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军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3-27
-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西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463,6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鑫耀运输、成都鑫耀、鑫耀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9.6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1378543246X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54324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13000024894
- 登记机关 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01
- 营业期限 2006-03-27~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大南街116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装卸搬运->装卸搬运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工程机械、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
- 公司简介 介绍:&&&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创建于未填写,我们企业是在,具体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蔡家庙14组,这里交通方便,环境优美。&&&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主营:公路货物运输。目前企业现有员工1000人以上,且员工团队实力不断加强;实到注册资金无需验资(单位万元),且在加大投入。今后我们将本着创新发展,用户至上的原则把我们主营业务搞好。为社会作出自已的贡献。&&&热忱各界朋友来人、来电(电话02802889316006)与我们洽谈业务,我们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蔡家庙14组这里欢迎你的到来!更多详细信息请进入本单位官网了解。&&&最后我们需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及良好的业务素质,能与我们同舟共济、艰苦创业的优秀品格的人才,欢迎您的加盟。&&&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无需验资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654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米宣建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张军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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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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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张军 出资 360万人民币;米宣建 出资 240万人民币; | 张军 出资 480万人民币;米宣建 出资 320万人民币; | 2022-08-12 |
章程变更 | 无 | ; 2022-08-10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 | 2022-08-1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8-12 |
章程备案 | 无 | 2021-07-29新章程 | 2021-07-30 |
地址变更 | 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西路 |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大南街116号 | 2021-07-30 |
联络人员变更 | - | 黄先凤,*** | 2015-12-10 |
其他变更 | / | 黄先凤,*** | 2015-12-10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二)(以上项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工程机械租赁;吊装服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维护;化工设备安装及维修。 |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二);工程机械租赁;吊装服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维护;化工设备安装及维修(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10 |
股东信息变更 |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二)(以上项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工程机械租赁;吊装服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维护;化工设备安装及维修。 |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二);工程机械租赁;吊装服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维护;化工设备安装及维修(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10 |
投资人变更 |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二)(以上项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工程机械租赁;吊装服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维护;化工设备安装及维修。 |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二);工程机械租赁;吊装服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维护;化工设备安装及维修(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10 |
注册资本变更 | 166.00 | 600.00 | 2014-04-01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军;米宣建; | 600 | 2014-04-01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张军;米宣建; | 张军,货币;米宣建,货币; | 2014-04-01 |
其他变更 | 166 | 600 | 2014-04-01 |
投资人变更 | 张军;米宣建; | 张军,货币;米宣建,货币; | 2014-04-01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166.00 | 2011-09-21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以上项目有效期至2011年7月17日);工程机械租赁;吊装服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维护;化工设备安装及维修。 |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二)(以上项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工程机械租赁;吊装服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维护;化工设备安装及维修。 | 2011-09-21 |
实收资本变更 | 30 | 166 | 2011-09-21 |
投资人变更 | 张军; | 张军,货币; | 2011-09-21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军; | 166 | 2011-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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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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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 | 028-8****65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388****190 | - | - | - | 84 |
13881795190 | - | 1388****190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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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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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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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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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中国十九冶成都至宜宾高速公路荣县枢纽互通工程汽车吊租赁招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枢纽互通工程 汽车吊租赁 | 四川-成都 | 16.48 | 2020-01-09 |
中标公告:中国十九冶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大楼装修改造项目汽车吊租赁招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汽车吊租赁 | - | 9.48 | 2020-01-09 |
中标公告:中国五冶双鱼石区块栖霞组气藏试采地面工程倒班综合公寓项目钢结构工程汽车吊租赁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汽车吊租赁 | 山东-烟台 | - | 2019-11-13 |
中标公告:中国十九冶绵西高速工程50吨汽车式起重机租赁招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汽车式起重机租赁 钢板组合梁安装工程 | - | 20.40 | 201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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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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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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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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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9)川01民终1259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9-27 |
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9)川0113民初685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86198.52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负担932元,原告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17 |
席孔群、李长安、李银、李永发、潘安珍与邱明、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川0182民初2116号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席孔群、李长安、李银、李永发、潘安珍损失829875.17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邱明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席孔群、李长安、李银、李永发、潘安珍已交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在向邱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扣除支付给席孔群、李长安、李银、李永发、潘安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30 |
原告谌伦全、成都金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绵竹民初字第837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谌伦全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39165.5元; 二、驳回原告谌伦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380元,由原告谌伦全承担50元,被告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30元(原告应承担部分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13 |
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与谌伦全、成都金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绵竹民初字第838号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鑫耀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2004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鑫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诉讼费480元,由原告承担240元,被告谌伦全承担240元(原告应承担的部分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同意由其在履行或执行中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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