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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 法人: 周保华
  • 注册资本: 1023.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8-04-28
  • 办公地址: 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端路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6

招标金额

613,000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保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麦、金麦粮食仓储、安阳金麦
  • 注册资本 1023.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23.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Anyang Nation Grain Storeroom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5001721940246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5001721940246
  • 组织机构代码 172194024
  • 曾用名 河南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500000000321
  • 登记机关 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21
  • 营业期限 1998-04-28~
  • 注册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端路北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谷物仓储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甲骨文的故乡安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端路北,于1998年04月28日在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23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粮食收购、储藏,粮油销售及仓储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安阳粮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安阳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023.00万元 100.00%
安阳市国控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023.00万元 100.00%
市粮食局 - - 9.77%
安阳市粮食局 其他投资者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董志杰 周保华 2024-06-2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刘歌文、董志杰 刘歌文、周保华 2024-06-2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安阳市国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023.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安阳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1023.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2023-02-20
投资人变更 安阳市粮食局; 安阳市国控集团有限公司:100%; 2021-12-30
股东信息变更 安阳市粮食局; 安阳市国控集团有限公司:100%; 2021-12-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歌文、董志杰 2017-06-21
主要人员变更 刘歌文、董志杰 2017-06-21
投资人变更 市粮食局:9.77%; 安阳市粮食局; 2017-06-21
股东信息变更 市粮食局:9.77%; 安阳市粮食局; 2017-06-21
名称变更变更 河南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2017-06-2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全民所有制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7-06-21
经营范围变更 油中转、储备、饲料、粮油包装器材* 食收购、储藏,粮油销售及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 2016-11-14
地址变更 安阳市文峰区安汤路北段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端路北 2016-11-14
负责人变更 辛秀芳 董志杰 2015-07-01
负责人变更 罗勇 辛秀芳 2012-04-26
法定代表人变更 410503501009201 410502540602201 2001-04-06
地址变更 安汤路 安汤路北段 2001-04-06
名称变更 `河南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南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2001-04-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69156789 - - - 0372-6****789 - 71
周保华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hnaygj*****6.com 0372-****832 - 74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董志杰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室外消防工程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室外消防工程 河南-安阳 19.80 2024-06-18
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室外消防工程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室外消防工程改造项目 河南-安阳 18.60 2024-04-15
河南省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金麦粮库硬件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监管信息化建设 粮库硬件设备 河南-安阳 22.90 2023-11-06
2023年5月6日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第二场) 招标公告 储备粮 小麦 河南-安阳 - 2023-04-28
2022年4月22日安阳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第二场) 招标公告 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会 混合麦 河南-安阳 - 2022-04-19
2021年5月18日安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公告(第二场)——变更 招标公告 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会 混合麦 河南-安阳 - 2021-05-1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敏、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文峰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2019)豫行申906号 驳回李敏的再审申请 第三人 2019-12-18
安阳市文峰区通达搬运队、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豫0502执1881号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1-18
李敏、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文峰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2019)豫05行终8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0-28
李敏与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文峰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2018)豫0522行初94号 驳回原告李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28
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通达搬运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豫05民终235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上诉人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7-25
安阳市文峰区通达搬运队与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豫0502民初5157号 被告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文峰区通达搬运队(经营者李青海)2009年10月9日的粮食搬倒费89917元、2007年垫资购买设备款81200元,共计1711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被告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25
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8)豫0522行初140号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12-11
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与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8)豫0522行初91号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8-22
李敏、安阳金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豫05民终346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1-04
原告河南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诉被告牛付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2)文民三初字第98号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河南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车损6022.4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牛付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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