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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龚勇波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8-21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中路233号30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6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8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龚勇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宁波晶杰、晶杰、晶杰国际物流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bo Jingjie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05665569795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556979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00000006952
  • 登记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14
  • 营业期限 2007-08-21~9999-12-31
  •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233号308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233号308室,于2007年08月21日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5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内陆上货运代理;仓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宁波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光斌 自然人股东 192.50万元 35.00%
龚勇波 自然人股东 247.50万元 45.00%
鲍杰杰 自然人股东 110.00万元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 2007-8-21 至 2017-8-20 营业期限: 2007-8-21 至 2017-03-29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2007-8-21 至 2017-8-20 营业期限: 2007-8-21 至 2017-03-29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2007-8-21至2017-8-20 营业期限:2007-8-21至 2017-03-29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道路货运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许可经营项目:道路货: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2017-03-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330200000006952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697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655697953 2016-03-22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00000006952 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697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655697953 2016-03-22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00000006952 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697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655697953 2016-03-22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道路货运经营 2016-03-22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刘光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1-11-17
投资人变更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刘光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1-11-17
实收资本变更 500 550 2011-04-20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40%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300; 百分比: 60% 姓名: 鲍杰杰; 出资额: 220; 百分比: 40%姓名: 龚勇波; 出资额: 330; 百分比: 60% 2011-04-20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550.00 2011-04-20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2010-08-20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行业代码: 5720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许可经营项目:道路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0年9月29日)。行业代码: 5720 2007-10-0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70
梁兴法 - - - - - 70
龚勇波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龚勇波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赵完芬与吴齐进、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浙0109民初字第476号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完芬因亲属施海炳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111700元(11万元+1700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完芬因亲属施海炳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物质损失318986.40元[(904166元-106700元)×40%]; 三、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赵完芬因亲属施海炳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相加后,扣除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赵完芬的50000元,实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尚需支付赵完芬395686.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赵完芬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6元,减半收取4908元(已预交166元,批准缓交4742元),由赵完芬负担1290元,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被告 2016-04-12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宁波宇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甬鄞民初字第893号 一、被告宁波宇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浙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置费 84000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浙A×××××挂车维修费2000元; 三、被告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浙A×××××挂车维修费107000元、汽油损失134750元、车辆施救及路产损失赔偿费用 17280元、油污应急处置费24275元,共计283305元。 上述一、二、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被告宁波宇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78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19元,由被告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2-04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宁波宇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波宇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晶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甬鄞民初字第2420-3号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被告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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