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许汉荣
- 注册资本: 80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1-24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弁山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汉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诚、长兴广诚、广诚钢结构
- 注册资本 805.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5.00万元
- 英文名 Huzhou Changxing Guangcheng Steel Structure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52275594283XH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52275594283XH
- 组织机构代码 75594283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522000022979
- 登记机关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30
- 营业期限 2003-11-24~2053-11-23
- 注册地址 长兴县洪桥镇陈桥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物流运输->仓储服务->物流仓库
- 公司简介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钢结构,钢制网架制作,安装。。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属于钢结构,钢制网架制作,安装。企业。 地址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电话:(13655729968、0572-6216658)。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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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刚 | - | -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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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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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330522000022979 组织机构代码证:75594283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594283XH | 2016-05-30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522000022979 组织机构代码证:75594283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594283XH | 2016-05-30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522000022979 组织机构代码证:75594283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594283XH | 2016-05-30 |
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11/24 至 2013/11/23 | 营业期限: 2003/11/24 至 2053/11/23 | 2013-05-17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131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雉城镇 | 住所: 长兴县洪桥镇陈桥村; 邮政编码: 3131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洪桥镇 | 2009-03-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钢结构、钢制网架制作、安装。(凭资质证经营)行业代码: 3411 | 经营范围: 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建筑钢结构来料加工。(凭资质证经营)行业代码: 3411 | 2009-03-12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3305222080980 | 注册号: 330522000022979 | 2008-09-2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娄桂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许汉荣;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娄桂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许汉荣;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8-09-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娄桂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许汉荣;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娄桂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许汉荣;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8-09-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娄桂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许汉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许汉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娄桂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许汉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08-09-24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 | 805 | 2008-09-2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朱志刚;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 姓名: 许汉荣;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 2005-09-16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朱志刚;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许汉荣;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5-09-16 |
地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 | 住所: 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 *********** | 2005-09-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许汉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经理 | 姓名: 许汉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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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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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 | 0572-****676 | - | 72 |
梁** | - | 1365****968 | 3805138*****.com | 0572-****658 | - | 88 |
娄桂芳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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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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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汉荣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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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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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2021)浙0522财保108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3-12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金润大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浙0522民初4702号 | 本案按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0-11-30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浙0522民初4283号 | 本案按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0-10-13 |
江再良、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浙05民终459号 | 本案按江再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2民初727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3-30 |
长兴晨阳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浙0522民初6849号 | 驳回长兴晨阳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2-28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6)浙0522民初2719号 | 一、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400000元,利息38682元,共计4386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4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312元,减半收取4156元,由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9-26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池长春、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浙0522民初899号 | 一、被告池长春支付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承揽款2837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6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7526元,由被告池长春、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9-26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6)浙05民终109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12元,由上诉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9-09 |
浙江长兴聚隆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17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6-05-27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湖长民受初字第18号 | 不予受理起诉人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被起诉人长兴荣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起诉人 | 2015-05-29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3)湖长民初字第1584号 | 准许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5-05-12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宣执字第00445-1号 | 提取被执行人长兴荣杰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预付款349211.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03-31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荣杰纺织有限公司、李自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15号 | 一、被告长兴荣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加工费合计332030.34元(含垫付的混凝土款3630元); 二、驳回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8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4807元,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被告长兴荣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6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3-04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自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3)宣民二初字第00389-3号 | 准许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87元,减半收取6143.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9163.50元,由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4-10-25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荣兴纺织有限公司、李自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15-1号 | 冻结被告李自南在安徽宣州经济开发区某某某的土地预付款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4-10-25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4)浙湖民终字第13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浙江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4-05-18 |
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3)湖吴民初字第1442号 | 一、被告浙江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2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年贷款利率6%计算并支付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180000元计算自2013年7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238元计算自2013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09元,减半收取3104.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224.5元,由原告长兴广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4.5元,由被告浙江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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