184民初9125号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20-12-31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唐河县恒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豫0184财保182号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972.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20-11-27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复议 (2018)川0116行初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0-14
邱根木、侯晓玲等与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行纪合同纠纷 (2020)豫0184民初5224号 驳回原告邱根木、侯晓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由邱根木、侯晓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0-09-30
杨永振与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豫0184民初5205号 本案按原告杨永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永振负担 被告 2020-08-31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侯卫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20)豫0184民初4088号 一、被告侯卫超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959元及违约金(以12995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侯卫超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营业亏损费216811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2元,由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91元,被告侯卫超负担2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8-27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易友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豫0184执2573号之一 解除对被执行人易友利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及支付宝账户93000元限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20-08-10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9-17 (2021)晋01民终528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诚信经营示范单位榜 16121000000052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6516Q2205R1M 2016-12-21 2019-12-2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6516Q3205R1M 2016-12-21 2019-12-2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6513Q21682R0M 2013-08-06 2016-08-05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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