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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洪群峰
  • 注册资本: 418356.22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2-22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1399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宝龙酒店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7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洪群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宝龙、上海宝龙
  • 注册资本 418356.22万元
  • 实缴资本 418356.22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Baolong Industr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550074354L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550074354L
  • 组织机构代码 550074354
  • 曾用名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615987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07
  • 营业期限 2010-02-22~2040-02-21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55号第1幢4层02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商业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宝龙集团于1990年在澳门成立。秉承“让空间有爱”的企业使命,宝龙产业经营不断拓展,形成地产、商业、酒店、文化艺术等多元产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旨在成为受人尊敬的百年企业,全球领先的城市商业运营商。截至目前,宝龙集团总资产近两千亿,有万余名员工活跃在海内外200多家公司,累计慈善捐赠逾14亿元。 宝龙地产自2003年起专注开发运营综合性商业地产项目,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HK.1238),并连续十六年获得“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连续十年获“中国商业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等荣誉。目前已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经济区、海西经济区、海南国际旅游岛及中西部地区的超50个城市打造了超200个高品质物业项目。商业项目涵盖宝龙一城、宝龙城、宝龙广场三大产品系列,住宅项目涵盖从中高档商品房到别墅等各类业态,加之服务配套齐全、高标准定位的办公楼、酒店项目,宝龙正以立体多元的业态,满足国内不断增长的复合型房地产需求。 宝龙商业于2007年开始向零售商业物业的开发商、租户及业主提供商业运营服务,并于2019年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交易(股票代码:HK.9909)。作为国内为数不多的拥有管理多元化零售商业物业组合专长及能力的商业运营服务供应商之一,旗下主要有「宝龙一城」、「宝龙城」、「宝龙场」及「宝龙天地」四个品牌。截至目前,公司及旗下公司已布局超130个项目,累计已开业项目达70个,其中第三方项目近30个;已签约商业管理面积约1300万平米。宝龙商业亦向住宅物业、办公大楼及服务式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已签约住宅物业管理面积超2300万平方米。 宝龙酒店历经20年的发展,深耕酒店行业,现与多家国际著名酒店集团合作,同时自创艺术品牌连锁酒店,推出艺术主题模式“艺珺”、“艺悦·精选”和“艺悦”等自营艺术品牌连锁酒店。此外,宝龙酒店不断拓展经营业务,目前已涵盖酒店运营及管理,酒店定位、设计与建设,长租公寓租赁业务,写字楼租赁资产管理四大业务线,总管理运营面积超76万平方米。 宝龙文化目前已成立了宝龙美术馆、书藏楼、宝龙画院、宝龙艺术中心和言午画廊等文化艺术机构,形成了包括公益文化事业、收藏与艺术品创作、艺术品经营在内的立体全方位文化产业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宝龙地产(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8-03-09章程备案 2023-08-31 章程修正案 2023-09-07
主要人员变更 许华芳 - 2023-09-0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施思妮 廖明舜 2020-11-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施思妮 廖明舜 2020-11-26
主要人员变更 施思妮 廖明舜 2020-11-26
名称变更变更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8-03-09
章程变更 2017-02-08章程备案 2018-03-09 章程修正案 2018-03-09
章程变更 2017-02-08章程备案 2018-03-09 章程修正案 2018-03-09
名称变更变更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8-03-09
章程变更 2016-12-20章程备案 2017-02-08 章程修正案 2017-03-08
章程变更 2016-12-20章程备案 2017-02-08 章程修正案 2017-03-08
章程变更 2016-01-04章程备案 2016-12-20 章程修正案 2016-12-2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12-26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6-01-04章程备案 2016-12-20 章程修正案 2016-12-2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12-26
章程变更 2016-01-04章程备案 2016-12-20章程修正案 2016-12-26
章程变更 2016-01-04 章程修正案 2016-10-2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10-2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10-28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6-01-04 章程修正案 2016-10-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许** 澳门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澳门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1310****241 xujianka*****werlong.com、xu*****werlong.com - - 95
刘** - 1752****647 lius*****werlong.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0、2021 - - zhang*****werlong.com 021-5****999 - 73

