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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张希林
  • 注册资本: 53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1-20
  •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运河码头电台路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1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

招标金额

3,062,466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希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亚太、北京亚太润滑油、亚太润滑油、亚太车务润滑油
  • 注册资本 53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2102374660T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12102374660
  • 组织机构代码 102374660
  • 曾用名 北京市金日润滑材料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2006677378
  • 登记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18
  • 营业期限 1998-01-20~
  •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码头电台路4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柴油机油、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压缩机、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齿轮
  • 公司简介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汽油机油; 柴油机油; 工业油; 润滑脂; 特种润滑油; 防冻液; 液压油; 齿轮油; 导热油; 蜗轮蜗杆油; 压缩机油; 航空液压油; 液力传动油; 导轨油; 全损耗系统用油; 真空泵油; 冷冻机油; 透平油;。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属于汽油机油; 柴油机油; 工业油; 润滑脂; 特种润滑油; 防冻液; 液压油; 齿轮油; 导热油; 蜗轮蜗杆油; 压缩机油; 航空液压油; 液力传动油; 导轨油; 全损耗系统用油; 真空泵油; 冷冻机油; 透平油;企业。 地址位于:中国 北京 北京市 北京市通州区马头工业园电台路甲4号电话:(13911469227、010-13911469227)。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楠 自然人股东 350.00万元 6.92%
张希林 自然人股东 3000.00万元 56.07%
张志超 自然人股东 1906.00万元 35.63%
陈春彦 自然人股东 - 0.77%
赵毅萍 - - 0.00%
祁庆 - - 0.00%
王继亮 自然人股东 - 0.51%
李英军 自然人股东 - 0.09%
安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新车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家用电器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3-02-2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2-10-12
经营范围变更 零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文化活动;制造润滑油、润滑脂、动液、冻液、包装材料、石油工产(易燃易爆品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7日);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汽车);出租办公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润滑油代储代销;仓储服务;销售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电子品、家用电器、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日用杂货、通讯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润滑油加工、制造(含危险品);生物基材料制造用化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销售;非居住房地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2-06-1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2-06-13
股东信息变更 陈春彦,自然人股东,李英军,自然人股东,王继亮,自然人股东,张志超,自然人股东,张楠,自然人股东 陈春彦,自然人股东,李英军,自然人股东,王继亮,自然人股东,张希林,自然人股东,张志超,自然人股东,张楠,自然人股东 2022-06-13
负责人变更 张志超 张希林 2022-05-26
主要人员变更 陈春彦,李洪山,张志超* 陈春彦,李洪山,张希林*,张志超 2022-05-2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1-12-09
主要人员变更 陈春彦,李洪山*,张志超 陈春彦,李洪山,张志超* 2020-04-10
负责人变更 李洪山 张志超 2020-04-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洪山*执行董事张志超经理陈春彦监事 李洪山执行董事张志超*经理陈春彦监事 2020-04-1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04-1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12-13
经营范围变更 制造润滑油、润滑脂、制动液、不冻液、包装材料、石油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7日)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汽车);出租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润滑油代储代销;仓储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零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文化活动;制造润滑油、润滑脂、制动液、不冻液、包装材料、石油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7日)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汽车);出租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润滑油代储代销;仓储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汽车配件、五金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日用杂货、讯设、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2-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志超*执行董事张志超*总经理陈春彦监事 李洪山*执行董事[新增]张志超经理陈春彦监事 2019-07-25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7-25
主要人员变更 陈春彦,张志超* 陈春彦,李洪山*,张志超 2019-07-25
负责人变更 张志超 李洪山 2019-07-25
经营范围 制造润滑油、润滑脂、制动液、不冻液、包装材料、石油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汽车);出租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润滑油代储代销;仓储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造润滑油、润滑脂、制动液、不冻液、包装材料、石油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7日)。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汽车);出租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润滑油代储代销;仓储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8-10-15
经营范围变更 制造润滑油、润滑脂、制动液、不冻液、包装材料、石油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汽车);出租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润滑油代储代销;仓储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造润滑油、润滑脂、制动液、不冻液、包装材料、石油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除外);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7日)。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汽车);出租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润滑油代储代销;仓储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8-10-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3381059910 - 1338****910 - - 工业办公用房 83
张**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 - YTCW22*****3.COM 010-8****880、010-8****271 - 83
400-100-6022 - - - 400-100-6022 - 72

联系人共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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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志超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 -
张希林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工业办公用房 中标公告 工业办公用房 北京 306.25 2009-09-11
工业办公用房(监理) 招标公告 工业办公用房 北京 - 2009-07-31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北京市通州草厂建筑公司 1 1 306.25 2009-09-1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魏国英与张志超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2021)京0112民初2127号 准许魏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魏国英负担(已交纳) 被告 2021-08-12
魏国英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021)京0112民初3020号 驳回原告魏国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魏国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7-09
魏国英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京0112民初20940号 准予原告魏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国英负担(已交纳) 被告 2021-02-22
魏国英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京0112民初3734号 一、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魏国英11962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魏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魏国英负担1728元(已交纳),由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25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2-08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魏国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12民初2165号 驳回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06-26
律宝军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12民初39004号 一、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宝军2017年8月1日至8月28日期间工资3874.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宝军2017年度奖金5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宝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8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宝军2004年6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78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律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2900元,由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3300元,由原告律宝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8-12-12
魏国英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8)京0112民初37747号 准予原告魏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国英负担(已交纳) 被告 2018-11-29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张春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1162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1-02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张春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12民初18403号 一、确认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艳2005年3月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春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916.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春艳2017年1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年终奖金4698.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春艳2017年12月1日至8日期间工资1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10-31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黄友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752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7-02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张振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751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6-27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张振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12民初3270号 一、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振海2017年10月1日至15日期间工资16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振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振海2003年2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10903.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6-26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黄友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12民初3269号 一、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友海2017年10月1日至15日期间工资160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友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黄友海2005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10653.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6-26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聂满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12民初3985号 一、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聂满贵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2124.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聂满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聂满贵2000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12778.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聂满贵2000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101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6-25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王明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12民初3987号 一、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明龙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202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明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明龙2004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1094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明龙2004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67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6-22
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刘功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112民初3983号 一、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功福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2124.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功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功福2003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880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功福2003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67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6-22
马洪静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京0112民初38984号 一、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洪静2017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工资4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洪静2017年度奖金52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洪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洪静2003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9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马洪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8-06-06
魏国英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3444号 准许上诉人魏国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5-11
魏国英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3465号 准许上诉人魏国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3-30
魏国英与亚太车务(北京)润滑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京03民终3466号 准许上诉人魏国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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