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谢红兵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3-16
- 办公地址: 虞城县工业园区(城郊乡田界路东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红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河南森林木华、森林木华食品、森林木华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4255516334295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14255516334295
- 组织机构代码 5516334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425000007794
- 登记机关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05-09
- 营业期限 2010-03-16~2030-03-15
- 注册地址 虞城县工业园区(城郊乡田界路东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方便食品制造->速冻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罐头、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水果罐头、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青豆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速冻食品、饮料,罐头加工的民营企业。主营速冻蔬菜,水果,肉类罐头及农产品深加工的研发。年生产速冻蔬菜,速冻甜玉米,速冻青豆,速冻水果12000吨,水果罐头8000吨。产品除满足国内市场外,远销俄罗斯,中东等地区。公司位于中国河南虞城县开发区虞界路。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谢红兵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范秀云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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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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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罐头(果蔬罐头)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期限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豆类、甜玉米、果蔬收购;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2-05-09 |
实收出资变更 | 200.000000 | 1000.000000( + 400% ) | 2011-04-06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1000.00 | 2011-04-06 |
股东信息变更 | 谢红兵:100%;范秀云:200%;谢红兵:700%; | 谢红兵:800%;范秀云:200%; | 2011-04-06 |
期限变更 | 2020-09-15 | 2030-03-15 | 2010-10-09 |
经营范围变更 | 速冻食品加工筹建有效期至2010年9月15日。(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 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果蔬制品)】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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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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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海关 | 4113960359 | 2012-05-1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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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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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 | 1827****581 | in*****ehen.gov.cn | 0370-****666、0370-****999 | - | 8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551****700 | 814894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1380****860 | 138037058*****9.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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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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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兵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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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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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江、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1425民初458号 | 一、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修江欠付的货款6663元。 二、驳回原告李修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修江负担441.64元,由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07 |
乔建立、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425民初2831号 | 一、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乔建立货款622978元及利息(其中160591元本金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息至偿清之日,对319990元自2018年2月2日起计息至偿清之日,对104596元自2017年9月3日起计息至偿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付)。 二、驳回原告乔建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887元,原告自行负担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27 |
梁永昌、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425民初3164号 | 准许原告梁永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2元,由原告梁永昌承担 | 被告 | 2021-11-01 |
乔建立、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4民终414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2.67元,由上诉人乔建立负担6099.85元,上诉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72.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0-08 |
陈明东、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425执803号 | 终结(2020)豫1425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明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7-23 |
来玉杰与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425民初3469号 | 准许原告来玉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来玉杰负担 | 被告 | 2021-07-16 |
陈明东、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1)豫1425执209号之三 | 终结(2020)豫1425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明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5-19 |
乔建立与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谢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1425民初922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2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虞城县格威工量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425执1802号 | 终结(2018)豫1425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虞城县格威工量具有限公司、虞城县恒基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王中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田荔、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1481执108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学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14 |
贾彬信、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1425执1671号 | 终结(2019)豫1425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贾彬信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11 |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1425执1485号 | 终结(2020)豫1425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谢红兵、范秀云、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10 |
张建立、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1425执523-1号 | 终结(2019)豫1425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时建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10 |
时建华、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1425执511-2号 | 终结(2019)豫1425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时建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10 |
虞城县环境保护局、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豫1425执1465号 | 终结(2020)豫1425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虞城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08 |
秦金武、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1425执1201号 | 终结(2019)豫1425民初4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秦金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2-08 |
杨树兴与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豫1425民初4781号 |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杨树兴及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本诉原告杨树兴负担。反诉费7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0-11-25 |
虞城县环境保护局、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行政处罚 | (2020)豫1425行审27号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虞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的虞环罚决字[2020]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罚款陆万元)。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 | 2020-09-30 |
赵振坡与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谢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1425民初3596号 | 准许原告赵振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振坡负担 | 被告 | 2020-09-28 |
苏合礼与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谢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1425民初3597号 | 一、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合礼货款3355元及利息(计息本金:3355元,计息利率:年利率6%,起止时间:从2018年8月3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合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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