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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君弼
  • 注册资本: 20399.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1-27
  • 办公地址: 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海工大道1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君弼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中海阔、中海阔港务、启东中海阔
  • 注册资本 20399.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399.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81550256289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025628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81000193378
  • 登记机关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30
  • 营业期限 2010-01-27~2060-01-26
  • 注册地址 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其他、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海明珠、扬子第一窗口的南通,南通启东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于2010年01月27日在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399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港口投资及资产管理,仓储服务,一般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江苏中海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吴茱萸 吴君弼 2018-11-22
注册资本变更 11837.00 20399.00 2015-06-01
投资总额变更 11837.000000 20399.000000( + 72.33252% ) 2015-06-01
投资总额变更 11837.000000 20399.000000 2015-06-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9、2020、2021 - - jszhk*****3.com 0513-6****500 - 74
吴茱萸先生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9、2020、2021、2022、2023 - - jszhk*****3.com 0513-6****500 - 74

联系人共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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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黄玉飞等与江苏中海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12执1400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被告 2022-06-10
黄玉飞等与江苏中海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沪0112执14008号 一、被执行人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江苏中海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29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29237440.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2-06-09
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苏0681执1484号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19
黄玉飞与施永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681执异24号 驳回案外人黄玉飞、施永琴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19-07-29
黄玉飞、施永琴与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9)苏0681民初4385号 本案按原告黄玉飞、施永琴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9-07-05
陈士辉、石锦冲等与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7)苏0681民初365号 一、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士辉、石锦冲、茅建兰、陈允生丧葬补助金3069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伙食补助费18元、护理费18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08269.50元。 二、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锦冲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8374.02元;2018年2月至2021年3月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115.26元,分别于每月15日前付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南通地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则自公布调整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给付。 三、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茅建兰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8374.02元;2018年2月至2021年4月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115.26元,分别于每月15日前付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南通地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则自公布调整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给付。 四、驳回原告陈士辉、石锦冲、茅建兰、陈允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1-14
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与陈士辉、石锦冲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8)苏06民终1951号 准许上诉人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8-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681民初614号 一、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借款本金39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9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浮动利率调整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对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启东市的不动产【苏(2017)启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79号,不动产单元号:320681118500GB00025F00010001、320681118500GB00025F00020001、320681118500GB00025F00030001、320681118500GB00025F00040001、320681118500GB00025F00050001,不动产权证号:00192149-00192153,抵押顺位:1】及启东市寅阳镇戤效港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启他项(2013)第1565号、地号:01-86-(001)-010】在3201042013000083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息及3201042014000024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息合抵10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9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87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被告 2018-08-2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启东市桥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681民初9338号 一、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利息(浮动利率调整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对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的房产【苏(2017)启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79号,不动产单元号:320681118500GB00025F00010001、320681118500GB00025F00020001、320681118500GB00025F00030001、320681118500GB00025F00040001、320681118500GB00025F00050001,不动产权证号:00××52、00××51、00192149、00××50、00192153,抵押顺位:1,与启他项(2013)第156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合抵10000万元】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对被告启东市桥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启东市桥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启他项(2014)第0397号,地号01-34-(011)-209】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89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启东市桥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97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被告 2018-07-26
240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苏0681民初240号 准许原告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842元,依法减半收取104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8-04-12
刘燕北、吴茱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闽0182民初213号 查封被申请人吴茱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产权证号:R0××65),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申请人刘燕北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杂物间(产权证号:榕房权证T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刘燕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03-23
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6)苏06行终53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启东中海阔港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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