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马泽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2-25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A座13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泽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新汇闻、北京新汇闻文化、新汇闻文化、北京新汇闻、法制与新闻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huiwen (Beijing)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MA002QBRX9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MA002QBRX9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QBR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8020439125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1
- 营业期限 2015-12-25~2045-12-2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A座1301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
- 专业行业 VRAR->VRAR应用->VR直播、企业服务->广告营销、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新汇闻·融媒体是一种全新的媒体运营模式,多屏互动,打造直达用户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最大化延伸产业链。 新汇闻媒体联盟门户网和法制与新闻客户端分别立足于PC端和移动端,联合从地方到中央各大主流媒体,依托大数据云平台,以法制为核心,以民生、财富为支柱,以“图文资讯、图集、视频、音频、直播、VR直播、VR智景“融媒体表现形式,以智能无线互联时代**内容直播、分发和增值服务平台为己任,致力于中国最有价值的融媒体平台。 新汇闻·融媒体与央级媒体合作,以时政内容权威 性与时效性为核心特点打造行业栏目资讯专注性,带动以新 闻为辐射点的产业链延伸。 作为互联网融媒体媒体平台,平台设置”要闻、本地、跤坛、说法、图说、城市管理、公司、教育、公益、生活、数字杂志、直播、视频等专属频道栏目,建立综合性的云平台大数据体系, 贯通从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的融合,以媒体+创意、 内容+数据、技术+产品的方式,打造完整的开放生态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秦金保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张玉霞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保定璐隆商贸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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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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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1 秦金保 3050 自然人股东;2 张玉霞 1000 自然人股东;3 解红卫 950 自然人股东 | 1 秦金保 2550 自然人股东;2 保定璐隆商贸有限公司 1450 企业法人;3 张玉霞 1000 自然人股东 | 2017-12-11 |
投资人变更 | 秦金保自然人股东张玉霞自然人股东解红卫自然人股东[退出] | 秦金保自然人股东保定璐隆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新增]张玉霞自然人股东 | 2017-12-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电影摄制。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议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设计;基础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电影摄制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电影摄制;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议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设计;基础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装、电子产品、日用杂货、工艺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乐器、钟表、眼镜、玩具、照相器材、文化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电影摄制、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12-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玉霞执行董事马泽*经理解红卫监事[退出] | 张玉霞执行董事马泽*经理陈龙监事[新增] | 2017-12-11 |
主要人员变更 | 解红卫,马泽*,张玉霞 | 陈龙,马泽*,张玉霞 | 2017-12-1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策划、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不含游泳场馆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电影摄制。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议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策划、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计算机系统服务;产品设计;基础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电影摄制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7-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策划、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策划、设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不含游泳场馆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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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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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851****551 | 15871354*****.com | - | - | 83 |
马** | - | 1391****877 | - | - | - | 84 |
马** | 经理 | 1370****263 | xinhuiwen20*****3.com | - | - | 92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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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玉霞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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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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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枫宇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52813号 |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竣工验收,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可知,原、被告并未对涉案工程完成正式的竣工验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签署工程验收单,但是,鉴于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经于2017年4月份交付使用,故本院酌情认定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对于工程款,鉴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被告实际占有使用,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涉案工程保修期已经届满,被告抗辩存在维修但并未举证证明其需要从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用或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原告需要在工程竣工后3个工作日组织验收并提供工程验收单等付款凭证,否则被告有权延期付款或不付款,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组织验收义务并提供工程验收单,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鑫枫宇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鑫枫宇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01 |
陈超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1)京0108执942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6-11 |
吕明与保定璐隆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京0108民初8100号 | 驳回吕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告费1316.6元,由吕明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吕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8 |
周泽夏与保定璐隆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京0108民初8099号 | 驳回周泽夏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告费1316.6元,由周泽夏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周泽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8 |
赵勃与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京0108民初8098号 | 驳回赵勃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告费1316.6元,由赵勃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赵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8 |
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明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民初63983号 | 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明立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工资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8 |
李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0)京0108执280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30 |
刘静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0)京0108执280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30 |
赵飞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0)京0108执3904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26 |
崔佳斌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0)京0108执395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5-19 |
赵晨硕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20)京0108执39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06 |
王大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08执7176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1-04 |
吕明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08执恢1868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1-04 |
孙传涛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08执3726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1-04 |
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08执1236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31 |
彭方旭与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京0108民初41903号 | 本案按彭方旭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10-31 |
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08执9569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31 |
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08执1236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31 |
新汇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08执1236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31 |
王超然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2019)京0108执1235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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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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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京ICP证161059号 | - | -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711002541 | 2017-10-25 | 2020-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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