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
- 法人: 郑双全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3-04
- 办公地址: 龙感湖管理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双全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黄冈公交
-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万元
- 英文名 Huanggang Longganhu Management Zone Public Traffic Co., Ltd.
- 参保人数 16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1100770770706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7070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1101000002264
- 登记机关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二分局
- 核准日期 2009-11-10
- 营业期限 2005-03-04~2025-03-03
- 注册地址 龙感湖旭龙公司院内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成立于武汉城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楚头吴尾和鄂豫皖赣四省交界,名人辈出的黄冈,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旭龙公司院内,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未填写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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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双全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张美林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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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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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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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证件号码:421101660920401,姓名:郑全球,家庭住址: | 证件号码:422130196405285616,姓名:郑双全,家庭住址: | 2014-10-01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郑全球,家庭住址: | 证件号码:*;姓名:郑双全,家庭住址: | 2014-10-01 |
其他变更 | 4211012600061 | 421101000002264 | 2010-07-01 |
投资人变更 | 郑全球:*万;徐陈红:*万; | 郑双全:*万;张美林:*万; | 2009-11-1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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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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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1767850*****.com | 0713-****556 | - | 73 |
郑** | - | - | - | 0713-****556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2287958*****.com | 0713-****699 | - | 74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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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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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1127执1131号 |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尚欠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判决书执行),被告郑双全、张美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黄冈市旭龙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物优先受偿。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03-22 |
黄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黄冈市旭龙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鄂1102执310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29 |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黄冈市旭龙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1127民初1513号 | 一、由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偿付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66%计算。 上述应履行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所设置抵押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郑双全、张美林对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的63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356元,减半收取31678元,由被告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黄冈市旭龙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郑双全、张美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4 |
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3)鄂黄州龙民初字第00054号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18776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公交有限公司67475.20元,共计8625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上诉费用,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4-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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