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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有春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3-25
  • 办公地址: 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水西镇府前路13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有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赋众工贸、新余赋众、赋众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yu Fuzhong Industry and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500550891418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9141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500210023256
  • 登记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21
  • 营业期限 2010-03-25~
  •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水西镇府前路133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
  • 公司简介 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03月25日,注册地址在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水西镇府前路133号 ,主要从事钢材、有色金属、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建材、家电、冶金炉料、矿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有春 自然人股东 3440.00万元 68.80%
胡玉蓉 自然人股东 1560.00万元 31.20%
温小连 自然人股东 1560.00万元 31.20%
黎带根 - - 88.00%
胡小辉 - - 0.00%
简小毛 - - 3.00%
何光宇 - - 6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股权)变更 投资人:张有春,出资额:3440万,占68.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2-13;投资人:胡玉蓉,出资额:1560万,占3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12-05; 投资人:张有春,出资额:3440万,占68.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2-13;投资人:温小连,出资额:1560万,占3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12-05; 2023-02-21
其他变更 姓名:张有春,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张有春,职务:经理;姓名:胡玉蓉,职务:监事; 姓名:温小连,职务:监事;姓名:张有春,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张有春,职务:经理; 2023-02-21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张有春,出资额:3440万,占68.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2-13;投资人:胡玉蓉,出资额:1560万,占3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12-05; 投资人:张有春,出资额:3440万,占68.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2-13;投资人:温小连,出资额:1560万,占3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12-05; 2023-02-21
经营范围变更 钢材、有色金属、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建材、家电、冶炉料、产品销售(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2-02-18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胡小辉,出资额:1560万人民币,占3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12-05;投资人:张有春,出资额:3440万人民币,占68.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2-13; 投资人:张有春,出资额:3440万,占68.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2-13;投资人:胡玉蓉,出资额:1560万,占3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12-05; 2021-06-24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胡小辉,出资额:1560万人民币,占3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12-05;投资人:张有春,出资额:3440万人民币,占68.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2-13; 投资人:张有春,出资额:3440万,占68.8%,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4-02-13;投资人:胡玉蓉,出资额:1560万,占3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2-12-05; 2021-06-24
其他变更 姓名:张有春,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张有春,职务:经理;姓名:胡小辉,职务:监事; 姓名:张有春,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张有春,职务:经理;姓名:胡玉蓉,职务:监事; 2021-06-24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10-03-25至2020-03-24 2010-03-25至长期 2020-03-23
其他变更 - 91360500550891418F 2016-01-29
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550891418F 2016-01-29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0 5000.00 2014-02-14
期限变更 2000 5000 2014-02-14
经营范围变更 张有春,出资440万人民币,占22.0%,实缴出资440万;胡小辉,出资1560万人民币,占78.0%,实缴出资1560万; 张有春,出资3440万人民币,占68.8%,实缴出资3440万;胡小辉,出资1560万人民币,占31.2%,实缴出资1560万; 2014-02-14
实收出资变更 2000 5000 2014-02-14
股东信息变更 张有春,出资440万人民币,占22.0%,实缴出资440万;胡小辉,出资1560万人民币,占78.0%,实缴出资1560万; 张有春,出资3440万人民币,占68.8%,实缴出资3440万;胡小辉,出资1560万人民币,占31.2%,实缴出资1560万; 2014-02-14
实收出资变更 500 2000 2012-12-05
经营范围变更 简小毛,出资60万人民币,占12.0%,实缴出资60万;张有春,出资440万,占88.0%,实缴出资440万; 胡小辉,出资1500万,占75.0%,实缴出资1500万;简小毛,出资60万人民币,占3.0%,实缴出资60万;张有春,出资440万,占22.0%,实缴出资440万; 2012-12-05
期限变更 500 2000 2012-12-05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2000.00 2012-12-05
其他变更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简小毛,***;监事,张有春,***; 监事,胡小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有春,***; 2012-12-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11340394*****.com 0790-****988 - 73
胡小辉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880****586 7518628*****.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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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有春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金南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赣0502执保2242号 冻结被申请人金南喜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12-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赣05执292号之一 终结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03-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赣05民初39号 一、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27700800元并按年利率6.09%上浮50%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如产生复利,按约定计算); 二、被告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35100000元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在15086000元范围内对享有对被告分宜县福祥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钤房权证分宜字第××号、钤房权证分宜字第××号、钤房权证分宜字第××号、钤房权证分宜字第××号,土地所有权证号为分城国用(2008)第847号的不动产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分宜县福祥铸造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谢金凤、被告潘小桃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46600000元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金凤、被告潘小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谢锋平、被告欧阳敏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47000000元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锋平、被告欧阳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2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726.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742.91元,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4983.84元。被告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谢金凤、被告潘小桃、被告谢锋平、被告欧阳敏连带负担184983.84元。被告分宜县福祥铸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其中10074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03
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吴月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赣0502执保828号 冻结被申请人吴月姣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06-10
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章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赣0502执保837号 本案按自动撤回保全处理 申请人 2019-06-03
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与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赣0502民初3265号 准许原告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原告新余市赋众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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