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林炳辉
- 注册资本: 120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3-05
- 办公地址: 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8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炳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港旺、福建港旺包装材料贸易、港旺、港旺包装材料贸易
- 注册资本 120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05746376610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6376610
- 曾用名 阿尔卑斯(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05100004423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0-25
- 营业期限 2003-03-05~2023-03-04
- 注册地址 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果冻、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泉州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泉州,泉州 界山镇鸠林村,注册资本为128(万元),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干鲜果品、糖、烟、酒、食杂、饮料、果冻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泉州食品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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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吓娃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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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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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陈俊林 | 林炳辉 | 2019-07-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柯吓娃 | 林炳辉 | 2017-10-25 |
主要人员变更 | 柯吓娃 | 林炳辉 | 2017-10-25 |
负责人变更 | 柯吓娃 | 林炳辉 | 2017-10-25 |
联络人员变更 | 蔡小娟 | 陈俊林 | 2017-06-26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2-02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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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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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595-8****221 | - | 72 |
陈** | - | - | - | 0595-8****397 | - | 72 |
邱** | - | - | qsj1*****3.com | 0595-3****333 | - | 74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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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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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李荣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05执602号之一 | 终结(2020)闽0505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5执恢381号之一 | 终结(2018)闽0505执恢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5执3036号之一 | 终结(2018)闽0505执3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07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05执1513号之一 | 终结(2020)闽0505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26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05执601号之一 | 终结(2020)闽0505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26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505执604号之一 | 终结(2020)闽0505执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26 |
19-2802陈芸霞纠纷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闽02民终2802号 |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416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继续审理陈芸霞对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告 | 2020-03-25 |
陈芸霞与福建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闽0203民初14556号 | 准许原告陈芸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69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9-12-23 |
陈芸霞与福建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抚顺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203民初4169号之一 | 驳回原告陈芸霞对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5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5民初3049号 | 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负担 | 被告 | 2019-09-20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5民初3075号 | 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负担 | 被告 | 2019-09-20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05民初395号 | 一、被告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借款本金9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朱风连、林国山、柯吓娃、陈妹琼、林炳辉、陈振祥、连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朱风连、林国山、柯吓娃、陈妹琼、林炳辉、陈振祥、连淑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00元,减半收取计38100元,由被告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朱风连、林国山、柯吓娃、陈妹琼、林炳辉、陈振祥、连淑华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17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05民初402号 | 一、被告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借款利息及复利(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朱风连、林国山、柯吓娃、陈妹琼、陈振祥、连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朱风连、林国山、柯吓娃、陈妹琼、陈振祥、连淑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5元,由福建省康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朱风连、林国山、柯吓娃、陈妹琼、陈振祥、连淑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16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5民初3047号 | 一、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编号为HT907023017000187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编号为7991122018022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若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福建天线宝宝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东张村(沿海大通道界山段北侧)办公楼(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1××59号)、1#、2#厂房(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1××58号)、厂房(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1××56号)、仓库(泉房权证泉港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泉港国用(2013)第029、030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招宝投资有限公司、天门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柯吓娃、李荣春、林顺宝、林炳辉、林必福、陈铖对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招宝投资有限公司、天门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柯吓娃、李荣春、林顺宝、林炳辉、林必福、陈铖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17元,由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招宝投资有限公司、天门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柯吓娃、李荣春、林顺宝、林炳辉、林必福、陈铖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招宝投资有限公司、天门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柯吓娃、李荣春、林顺宝、林炳辉、林必福、陈铖负担。因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已向本院交纳该笔款项,故被告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招宝投资有限公司、天门市天线宝宝食品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柯吓娃、李荣春、林顺宝、林炳辉、林必福、陈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将保全费用5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10321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11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5民初3048号 | 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负担 | 被告 | 2019-09-0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03民初2494号 | 一、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利息177283.01元,罚息(含复利)2395.62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若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泉港区倒桥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泉港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泉港国用(2005)第14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忠、陈振祥、连淑华对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32元,减半收取29366元,由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忠、陈振祥、连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03民初2492号 | 一、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利息402102.06元,罚息(含复利)5968.26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若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泉港区倒桥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泉港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泉港国用(2005)第14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忠、陈振祥、连淑华对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98元,减半收取52699元,由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志忠、陈振祥、连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执1475号之一 | 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80301号裁决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1-1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执1452号之一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1-1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民初338号 | 一、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借款本金4999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27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388571.16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律师费20000元; 三、如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有权以港旺包装公司名下位于泉港区普安工业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泉港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泉港国用(2013)第2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24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柯吓娃对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柯吓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陈妹华在其与许志忠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陈妹琼在其与柯吓娃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妹华、陈妹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793元,由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港旺(福建)包装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许志忠、陈妹华、柯吓娃、陈妹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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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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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2019)闽05民初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6 | (2018)闽05民初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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