联系人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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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许健康 澳门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澳门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许健康 许健康,福建晋江人,1980年创建澳门金龙贸易公司,现任澳门宝龙集团董事局主席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委会委员、澳门福建同乡总会会长、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副主席等职务;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事业、教育事业、慈善事业、医疗事业、社区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累计捐资逾14亿元人民币;先后被授予“中国百名行业创新杰出人物金像奖”、“中国最具影响力企业家
许华芳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新闻舆情

  • 宝龙许健康父子又一次“隐身”

    踏进宝龙第14年,洪群峰终于坐上了一张特别的“交椅”。9月13日晚间,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披露了一则公告,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均发生调整变动。从公告内容来看,上海宝龙实业法定代表人这一位置,由原公司董事长许健康变更为公司总经理。不过,原公司总经理许华芳已经被免去职务,而新委派的公司总经理正是自1999年便入

    厦门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港交所荣盛发展 2023-09-15 09:39:40
  • “20宝龙MTN001”拟进行本息分期兑付 将偿付金额为5054.32万元-房产-金融界

    观点网讯: 10月19日,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布,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将于10月27日进行本息分期兑付。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 该笔票据简称“20宝龙MTN001”,发行金额10亿元,债项余额9亿元,发行期限2+1年,本计息期债项利率为6.5%。 据公告,本次兑付应偿付金额为5054.32万元(其中本金5000万元,利息54.32万元)。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宝龙 2022-10-20 07:42:29
  • 上海宝龙拟对“20宝龙04”启动撤销回售 本金总额10亿元-房产-金融界

    观点网讯:10月18日,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宝龙04”撤销回售安排的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为配合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二期)持有人后续交易、转让安排,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对“20宝龙04”启动撤销回售业务。 由于宝龙实业已在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5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宝龙实业上海宝龙 2022-10-18 17:26:53
  • “20宝龙MTN001”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息兑付安排等议案-房产-金融界

    乐居财经讯孙肃博8月23日,据上清所,建设银行发布关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据悉,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22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由建设银行召集,会议采取非现场方式,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08-23 13:59:13
  • “21宝龙01”持有人会议定于2023年1月4日召开,审议延期兑付议案

    乐居财经严明会12月26日,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龙实业)公告称,定于2023年1月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两项议案:《关于豁免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等相关要求的议案》(议案1)、《关于调整债券本息兑付安排的议案》(议案2)。议案2主要内容为延期兑付“21宝龙01”债券本息等有关事项。本期债券原兑付日为2023年1月11日,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1-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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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高管变动 宝龙许健康父子又一次“隐身” 2023-09-1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05民初11069号 准许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2-10-28
防城港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 (2022)京73民辖终15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告 2022-08-02
陈琪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20)沪0112民初30314号 一、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295元; 二、驳回原告陈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31
陈琪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21)沪01民终27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3-31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红民一初字第2150号 一、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562900元并将假冒的发光二极管更换为美国科瑞原厂产品; 二、驳回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2240元,由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红民一初字第2149号 一、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726600元并将假冒的发光二极管更换为美国科瑞原厂产品; 二、驳回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438元,由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红民一初字第2151号 一、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303800元并将假冒的发光二极管更换为美国科瑞原厂产品; 二、驳回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220元,由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9)沪0112民初18614号 一、原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984元; 二、原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海2018年度绩效考核薪酬122500元; 三、原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海2019年1月工资差额16367.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05
吴海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9)沪01民终1374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吴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3-05
范立炜诉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名誉权纠纷 (2018)沪01民辖184号 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被告 2019-03-12
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毅高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定作合同纠纷 (2018)浙0604民初4371号 准许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8-09-29
上海信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钟商初字第935号 一、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信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 二、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信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48147.36元。 三、驳回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8023元(信本公司已预交),由宝龙公司负担(信本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宝龙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宝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本公司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宝龙公司已预交),由宝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6-05-05
上海信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常商终字第45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3元,由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5-11-30
青岛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李商初字第931号 驳回原告青岛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2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24
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即商初字第3374号 驳回原告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24元,退回原告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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