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
- 法人: 方驰(已涤除)
- 注册资本: 3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9-06-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C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403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22,260,000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93
专利数排名
前 50%
专利总数
49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方驰(已涤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总院、恒大恒驰、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恒大恒驰
- 注册资本 3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7MA1J3LP84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3LP84
- 曾用名 恒大国能新能源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7004087652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27
- 营业期限 2019-06-20~2069-06-19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F区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制造、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务服务、智能硬件、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人工智能、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人工智能、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恒大新能源汽车是世界500强恒大集团龙头产业秉持“核心技术必须世界领先,产品品质必须世界一流、成本必须大幅下降”的发展定位,已构建覆盖整车制造、电机电控、动力电池、汽车销售、智慧充电、共享出行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在各关键环节拥有世界最顶尖的核心技术。成立恒大新能源汽车全球研究总院,实施全球一体化研发模式,在中国、瑞典、德国、英国、荷兰、奥地利、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协同研发。拥有瑞典和中国广东、上海、天津、辽宁等多个高端制造基地,打造世界一流品质的全系列产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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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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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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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1-09-17章程备案 | 2021-11-17 章程修正案 | 2021-11-2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11-29 |
章程变更 | 2021-04-26章程备案 | 2021-09-17 章程修正案 | 2021-10-0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10-08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松江区茸江路120号1幢F区 | 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F区 | 2021-06-25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及整车、计算机软件、通信技术、机械技术、电机及动力系统、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整车、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智能产品、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及整车、计算机软件、通信技术、机械技术、电机及动力系统、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智能产品、计算机软件的生产、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6-25 |
章程变更 | 2020-03-09章程备案 | 2021-04-26 章程修正案 | 2021-06-25 |
经营范围变更 | 新能源汽车及整车、计算机软件、通信技术、机械技术、电机及动力系统、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整车、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智能产品、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及整车、计算机软件、通信技术、机械技术、电机及动力系统、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整车、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智能产品、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3-30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301号 | 上海市松江区茸江路120号1幢F区 | 2021-03-30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0-03-09章程备案 | 2020-03-09 章程修正案 | 2021-03-30 |
境外股东发起人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变更 | - |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 | 2021-03-30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C区 | 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301号 | 2020-03-0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0-01-22章程备案 | 2020-03-09 章程修正案 | 2020-03-09 |
章程备案 | 2019-10-14章程备案 | 2020-01-22章程备案 | 2020-03-0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2020-03-04 |
章程变更 | - | 2019-10-14章程备案 | 2019-10-14 |
名称变更 | 恒大国能新能源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 | 2019-10-14 |
章程备案 | - | 2019-10-14章程备案 | 2019-10-14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10-14章程备案 | 2019-10-14 |
股东信息变更 | 恒大国能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9-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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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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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综B | 3118642002 | 2020-03-1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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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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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固鑫 | - | - | - | - | - | 70 |
常庆斌 | - | - | - | - | - | 70 |
喻俊成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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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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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驰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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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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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工业区V-37-1号(科技园区新城C02单元09B-05号)地块 | 中标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 | 上海 | 12226.00 | 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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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前瞻全球产业头条: 我国将进行载人月球探测,猪肉一个月涨近15%,谷歌被印度罚款1.62亿美元
我国将进行载人月球探测 今天,党的二十大“党代表通道”,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吴燕生表示:我们将进行载人月球探测、月球科考基地的建设、火星采样返回,实施小行星探测等。通过这些重大工程,让中国人探索太空的脚步迈得更稳、更远。 猪肉一个月涨近15%,国家再出手 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10月20日14:00,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为35.
三星麦当劳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2022-10-22 17:08:53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新增失信信息
近日,我们从企查查App上获悉,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新增多则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令信息。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方驰,失信行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院均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另外,其实早在2022年7月,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就新增了两则被执行人信息,当时该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 2022-10-22 10:42:00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法人被限制消费
凤凰网汽车讯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日前新增多则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令信息。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方驰,失信行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院均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据天眼查,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由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 2022-10-21 14:45:4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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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7074号 | 一、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继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2760.33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继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7.60元,减半收取4613.80元,鉴定费24376元,由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7 |
上海达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17民初6206号 | 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达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13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3421元,由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01 |
上海达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17民初6206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9-01 |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沪0117民初1214号 | 准许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被告 | 2022-08-16 |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7572号 | 一、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02386.83元; 二、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0576.5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1181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6元减半收取6818元,由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7元(已付),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5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31 |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 | (2022)沪0117财保21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4436.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7-01 |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8601号之一 |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被告 | 2022-06-09 |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8601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629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01.48元,由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6-09 |
上海海维斯特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 | (2022)沪0117财保20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海维斯特汽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3-30 |
苏州XX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6448号之一 | 一、(2021)沪0117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六行中“欠款金额为1215119.75”更正为“结算金额为6071136.82”; 二、(2021)沪0117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九行和第十四行“1178666元”更正为“1014243.62元”; 三、(2021)沪0117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六行和第九行“1178666元”更正为“1014243.62元” | 被告 | 2022-03-24 |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6448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8703.06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3-24 |
苏州XX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6448号之二 | (2021)沪0117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十七行“244元”更正为“944元”,第十八行“7704元”更正为“7004元” | 被告 | 2022-03-17 |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6448号 | 一、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78666元; 二、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178666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896元减半收取7948元,由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4元(已付),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7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08 |
上海继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7176号 | 准许原告上海继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继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被告 | 2022-02-21 |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6939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394.5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31 |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6939号之二 | 解除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394.54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31 |
上海欣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 | (2021)沪0117财保35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87989.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欣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2-28 |
辉塔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 | (2021)沪0117财保2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辉塔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1-30 |
北京海纳川李尔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 | (2021)沪0117财保28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00500.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海纳川李尔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1-30 |
恒大国能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与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0)苏1181民初642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国能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国能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天津恒大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能汽车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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