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孙德亭
- 注册资本: 5518.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9-12
- 办公地址: 寿光市孙集街道办政府驻地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德亭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山东鲁派、鲁派、鲁派食品
- 注册资本 5518.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1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700779738083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9738083
- 曾用名 山东寿光鲁派食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783228071895
- 登记机关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02
- 营业期限 2005-09-12~
- 注册地址 寿光市孙集街道办政府驻地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水果和坚果加工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花生、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瓜子、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凤爪、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
- 公司简介 山东寿光鲁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御品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休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现代化产业。我公司现有员工300人,厂房12000多平方米,拥有*的生产线,并且通过了国家QS产品质量认证,公司规模和产品质量居同行前列。本公司主要产品有:鲁派泡椒凤爪,鲁派野山椒凤爪,鲁派野山椒花生,鲁派鹌鹑蛋,鲁派卤味(奶香)花生、乐义香瓜子、鲁派酒鬼花生。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公司形成了一支相对成熟的销售服务团队,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销售服务网络,所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产品质量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影响力不断提升。山东寿光鲁派食品有限公司愿与您真诚合作,共创共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彭冬田 | 自然人股东 | - | 0.45% |
孙德亭 | 自然人股东 | - | 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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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3518 | 5518 | 2013-03-07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蔬菜、果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项目,需资质许可的凭资质许可证开展经营)。 | 销售蔬菜、果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项目,需资质许可的凭资质许可证开展经营)。 | 2013-02-19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散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6日);生产销售: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9月25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1月14日)、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9月25日)。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散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6日);生产销售: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9月25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1月14日)、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9月25日)。 | 2013-02-19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6日);生产销售: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9月25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1月14日)、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9月25日)。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散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6日);生产销售: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9月25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1月14日)、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09月25日)。 | 2012-12-03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蔬菜、果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项目,需资质许可的凭资质许可证开展经营)。 | 销售蔬菜、果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项目,需资质许可的凭资质许可证开展经营)。 | 2012-12-03 |
期限变更 | 2518 | 3518 | 2012-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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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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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 | 135636710*****3.com | 0536-****700 | - | 83 |
孟** | - | 1386****929 | sgrenc*****6.com、2765807*****.com | 0536-****868 | - | 85 |
刘** | - | 1386****112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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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孙德亭 |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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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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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783执恢561号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1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705执3187号 |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2-31 |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世纪三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鲁0783民初6483号之一 | 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1-05 |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783民初1704号 | 一、被告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557808.2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7日,之后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孙德亭、王江平、韩佩贤、张秀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31 |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783民初201号 | 一、被告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330487.1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之后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孙德亭、王江平、韩佩贤、张秀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30 |
寿光市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783执恢61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0-29 |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世纪三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783民初6458号 | 一、被告寿光市世纪三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6000元及利息296370.4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孙德亭、王江平、魏光涛、韩松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世纪三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26 |
刘儒新、宋守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鲁0702执恢400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7-31 |
刘儒新、宋守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鲁0702执恢400号之一 | 拍卖被执行人张艳艳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东区39号楼7-602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7-23 |
刘儒新、宋守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鲁0702执恢400号 |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守卫(曾用名宋守伟)、邹志华、金宝、张艳艳、孙德亭、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潍坊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宋守卫(曾用名宋守伟)、邹志华、金宝、张艳艳、孙德亭、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潍坊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3-07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鲁0705民初306号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02-22 |
青岛荆潘塑胶制品厂与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鲁0282执4793号 | 终结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30 |
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江平、孙德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鲁0705执1945号 |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东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6-12-21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鲁0705执2012号 | (2016)鲁0705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12-21 |
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杨建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鲁0705执1942号 |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东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6-12-21 |
周宇与孙德亭、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鲁0705执199号 |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12-15 |
周宇与孙德亭、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鲁0705执209号 |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12-15 |
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崔春英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奎开商初字第1224号 | 一、被告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崔春英、何曙光、王江平、孙德亭、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启明星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德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春英、何曙光、王江平、孙德亭、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启明星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德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财产保全费2395元,共计9245元,由被告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崔春英、何曙光、王江平、孙德亭、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启明星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德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0-19 |
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江平、孙德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奎开商初字第1223号 | 一、被告王江平、孙德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潍坊启明星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德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彬、何曙光、崔春英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潍坊启明星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德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彬、何曙光、崔春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江平、孙德亭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45元,共计13345元,由被告王江平、孙德亭、安丘鲁派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潍坊启明星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德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彬、何曙光、崔春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29 |
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与孙德亭、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寿民初字第1479号 | 一、被告孙德亭返还原告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支付罚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德亭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德亭、山东鲁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04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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