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

  • 法人: 文沅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合作制
  • 成立时间: 1999-10-14
  • 办公地址: 上栗县上栗镇永红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文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奇星、奇星出口花炮、上栗奇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32270563592X4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563592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322010000114
  • 登记机关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28
  • 营业期限 2005-10-14~
  • 注册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永红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于2012年09月24日成立,公司位于江西省 萍乡市 上栗县江西上栗县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永红村,主要生产经营混和装礼品家庭焰火套餐鞭炮地面礼花类盆花类玩具类手持类旋转类吐珠类火箭类喷花类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文沅 自然人股东 270.00万元 54.00%
文振其 自然人股东 150.00万元 30.00%
柳桥林 自然人股东 80.00万元 16.00%
文祥 - - 0.00%
文峰 - - 4.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19111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206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1-28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文振其,出资额:400万人民币,占8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2-24;投资人:柳桥林,出资额:80万人民币,占1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投资人:文沅,出资额:20万,占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 投资人:柳桥林,出资额:80万人民币,占1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投资人:文沅,出资额:270万,占5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7-12-01;投资人:文振其,出资额:150万人民币,占3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2-24; 2017-12-04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文振其,出资额:400万人民币,占8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2-24;投资人:柳桥林,出资额:80万人民币,占1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投资人:文沅,出资额:20万,占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 投资人:柳桥林,出资额:80万人民币,占1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投资人:文沅,出资额:270万,占5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7-12-01;投资人:文振其,出资额:150万人民币,占3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2-24; 2017-12-04
经营范围变更 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11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4日)*** 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3-18
其他变更 - 9136032270563592X4 2016-03-16
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X4 2016-03-16
股东信息变更 文振其,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柳桥林,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文祥,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 文振其,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柳桥林,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文沅,出资**万,占***%,实缴出资**万; 2015-04-02
投资人(股权)变更 投资人:文振其 ;投资人:柳桥林 ;投资人:文祥 ; 投资人:文振其 ;投资人:柳桥林 ;投资人:文沅 ; 2015-04-02
负责人变更 证件号码:360311***002x,姓名:文瑛 证件号码:******,姓名:文沅 2013-11-18
其他变更 其他人员,文瑛,***; 执行董事,文沅,***; 2013-11-18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爆竹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13930日)***; 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161114日)***; 2013-11-18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爆竹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经营至2013年32日)***; 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爆竹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有效期至2013年930日)***; 2013-03-15
股东信息变更 文振其,出资400.0万元,占80.0%;文峰,出资20.0万元,占4.0%;柳桥林,出资80.0万元,占16.0%; 文振其,出资400.0万元,占80.0%;柳桥林,出资80.0万元,占16.0%;文祥,出资20.0万元,占4.0%; 2011-11-1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1-02-28
股东信息变更 文峰,出资20.0万元,占20.0%;柳桥林,出资80.0万元,占80.0%; 文振其,出资400.0万元,占80.0%;文峰,出资20.0万元,占4.0%;柳桥林,出资80.0万元,占16.0%; 2011-02-28
实收出资变更 100 500 2011-02-28
经营范围变更 1 C14 2011-02-28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主营):爆竹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经营期限至20102月28日)* 经营范围(主营):爆竹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经营期限至20133月2日)* 2010-03-30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主营):爆竹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经营期限至20099月25)* 经营范围(主营):爆竹烟花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经营,经营期限至2010年2月28日)* 2010-02-0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shangliqixi*****3.com 0799-****996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507****216 143087*****.com - - 86
文** - 1370****380 - 0799-****388 - 86

联系人共 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行政 (2022)赣0322执628号之二 终结本院(2021)赣0322行审14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6-25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行政 (2022)赣0322执628号 终结本院(2021)赣0322行审14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6-25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行政 (2022)赣0322执628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1)赣0322行审14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6-25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文振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赣0302执恢66号之二 拍卖被执行人文振其名下的位于上栗县(不动产权证号:栗房权证栗字第1××4号、栗国用(2002)字第0××9号)的涉案抵押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17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文振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赣0302执恢66号之一 拍卖被执行人文振其名下位于上栗县(不动产权证号:栗房权证栗字第1××4号、栗国用(2002)字第0××3号)的涉案抵押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12-17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赣0322执1281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1)赣0322行审1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2-15
上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赣0322执1281号 终结本院(2021)赣0322行审1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12-15
萍乡市集美环保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民事案由 (2021)赣0322执162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集美环保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4
萍乡市集美环保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民事案由 (2021)赣0322执162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集美环保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4
荣慧、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赣0322民督12号 被申请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荣慧22935元。 申请费124元,由被申请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负担。 被申请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 2021-09-29
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江西省供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赣0322执恢120号 终结本院(2017)赣0322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1-12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322民初851号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文振其、柳桥林、文沅、黄江银行存款4037716.3元或扣押、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1-12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与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文振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322民初851号 一、被告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借款本金3996482.82元、利息41233.48元(利息算至2020年1月14日,后期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文振其、柳桥林、文沅、黄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02元,由被告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文振其、柳桥林、文沅、黄江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告 2021-01-11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302执1642号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文振其、柳桥林、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文沅、黄江、萍乡市齐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文瑛名下3040502.8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23
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宁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赣0322执65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灿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9-23
萍乡市集美环保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322执657号 终结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322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其逾期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23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文振其、柳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赣0302民初1248号 一、被告文振其、柳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18146.06元、罚息188479.74元;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文振其、柳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文沅、黄江、萍乡市齐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文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文振其、柳桥林如未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可与被告文振其、柳桥林协议将其位于上栗县上栗镇浏万路等12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栗房权证栗字第××号、栗国用(2002)第字第06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赣(2018)上栗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49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7元,由被告文振其、柳桥林、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文沅、黄江、萍乡市齐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文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23
宁灿、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 (2020)赣03民终155号 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宁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花炮厂支付欠款307337.33元; 三、驳回江西省上栗县奇星花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宁灿负担2878元,江西省上栗县奇星花炮厂负担3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28元,由宁灿负担5757元,江西省上栗县奇星花炮厂负担7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6-30
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与汤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322民初2195号 被告汤隆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货款8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之标准,自2017年8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汤隆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萍乡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0×××7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原告 2020-06-05
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汤隆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赣0322执11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上栗县奇星出口花炮厂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汤隆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6-05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04-09 (2020)赣03民终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