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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

  • 法人: 韩学旺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9-12-29
  • 办公地址: 河北省永清县里澜城镇西外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韩学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望京酒业(永清、望京、望京酒业、北京望京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Wangjing Liquor (Yongq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1023721655023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21655023
  • 曾用名 河北金旺酒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1023000003728
  • 登记机关 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1-21
  • 营业期限 1999-12-29~2029-12-28
  • 注册地址 永清铁海物流产业聚集园区(西外环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二锅头、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纯净水
  • 公司简介 河北金旺酒业有限公司,座落在富有美丽传说、风景宜人、素有京津黄金走廊之美誉、环渤海经济圈之间的廊坊市。公司占地 138 公亩,固定资产 3000 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 300 人,技术人员 18 名,其中享有各省市中精心打造职称的三人。公司拥有创新的自动化设备,年生产好白酒 3000 吨以上。整洁的车间厂房,华丽的办公大楼,现代化的办公设备,高素质的员工,确立了金旺酒业形象。公司聘请各省市评酒委员、精心打造酿造工程师王岳先生和酿造工程师陈宗雄先生作公司技术部工程师指导生产,采用乙酸菌培养泥窖固态发酵传统酿造和现代科技新工艺,精选出好高粱和经过反渗透净化水机组净化的 500 米深地下优势水源,通过六个月的发酵和两年以上的贮存老熟,酿造出好的浓香型“狐狸”“宏鼎”“思亲”三大系列白酒,经各省市评委品评认定,具有绵甜醇厚、窖香浓郁、诸味协调、回味悠长的特点。二少少一年十二月一日各省市行业实力品牌人来廊坊视察,用餐时饮用的地方酒是金狐狸酒,两位各省市行业实力品牌人均给予了高度评价,“金狐狸”名噪一时。金旺人没有因此而满足,而是再接再励,他们发现,地方品牌在崛起,河北地方酒也异军突起。同时,消费者的口感也发生了变化,由单一喜欢浓香型向多种多型转化。红星二锅头、衡水老白干、汾酒都以其个性的清香雅致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基于目前的形势,金旺酒业为振兴地方白酒品牌,在继续提高浓香型白酒原有产品质量的同时,向多种香型、多元化发展。在二少少五年五·一八国内外商务节上,再一次给金旺酒业带来机遇。台湾“金门大顺高粱酒厂”董事长李养生多次在大陆寻求合作伙伴,并多次到金旺酒业考察。金旺酒业人以诚相待。李养生被感动了,他把一个酿酒配方无条件送给了金旺酒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克旺。这个配方便成了金旺酒业人发展各种类型酒的核心价值和走向未来的品牌灵魂。经过金旺酒业近一年的潜研,一个从口感上有个性之处的品牌酒——“阔廊”应运而生。该品集古朴、典雅、儒家文化及现代精美于一炉,浸润祖国遗风,吸纳蜀之艺、博采黔之长,利用晋艺之精华,以别于传统风姿,口感清香纯正,柔和协调,绵甜爽净,余味悠长。“阔廊”已经与顾客见面了。金旺人对它寄予了更胜一筹深情,“阔”取其“开拓”“创新”之意,符合廊精神,“廊”则强调地方性,因为廊坊被誉为“精品之城”。 “阔廊”的特点是独到的,它清香醇厚,绵甜爽净;“阔廊”的性格是温和的,它不伤胃、不上头、醒酒快;“阔廊”的品质是好的,它以执着的精神,昂扬的斗志挺进市场;“阔廊”的斗志是远大的,它将以豪迈的气概,从廊坊出发,踏遍中华。 金旺酒业将牢牢地把握住中国的白酒发展命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品牌强势,使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上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克旺 - - 0.00%
杨运福 - - 0.00%
北京望京酒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何秀金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永清县里兰城镇西外环 永清铁海物流产业聚集园区(西外环1号) 2020-01-22
章程变更 - ;2020-01-20第一章第二条 2020-01-22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0-01-20第一章第二条 2020-01-21
地址变更 永清县里兰城镇西外环 永清铁海物流产业聚集园区(西外环1号) 2020-01-21
章程变更 - ;2019-09-09新章程 2019-09-11
负责人变更 赵克旺 韩学旺 2019-09-11
负责人变更 赵克旺 韩学旺 2019-09-10
主要人员变更 赵克旺 赵克旺 韩学旺 2019-09-10
章程变更 ; 2019-09-09新章程 2019-09-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克旺赵克旺 韩学旺 2019-09-1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03-07
章程变更 - ;2017-03-06新章程 2017-03-07
财务人员变更 - 刘西贤*** 2017-03-07
投资人变更 北京望京酒业有限公司出资0万人民币; 北京望京酒业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人民币; 2017-03-07
联络人员变更 备案手机: 常文进***备案手机:*** 2017-03-07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望京酒业有限公司 出资 0万人民币; 北京望京酒业有限公司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2017-03-06
注册资本(金)变更 100万人民币 3000.0000万人民币 2017-03-06
财务人员变更 - 刘西贤*** 2017-03-06
联络人员变更 备案手机: 常文进***备案手机:*** 2017-03-06
章程备案 ; 2017-03-06新章程 2017-03-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93****999 - - - 84
韩** 执行董事 - - 0316-****680 - 81
03166561998 - - - 0316-****998 - 72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韩学旺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2)鲁02执42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9-19
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如海商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鲁民终212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如海商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3-31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鲁02执2435号 驳回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0-15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如海商场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鲁02民初826号 一、被告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红星”兰瓶白酒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万元; 三、被告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如海商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红星”兰瓶白酒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行为; 四、被告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如海商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承担4085元,被告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如海商场承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02
孙志林、赵克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冀1023执60号之一 终结永清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3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孙志林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克旺、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赵永杰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 2020-08-11
孙兴忠与赵克旺、何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1024民初2983号 一、被告赵克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兴忠借款本金600万,并给付相应利息(本金600万,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8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何秀金、赵鹏、北京望京酒业(永清)有限公司)、辛振友对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兴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被告赵克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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