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张玉梅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8-02
- 办公地址: 盱眙县奥体中心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5,314,9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玉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金沃、江苏金沃、金沃大酒店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Jinwo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11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830559329982C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30559329982C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2998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830000085531
- 登记机关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7-10
- 营业期限 2010-08-02~2060-08-01
- 注册地址 盱眙县奥体中心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其他餐饮业->其他未列明餐饮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KTV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2.00% |
张玉梅 | 自然人股东 | - | 52.00% |
周晓群 | 自然人股东 | - | 26.00% |
刘广勤 | - | - | 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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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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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周晓群 | 张玉梅 | 2024-07-10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鼎金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晓群 | 2022-01-06 |
投资人变更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鼎金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晓群 | 2022-01-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周鼎金 | 周晓群 | 2022-01-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利利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鼎金 | 2021-07-23 |
投资人变更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利利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鼎金 | 2021-07-23 |
负责人变更 | 周利利 | 周鼎金 | 2021-07-19 |
投资人变更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刘广勤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利利 | 2019-02-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刘广勤 | 江苏金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梅,周利利 | 2019-02-27 |
负责人变更 | 周科 | 周利利 | 2018-03-15 |
负责人变更 | 周利利 | 周科 | 2017-12-1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宾馆(住宿服务),中餐类制售,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宾馆(住宿服务),中餐类制售,会务服务,茶座,停车服务,酒店管理培训服务(非学历非证书短期培训),KTV、棋牌娱乐服务,洗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2-23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宾馆(住宿服务),中餐类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宾馆(住宿服务),中餐类制售,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18 |
负责人变更 | 鲁永平 | 周利利 | 2015-12-07 |
负责人变更 | 周利利 | 鲁永平 | 2015-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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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周** | - | - | 6095575*****.com | 0517-8****081 | - | 74 |
周**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899****100 | - | - | - | 93 |
051788398888 | - | - | - | 0517-8****888 | - | 72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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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晓群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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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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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桃花源大酒店整体租赁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大酒店整体租赁经营项目 | 安徽-宿州 | 531.49 | 2017-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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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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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1 | 1 | 531.49 | 2017-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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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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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柱与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苏0830民初1183号 | 驳回原告张玉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玉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1-05-24 |
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周银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苏0830执110号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特32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21-04-22 |
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玉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苏0830执1808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24 |
5132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玉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苏0830民初5132号 | 被告原告张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880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被告张玉柱负担2000元,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6-05 |
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俞欢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苏0830执622号 | - | 申请人 | 2020-06-03 |
5148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俞欢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苏0830民初5148号 | 被告原告俞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43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俞欢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4-01 |
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徐传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830民初4188号 | 准许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11-07 |
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朱怀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830民初4218号 | 准许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负担 | 原告 | 2019-11-05 |
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钱广芝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830民初4057号 | 准许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10-21 |
周利利、杨成华与徐建祥、张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8执异115号 | 终结追加周丽丽为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29 |
1516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0830民初1516号之二 | 准许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54元,减半收取1182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 | 被告 | 2018-09-30 |
1376盱眙县城市管理局与刘广勤、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苏0830执1376号 | 终结(2017)苏0830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7-05 |
盱眙县城市管理局与刘广勤、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苏0830民初5093号 | 一、被告刘广勤、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盱眙县城市管理局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租金121.5548万元。 二、驳回原告盱眙县城市管理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0元,减半收取计7870元,由被告刘广勤、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02 |
337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苏民终1337号 | 一、维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18362.3元; 四、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逾期竣工损失657500元; 五、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用443050.29元; 上述款项相互抵扣,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82187.99元; 六、驳回的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977元,由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23元,由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105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3638元,由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62元。工程质量鉴定费75000元、修复费用鉴定费50000元,由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0元,由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文书鉴定费21506元,由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977元,由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7950元,由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0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2-30 |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86号 | 一、被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10232.01元,其中848003.03元自2011年6月12日起、1262228.98元自2011年10月27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交工程施工资料、竣工图纸,在接收工程款时,应向反诉原告开具工程款发票; 三、驳回原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和反诉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4977元,由原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9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反诉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75000元、修复费用鉴定费500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反诉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0元;文书鉴定费21506元,由被告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交纳金额按上诉请求标的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付;帐号:10×××75 | 被告 | 2016-08-25 |
杨成华与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张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苏民终字第2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12-24 |
杨成华与徐建祥、张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淮中民初字第0164号 | 一、被告徐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40万元,并自2012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利息以1836000元为限); 二、被告金沃大酒店对被告徐建祥应承担的还款数额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张玉梅对被告徐建祥应承担的还款数额,以其在金沃大酒店享有的50%股权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452元,由被告徐建祥、张玉梅金沃大酒店分别承担17500元,原告杨成华承担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交纳上诉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 被告 | 2014-11-23 |
刘礼香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沃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淮中民终字第148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上诉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4-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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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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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3208300024943 | 2017-07-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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