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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赵紫明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3-10
  • 办公地址: 迁安市木厂口镇杨柏公路东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紫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广达、广达物流、迁安广达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100.00万元
  • 英文名 Qian'an Guangda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83MA07NMTC1J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283MA07NMTC1J
  • 组织机构代码 MA07NMTC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83000050264
  • 登记机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0-21
  • 营业期限 2016-03-10~2036-03-09
  • 注册地址 迁安市木厂口镇杨柏公路东侧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工程机械
  • 公司简介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北省经济中心,河北省域副中心城市唐山,唐山迁安市木厂口镇杨柏公路东侧,于2016年03月10日在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唐山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紫明 自然人股东 - 60.00%
李国太 自然人股东 - 40.00%
李伟斌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 2019-10-21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普通货物装卸);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轮胎、润滑油、汽车装具、黑色金属及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制品、焦炭、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货运站场经营(普通货物装卸);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轮胎、润滑油、汽车装具、黑色金属及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制品、焦炭、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0-21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普通货物装卸);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普通货物装卸);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轮胎、润滑油、汽车装具、黑色金属及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制品、焦炭、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7-23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8-07-23
章程变更 - 2018-07-23
股东信息变更 李伟斌;赵紫明; 李国太;赵紫明; 2017-03-21
投资人变更 李伟斌出资3200万人民币;赵紫明出资4800万人民币; 李国太出资3200万人民币;赵紫明出资4800万人民币; 2017-03-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伟斌 李国太 2017-03-21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李伟斌;赵紫明; 李国太;赵紫明; 2017-03-21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普通货物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普通货物装卸);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3-21
主要人员变更 李伟斌 李国太 2017-03-21
股东信息变更 李伟斌 出资 400万人民币;赵紫明 出资 600万人民币; 李伟斌 出资 3200.0000万人民币;赵紫明 出资 4800.0000万人民币; 2017-02-13
章程备案 - 2017-02-13
投资人变更 李伟斌;赵紫明; 李伟斌;赵紫明; 2017-02-13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万人民币 8000.0000万人民币 2017-02-13
其他变更 李伟斌出资400万人民币;赵紫明出资600万人民币; 李伟斌出资3200.0000万人民币;赵紫明出资4800.0000万人民币; 2017-02-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国太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0315-****026 - 72
赵** 执行董事,总经理 1332****346 - - - 93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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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赵紫明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曹文忠、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1)冀0283民初1402号 一、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支付原告曹文忠工资13025.17元。 二、驳回原告曹文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7-21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侯晓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冀02民终362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6-29
侯晓杰与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冀0283民初217号 一、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迁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侯晓杰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的报领手续; 二、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晓杰停工留薪期工资43199.09元(7854.38元/月×5.5个月)、一次性伤残疾就业补助金25260元(6315元/月×4个月); 三、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晓杰护理费1699.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29
曹文忠与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冀0283民初2051号 一、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迁安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原告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报领手续; 二、解除原告曹文忠(互为被告)与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4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书》; 三、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互为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文忠(互为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8124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505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653.02元; 四、驳回原告曹文忠(互为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互为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28
王秀云与时庆奎、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229民初2040号 准许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王秀云自愿负担 被告 2021-06-28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张顺生、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283民初1026号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1920元; 三、驳回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6-21
凌源市翅冀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283民初1088号 一、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凌源市翅冀矿业有限公司损失2639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28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彬、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283民初1028号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010元。 三、驳回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4-21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叶文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冀02民终189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3-31
裴会占与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冀0283民初824号 本案按原告裴会占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裴会占负担 被告 2021-03-25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与顾志成、孟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24民初2502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经济损失的70%即49647.5元,以上共计51647.5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为90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81元,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3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11
苏秋元与李春元、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辽0791民初1097号 一、原告苏秋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损失共计人民币52510.6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共计赔付原告人民币17295.29元(计算方式附后); 二、原告苏秋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遭受的人身损失共计人民币52510.63元,由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35215.34元(计算方式附后); 三、驳回原告苏秋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原告苏秋元负担201元,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26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民杰、唐山市古冶区文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83民初4471号 准许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12-23
任宝忠与赵学彬、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283民初4575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任宝忠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除已给付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宝忠各项损失271333.02元; 三、驳回原告任宝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任宝忠负担499元,由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2
裴会占与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冀0283民初3483号 准许原告裴会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裴会占负担 被告 2020-12-22
安镇与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张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23民初1959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镇支付本次事故理赔款33800.1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镇支付本次事故理赔款56600.16元; 三、被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镇支付本次事故赔偿款53199.99元; —16— 四、驳回原告安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负担1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194元,由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2元,由原告安镇负担64元。以上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2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贾武全、滦县古马福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23民初1965号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车损损失62640元; 二、驳回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2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703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1
赵利广与孟得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25民初2485号 2 准许原告赵利广撤回对被告孟得宅的起诉 被告 2020-12-18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景章、李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24民初2505号 驳回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1
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张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223民初1132号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偿限额内给付原告迁安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33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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