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习中
- 注册资本: 5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4-03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习中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夏宫实业、重庆夏宫、夏宫
- 注册资本 5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Xiago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3267336495X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336495X
- 曾用名 重庆佰富仙女山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32000001346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22
- 营业期限 2008-04-03~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仙女路62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其他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500.00万元 | 47.17% |
重庆东方恒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法人 | 2800.00万元 | 52.83% |
李云旗 | - | - | 0.00% |
李习中 | - | - | 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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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二级(暂定),旅游开发、园林绿化、还林还草;销售:体育用品。 | 房地产开发二级,旅游开发、园林绿化、还林还草;销售:体育用品。 | 2014-09-23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二级(暂定),旅游开发、园林绿化、还林还草;销售:体育用品。 | 房地产开发二级,旅游开发、园林绿化、还林还草;销售:体育用品。 | 2014-09-22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习中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4-05-19 |
注册资本变更 | 4500.00 | 5300.00 | 2014-05-1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李习中,李云旗,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 | - | 2014-05-1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李习中,李云旗,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 | 重庆东方恒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 | 2014-05-19 |
股东变更 | 李习中[退出]李云旗[退出]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 | 重庆东方恒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 | 2014-05-19 |
投资人变更 | 李习中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4-05-18 |
注册资本变更 | 4500.00 | 5300.00 | 2014-05-1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2-02-1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2-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 三会 | 2012-02-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2-02-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2-02-15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 | 4500.00 | 2012-02-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无 | 三会 | 2012-02-15 |
实收资本变更 | 2000.000000 | 4500.000000 | 2012-02-15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三会 | 2012-02-1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无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2-02-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1-10-21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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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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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 | 023-6****967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390****166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7、2021 | - | - | 4140619*****.com | 023-7****856 | - | 74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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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龙坤 | 董事 | - |
胡永红 | 董事 | - |
李习中 | 董事长,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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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
未透露 | A轮 | 东方恒益 | 2014-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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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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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玮博、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渝0106民初8547号 | 本案移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0-09-15 |
重庆市江津区华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渝0156民初3152号之一 |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3.46元,减半收取524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8-27 |
杨峰峦、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渝0156民初3996号 | 驳回原告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杨峰峦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杨峰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7 |
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朱玥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7)渝民终5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元由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16 |
谭武容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渝0156执1165号之一 | 渝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32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2-13 |
许刚树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渝0156执1159号之一 | 渝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3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2-13 |
黄开静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渝0156执1163号之一 | 渝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3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2-13 |
郑安珍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渝0156执1164号之二 | 渝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1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2-13 |
吕晓菊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渝0156执1043号 | 终结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3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1-22 |
魏晓莉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渝0156执1037号 | 终结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3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1-22 |
何琼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56执恢302号 | 终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1-22 |
刘润秋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56执恢303号 | 终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1-22 |
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渝0156执776号之一 | 终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56民初3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156民初347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 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9 |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2016)渝03执保1号 | 查封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号,夏宫国际社区二期“夏宫.云岭”项目中1-14幢、17、18幢、19-23幢的部分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轮候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收到本保全裁定之日起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 被保全人 | 2018-12-27 |
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渝03执恢2号之四 | 终结本院(2018)渝03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2 |
吴俊男与重庆中富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张玮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渝0103民初11777号 | 一、确认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吴俊男借款本金250万元,以及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张玮博、被告重庆品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富夏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吴俊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俊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吴俊男负担100元,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玮博、被告重庆品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富夏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8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6 |
广东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泽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渝03民初196号 | 准许原告广东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760.86元,减半收取113380.43元,由原告广东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旭民分公司负担。鉴于原告经济困难,案件受理费113380.43元予以免收 | 被告 | 2018-11-16 |
重庆东方恒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渝0156破申4号 | 受理申请人重庆东方恒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被申请人 | 2018-09-30 |
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114执618号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8-09-17 |
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渝03执84号之三 | 本院(2016)渝03执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6)渝仲字第1161号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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