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叶镇奎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7-10
- 办公地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路2号瀚林雅筑04栋0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叶镇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南宁奥园瀚林、奥园瀚林、奥园瀚林置业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ning Aoyuan Hanlin Real Estat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100348517393Y
-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100348517393Y
- 组织机构代码 34851739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111000167635
- 登记机关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06
- 营业期限 2015-07-10~2035-07-09
- 注册地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2号瀚林雅筑04栋03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其他房地产业->其他房地产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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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园投资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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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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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赵森 | 叶镇奎 | 2023-09-06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森、赵小鹏、陈曦、张逸标、赵森 | 叶镇奎、周恒海、叶镇奎 | 2023-09-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赵森、赵小鹏、陈曦、张逸标、赵森 | 叶镇奎、周恒海、叶镇奎 | 2023-09-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叶永青、叶永青、张逸标、陈明瑾、邱少坤 | 赵森、赵小鹏、陈曦、张逸标、赵森 | 2018-02-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叶永青、叶永青、张逸标、陈明瑾、邱少坤 | 赵森、赵小鹏、陈曦、张逸标、赵森 | 2018-02-08 |
负责人变更 | 叶永青 | 赵森 | 2018-02-08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20000.00 | 2018-02-08 |
投资人变更 | 广东奥园瀚林投资有限公司; | 广东奥园投资有限公司:*%; | 2016-10-17 |
股东信息变更 | 广东奥园瀚林投资有限公司; | 广东奥园投资有限公司:100%; | 2016-10-17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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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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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鹏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4948449*****.com | 0771-****299 | - | 74 |
陈曦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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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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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鹏 | 董事 | - |
陈曦 | 董事 | - |
赵森 | 经理,董事长,经理,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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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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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土地熟化人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旧城改造项目 土地熟化人 | 广西-南宁 | - | 2017-06-06 |
南宁糖业亭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土地熟化人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旧城改造项目 土地熟化人 | 广西-南宁 | - | 2017-06-05 |
“奥园瀚林朗庭”招标代理信息 | 招标公告 | - | 广西-南宁 | - | 2015-12-14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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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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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 2 | 2 | - | 2017-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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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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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冯文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7975号 |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1-1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张映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5830号 |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1-13 |
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何英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107民初2773号 | 一、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英妮继续履行《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QF2019110701785); 二、被告何英妮向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车位款28226元; 三、被告何英妮向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每日按28226元的万分之三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何英妮向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专项维修资金2376.2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6元(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何英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10-28 |
曾泳钧、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9386号 | 一、被告曾泳钧向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473505.63元; 二、被告曾泳钧向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473505.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 案件受理费8637元(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曾泳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07-12 |
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陈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9391号 | 一、被告陈丽向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623522.67元; 二、被告陈丽向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以61343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10084.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61元(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 5 ,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03-25 |
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与何英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桂0107民初430号 | 本案按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 原告 | 2021-02-03 |
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与陈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859号 | 驳回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重复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2180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12-10 |
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与曾泳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桂0107民初841号 | 准许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4元,由由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余下案件受理费5154元由本院退予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重复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0308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 | 原告 | 2020-12-0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韦周伦、韦乜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桂0103民初4889号 | 一、被告韦周伦、韦乜信共同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7700.12元; 二、被告韦周伦、韦乜信共同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9年3月8日的利息为4613.45元、罚息为29.86元、复利24.04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本金437700.1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613.45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韦周伦、韦乜信共同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20406元; 四、被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韦周伦、韦乜信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韦周伦、韦乜信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2元、保全费2834元,合计11076元,由被告韦周伦、韦乜信负担,被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奥园瀚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韦周伦、韦乜信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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