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姚希文
- 注册资本: 3022.65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5-23
- 办公地址: 新乡市向阳路24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姚希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向阳、新乡向阳
- 注册资本 3022.65万元
- 实缴资本 3022.65万元
- 英文名 Xinxiang Xiangya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7027765415760
- 纳税人识别号 410702776541576
- 组织机构代码 77654157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702100011427
- 登记机关 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07
- 营业期限 2008-05-15~
- 注册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240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个人身体护理->理发器
- 公司简介 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成立,公司位于河南省 新乡市河南新乡市向阳路240号,主要生产经营新建营业楼招商;高速铁路打桩工程;宾馆;洗浴;商铺租赁;市场摊位租赁;通用机械加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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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工会工作委员会 | 社团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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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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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24-05-07 |
经营范围变更 | 通用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洗浴、住宿、理发、生活美容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分公司经营);房屋、场地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桩基工程(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一般项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4-05-07 |
地址变更 | 新乡市向阳路240号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240号 | 2024-05-07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6 | 长期 | 2024-05-07 |
投资人变更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26.35%;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工会工作委员会:73.65%;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工会工作委员会; | 2015-07-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26.35%;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工会工作委员会:73.65%;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工会工作委员会; | 2015-07-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5-07-30 |
期限变更 | 6 | 16 | 2014-05-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通用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洗浴、住宿、理发、生活美容服务;房屋、场地租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分公司经营)、机械设备租赁;桩基工程(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通用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洗浴、住宿、理发、生活美容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分公司经营);房屋、场地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桩基工程(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4-05-12 |
期限变更 | 2011-05-14 | 2014-05-14 | 2011-05-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通用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住宿、理发、生活美容服务;房屋、场地、租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通用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洗浴、住宿、理发;生活美容服务;房屋、场地租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分公司经营)、机械设备租赁;桩基工程(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08-05-1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05 22 2008 12:00AM | 05 14 2011 12:00AM | 2008-05-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股东名称: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股东法人:姚希文;出资额:796;出资比例:26;应缴额:500;实缴额:500;出资方式:实物;已出齐;出齐日期:20071107;注册号:410711581125151;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股东名称: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工会工作委员会;股东法人:彭继忠;出资额:22226;出资比例:74;应缴额:500;实缴额:500;出资方式:实物;已出齐;出齐日期:20071107;注册号:410711720801153;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 2008-05-15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名称: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股东法人:姚希文;出资额:796;出资比例:26;应缴额:500;实缴额:500;出资方式:实物;已出齐;出齐日期:20071107;注册号:410711581125151;股东状态:保留不变。股东名称:新乡市红旗区向阳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工会工作委员会;股东法人:彭继忠;出资额:22226;出资比例:74;应缴额:500;实缴额:500;出资方式:实物;已出齐;出齐日期:20071107;注册号:410711720801153;股东状态:保留不变。 | 2008-05-15 |
经营范围变更 | 通用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洗浴、住宿、理发、生活美容服务;房屋、场地、租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通用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住宿、理发、生活美容服务;房屋、场地、租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2006-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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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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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 执行董事 | 1383****694 | - | 0373-****118、0373-****752 | - | 95 |
程** | - | - | - | 0373-****32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xysy337*****3.com | 0373-****118 | - | 74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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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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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希文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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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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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拉歌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豫0702执191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拉歌娱乐有限公司、杨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19 |
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杨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豫07民终3052号 | 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2460号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杨剑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保全费928元,由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2元,由杨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72元,由杨剑负担6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8-05 |
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杨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702民初2460号 | 冻结被申请人杨剑名下存款90843.75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8-05 |
杨林玉、新乡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豫0702执恢31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林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拉歌娱乐有限公司、杨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豫0702民初3828号 | 一、新乡市拉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517098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分别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以26709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计算标准为月息2分); 二、杨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75元,由新乡市拉歌娱乐有限公司、杨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14 |
新乡市拉歌娱乐有限公司、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豫07民终3937号 |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拉歌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拉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1-01 |
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杨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豫07民终437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1-01 |
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与郜鹏、任江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豫0702民初3460号 | 准许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计634.5元,由新乡市向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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