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其和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1-18
- 办公地址: 雅安市雨城区覌化乡上横村六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其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亿达煤业、亿达、雅安亿达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800696969249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696924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3100000009838
- 登记机关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24
- 营业期限 2009-11-18~
- 注册地址 雅安市雨城区观化乡上横村六组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川西咽喉雅安,雅安雅安市雨城区观化乡上横村六组,于2009年11月18日在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原煤生产、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雅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平 | 自然人股东 | 10.00万元 | 0.00% |
王兴武 | 自然人股东 | 31.00万元 | 0.00% |
夏成安 | 自然人股东 | 41.00万元 | 41.00% |
唐世玖 | 自然人股东 | 21.00万元 | 21.00% |
伍明大 | 自然人股东 | 38.00万元 | 38.00% |
雅安市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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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唐世玖 出资 21万人民币;王兴武 出资 31万人民币;伍明大 出资 38万人民币;王平 出资 10万人民币; | 唐世玖 出资 21万人民币;夏成安 出资 41万人民币;伍明大 出资 38万人民币; | 2024-01-24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兴武 | 夏成安 | 2024-01-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王兴武 | 夏成安 | 2024-01-2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唐世玖 出资 21万人民币;王兴武 出资 31万人民币;伍明大 出资 38万人民币;王平 出资 10万人民币; | 唐世玖 出资 21万人民币;夏成安 出资 41万人民币;伍明大 出资 38万人民币; | 2024-01-24 |
联络员备案 | 王斌 *** 备案手机:*** | 伍文豪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3-12-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伍明大 | 张其和 | 2021-05-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伍明大[退出] | 张其和[新增] | 2021-05-08 |
主要人员变更 | 伍明大 | 张其和 | 2021-05-08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20-03-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唐世玖 出资 31万人民币;王兴武 出资 31万人民币;伍明大 出资 38万人民币; | 唐世玖 出资 21万人民币;王兴武 出资 31万人民币;伍明大 出资 38万人民币;王平 出资 10万人民币; | 2020-03-25 |
投资人变更 | 唐世玖出资31万人民币;王兴武出资31万人民币;伍明大出资38万人民币; | 唐世玖出资21(-32.25806%)万人民币;王兴武出资31万人民币;伍明大出资38万人民币;王平出资10万人民币;[新增] | 2020-03-25 |
财务负责人 |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 姓名:王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0835-2311079;电子邮件:295444471@qq.com; | 2015-12-03 |
联络人员变更 | 姓名:王平;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姓名:王斌;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0835-2311079;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2015-12-03 |
期限变更 | 经营(驻在)期限至:2015-11-15 | 经营(驻在)期限至:长期 | 2014-03-17 |
经营期限 | 经营(驻在)期限至:2015-11-15 | 经营(驻在)期限至:长期 | 2014-03-17 |
经营期限 | 经营(驻在)期限至:2015-11-15 | 经营(驻在)期限至:长期 | 2014-03-17 |
其他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筹办(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5日)。 | 一般经营项目:原煤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6年4月15日)。 | 2014-03-1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筹办(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5日)。 | 经营范围及方式:原煤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6年4月15日)。 | 2014-03-17 |
其他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筹办(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5日)。 | 一般经营项目:筹办(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5日)。 | 2013-11-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筹办(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5日)。 | 经营范围及方式:筹办(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5日)。 | 2013-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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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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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809****997 | - | - | - | 84 |
王兴武 | 监事 | - | - | - | - | 79 |
01068960600 | - | - | - | 010-6****600 | - | 71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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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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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和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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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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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雅洪煤矿评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 招标公告 | - | 四川-雅安 | - | 201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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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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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勇、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川1802民初1394号 | 一、由雅安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勇各项损失费用65276元; 二、驳回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由雅安亿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13 |
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刘德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802民初802号 | 一、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刘德全已于2019年9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德全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三、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德全工伤保险待遇224693.12元; 四、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德全医疗费、鉴定费1047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1 |
刘德全与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802执210号 | 终结(2020)川1802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19 |
朱小龙与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1802执690号之一 | 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朱小龙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应向朱小龙支付**元,未受偿。 二、对本院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及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8民终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4-20 |
朱小龙与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1802执690号 | 将被执行人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安监局的应收款人民币**元予以扣留并提取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将被执行人 | 2018-04-20 |
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晏光清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18民终56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7-12 |
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朱小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18民终56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7-12 |
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小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1802民初457号 | 一、解除原告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龙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被告朱小龙60825元。 三、驳回原告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4-01 |
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代新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川1802民初第622号 | 准予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11-24 |
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李德文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5)雅民终字第781号 | 准许上诉人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01-04 |
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与朱小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雨城民初字956号 | 朱小龙与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之间在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12-08 |
皮林松与雅安市观化乡雅洪煤矿、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4)雨城执字第77-2号 | 终结皮林松与被执行人雅安市观化乡雅洪煤矿、雅安市亿达煤业有限公司工伤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4-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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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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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C5100002011091120118059 | 2011-09-09 | 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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