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刘锴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7-13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3-9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24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155,295,6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津泰达万通、泰达万通、泰达万通房地产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Taida Wanto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06764308734U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06764308734U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0873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06000003968
- 登记机关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6
- 营业期限 2004-07-13~2025-07-12
- 注册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办公楼606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企业服务->广告营销->会展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展服务
- 公司简介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津京两大城市品牌泰达与万通地产的结合。泰达秉持着创新、务实、高效、合作的企业理念,万通以创造具价值的生活空间为公司的使命,强强联手将为天津房地产开发事业注入新的活力。2004年,万通地产获得全国房地产行业十佳雇主称号。在我们的企业里,高标准的工作要求、规范化的管理追求与对员工的人性关怀,为员工提供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学习与成长机会。如果你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学习,具有团队精神,期望在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舞台上实现自己的价值,请关注我公司的相关招聘信息。请应聘者将简历毕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辅助材料通过邮件(请勿使用附件,资料粘至邮件正文)或传真发至人事行政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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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000.00万元 | 100.00% |
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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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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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白牧; | 姓名:刘锴; | 2024-10-16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石莹; | 姓名:张军; | 2024-10-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王新革;7095; | 姓名:刘锴; | 2024-05-28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王新革;7095; | 姓名:刘锴; | 2024-05-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证件名称:身份证;姓名:王新革; 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24-05-28 |
负责人变更 | 王新革 | 刘锴 | 2024-05-28 |
主要人员变更 |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证件名称:身份证;姓名:王新革; 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24-05-28 |
主要人员变更 | - | 刘锴 | 2024-05-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 | 刘锴 | 2024-05-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新革 | 刘锴 | 2024-05-28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0 | 1000.00 | 2024-02-04 |
投资人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7000.0;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22-09-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王新革; | 姓名:空; | 2022-09-0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22-09-08 |
投资人变更 | -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09-08 |
股东信息变更 | 实缴出资额(万元):13000.0;认缴出资额(万元):13000.0;出资比例(%):65.0; | 实缴出资额(万元):0.0;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出资比例(%):100.0; | 2022-09-08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姜国泉; | 姓名:王新革; | 2022-09-08 |
投资人变更 | 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 | 2022-09-08 |
投资人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13000.0;出资比例(%):65.0; | 认缴出资额(万元):20000.0;出资比例(%):100.0; | 2022-09-08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张褆; | 姓名:姜国泉;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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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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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wumingji*****ntone.com | 022-6****123 | - | 73 |
张宝知 | 董事 | - | - | - | - | 79 |
02266281123 | - | - | - | 022-6****123 | - | 71 |
联系人共 3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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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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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 | 中标公告 | 股权 | 天津 | 7329.56 | 2022-08-25 |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股权 | 中标公告 | 国有产权 | 天津 | 8200.00 | 2022-07-11 |
“尚都家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尚都家园项目 物业管理 | 天津 | - | 2021-01-05 |
天津泰达城R4地块住宅项目(万通上游国际)工程 | 招标公告 | 地下车库 基础工程施工 住宅项目万通上游国际工程 | 天津 | - | 2008-07-30 |
泰达城R4地块住宅项目(万通上游国际)工程 | 招标公告 | 室外环境工程 住宅项目万通上游国际工程 | 天津 | - | 2008-04-10 |
“尚都家园”项目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单位 | 天津 | - | 2007-01-30 |
“尚都家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 | 天津 | - | 2007-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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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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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8200.00 | 2022-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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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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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10-16 00:00:00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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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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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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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 |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10-16 |
人员变动 |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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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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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06执恢63号 | 终结(2020)津0106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9-17 |
魏津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106民初4771号 | 准许原告魏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魏津负担。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8-12-31 |
魏津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106民初4770号 | 准许原告魏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魏津负担。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8-12-31 |
杨永新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5)红民初字第3636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维修方案对原告杨永新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房屋主卧室、次卧室、小书房窗户口与墙体连接处漏水问题进行维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维修方案对因上述部位漏水造成的主卧室、次卧室、小书房的木地板以及客厅窗台下部与地面之间的墙面损坏进行修复; 三、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十五内未予维修,则由原告杨永新自行维修,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永新维修费用130935.99元; 四、驳回原告杨永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杨永新负担1000元,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30 |
刘桂霞、谈静等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6)津0106民初1498号 |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日,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坐落天津市红桥区尚都家园XX号房屋楼顶漏水部位予以修复,并对该房屋内客厅、书房因漏水而损坏之部位予以维修。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1 |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桂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7)津01民终343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5-24 |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7)津01民终35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5-09 |
王静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恢复原状纠纷 | (2016)津01民终419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9-29 |
何铁钢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津0106民初811号 | 准予原告何铁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铁钢负担 | 被告 | 2016-06-29 |
杨洪珍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红民初字第5194号 | 准许原告杨洪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洪珍负担 | 被告 | 2016-01-06 |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04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4109元,由上诉人田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1-25 |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5)红执字第1592号 | 一、终结(2014)红民重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11-14 |
唐雪仙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5)红民初字第3890号 | 准许原告唐雪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雪仙负担 | 被告 | 2015-09-09 |
田竞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红民初字第3008号 | 准许原告田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竞负担 | 被告 | 2015-08-04 |
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红民重字第0001号 | 一、解除签订日期为2010年7月7日的涉诉《租赁协议》及签订日期为2011年4月1日的涉诉《房屋租赁变更协议》; 二、被告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天津市红桥区尚都街20、22、24号的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腾,可由原告提供腾房去处以存放被告物品,相关费用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6月29日的租金110174.76元,并按欠付租金数额每日0.05%的标准给付原告滞纳金(滞纳金数额=每季度欠租金额×0.05%×欠缴租金时间,其中欠缴租金时间是指自应当交纳该季度租金的最后一日至其实际给付之日); 四、被告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并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同期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原告自判决生效后第一日至房屋实际返还原告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被告超出协议约定租期仍未返还房屋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的租金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51元,由被告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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