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邓夏飞
-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7-13
- 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7号4号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邓夏飞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康华矿业、青海康华、康华
- 注册资本 1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000.00万元
- 英文名 Qinghai Kanghua Min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010066190527X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19052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0100100123584
- 登记机关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核准日期 2023-08-24
- 营业期限 2007-07-13~2031-07-12
-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5号3号楼2单元221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区块链->矿业
- 公司简介 介绍:&&&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地处: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9#,这里路网发达,区位优势明显。&&&我们主要经营矿产品开发销售等。我们内部组织机构完整,根据经营生产需要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设置多个职能部门。我们深知人才是企业的资本,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大门对所有有志于发展事业的人敞开着。&&&目前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发展呈现良好局面。今后我们将继往开来,深化改革,为经济发展再次努力奋斗。我们以热情、专注、高效、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与服务,我们将自己定位成“与客户共同发展、并肩前进的同路人”。欢迎你与我们建立业务往来,电话:09716118443。&&&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无需验资万&&&企业规模:550人&&&营业面积:754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曹文洁 | 自然人股东 | 700.00万元 | 6.36% |
南京芃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0300.00万元 | 93.64% |
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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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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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号*号楼*单元****室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号*号楼*单元***室 | 2023-08-24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号*号楼*单元****室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号*号楼*单元***室 | 2023-08-24 |
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21-07-12 | 营业期限至: 2031-07-12 | 2021-08-03 |
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21-07-12 | 营业期限至: 2031-07-12 | 2021-08-0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邓夏飞;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顾仁忠;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曹文洁;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邓夏飞;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5-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朱润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曹文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南京芃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曹文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1-05-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朱明亮 | 邓夏飞 | 2017-09-19 |
主要人员变更 | 朱明亮、顾仁忠 | 邓夏飞、顾仁忠 | 2017-09-19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13997065069 | 13511665888 | 2017-09-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朱明亮、顾仁忠 | 邓夏飞、顾仁忠 | 2017-09-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朱明亮、顾仁忠 | 邓夏飞、顾仁忠 | 2017-09-18 |
其他变更 | 1754527364@qq.com | 21586321@qq.com | 2017-09-18 |
负责人变更 | 朱明亮 | 邓夏飞 | 2017-09-18 |
行业代码变更 | 5164 | 5163 | 2016-09-22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无 | 1754527364@qq.com | 2016-09-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矿产品开发(不含开采)、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矿产品(不含开采、勘探)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9-22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李鹏辉 | 2016-09-22 |
地址变更 | 西宁市城西区西大街46号永和大厦A座11584室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7号4号楼1单元1243室 | 2016-09-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矿产品开发(不含开采)、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矿产品(不含开采、勘探)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9-21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李鹏辉 | 2016-09-21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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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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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1543679*****.com | 0971-****60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6141644*****.com | 0971-****50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515****758 | 1005610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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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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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青28民初92号 | 一、被告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支付工程款3976518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支付以3976518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支付保函费用33084元,律师代理费390000元,共计4230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19 |
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青28民初92号 | 查封被申请人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矿业权(编号:T6312010080241817、T63120080502008660);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内存款41355787.5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6-18 |
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第二地质勘查院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 - | (2022)青民辖终1号 |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8民初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6-08 |
青海煤炭地质一〇五勘探队、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青2822民初28号 | 一、被告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煤炭地质一〇五勘探队支付工程款972630元。 二、被告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青海煤炭地质一〇五勘探队支付违约金97263元。 以上合计10698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海康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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