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进法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10-13
- 办公地址: 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进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河南泰丰、泰丰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39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Taife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9223172795482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9223172795482
- 组织机构代码 31727954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922000018406
- 登记机关 濮阳市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20
- 营业期限 2014-10-13~2024-10-12
- 注册地址 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袁亚磊 | - | - | 0.00% |
李进法 | 自然人股东 | - | 2.00% |
姬利强 | - | - | 0.00% |
姬世岭 | 自然人股东 | - | 98.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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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袁亚磊;姬世岭; | 姬世岭:98%;李进法:2%; | 2019-12-20 |
投资人变更 | 袁亚磊;姬世岭; | 姬世岭:98%;李进法:2%; | 2019-12-20 |
负责人变更 | 袁亚磊 | 李进法 | 2019-07-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姬世岭、袁亚磊 | 姬世岭、李进法 | 2019-07-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姬世岭袁亚磊[退出] | 姬世岭李进法[新增] | 2019-07-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姬利强、袁亚磊 | 姬世岭、袁亚磊 | 2018-03-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姬利强[退出]袁亚磊 | 姬世岭[新增]袁亚磊 | 2018-03-08 |
股东信息变更 | 袁亚磊;姬利强; | 袁亚磊;姬世岭; | 2017-04-11 |
投资人变更 | 袁亚磊;姬利强; | 袁亚磊;姬世岭; | 2017-04-11 |
投资人变更 | 袁亚磊;姬利强; | 袁亚磊;姬世岭; | 2017-04-10 |
股东信息变更 | 袁亚磊;姬利强; | 袁亚磊;姬世岭; | 2017-04-10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服务咨询;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分装、销售,物流配送;建材、钢材、电子电器、百货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及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配件安装及销售;太阳能光伏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自有资产租赁。 | 企业服务咨询;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分装、销售,物流配送;建材、钢材、电子电器、百货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及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配件安装及销售;太阳能光伏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自有资产租赁;食用菌生产原料、食用菌生产工具及设备、金属、塑料材料及制品、装卸车辆及设备、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销售。 | 2016-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服务咨询;农产品的仓储、加工、配送销售;建材、钢材、电子电器、百货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及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配件安装及销售;太阳能光伏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自有资产租赁。 | 企业服务咨询;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分装、销售,物流配送;建材、钢材、电子电器、百货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及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配件安装及销售;太阳能光伏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自有资产租赁。 | 2016-02-16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服务咨询;农产品的仓储、加工、配送销售;建材、钢材、电子电器、百货销售;自有资产租赁。 | 企业服务咨询;农产品的仓储、加工、配送销售;建材、钢材、电子电器、百货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及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配件安装及销售;太阳能光伏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自有资产租赁。 | 2016-01-19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服务咨询;农产品的仓储、加工、配送销售;建材、钢材、电子电器、百货销售;自有资产租赁。 | 企业服务咨询;农产品的仓储、加工、配送销售;建材、钢材、电子电器、百货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及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配件安装及销售;太阳能光伏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自有资产租赁。 | 2016-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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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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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lonfon*****3.com | 0393-****999 | - | 73 |
李进法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1 | - | - | lonfon*****3.com | 0393-****999 | - | 73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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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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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法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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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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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泉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0922民初414号 | 一、解除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泉农林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河南汇泉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5941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82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河南汇泉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记载于豫(2019)清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2号、豫(2019)清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3号他项权证下的房产申请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依法优先受偿。 四、被告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姬利强、姬世岭、孙燕、袁亚磊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河南汇泉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享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7元,由河南汇泉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姬利强、孙燕、姬世岭、袁亚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01 |
濮阳市王朝置业有限公司、史乾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902执异260号 | 变更濮阳市王朝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2-01-27 |
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姬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922民初3826号之一 | 驳回原告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5 |
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922民初3869号 | 对被申请人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濮房他证清丰县字第T201600520号、濮房他证清丰县字第T201600519号、濮房他证清丰县字第T201600516号、濮房他证清丰县字第T201600517号、濮房他证清丰县字第T201600518号他项权证下所载抵押物(即坐落于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亿洲乐活城市广场不动产权证号为: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权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权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权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濮房产清丰县字第××号号等29套房产进行查封,每套房产查封金额5000元,查封金额共计14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5 |
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922民初3826号 | 对被申请人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亿洲乐活城市广场不动产权证号为: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等32套房产进行查封,每套房产查封金额5000元,查封金额共计1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5 |
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922民初3824号 | 对被申请人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豫(2019)清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92号、豫(2019)清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93号他项权证下所载抵押物(坐落于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清丰亿洲乐活城市广场A3#三层商铺3套不动产权证号为: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坐落于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清丰亿洲乐活城市广场A3#三层商铺12套,不动产权证号为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濮房产证清丰县字第××号等15套房产进行查封,每套房产查封金额5000元,查封金额共计7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行、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922执恢265号之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正伦、刘素玲、肖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正伦、刘素玲、肖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1-09 |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豫0104执7275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5966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0-11-02 |
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袁亚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922民初4770号之一 |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06-11 |
王正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922民申28号 |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正伦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0-06-11 |
张延淑与姬利强、河南龙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豫0922民初5223号 | 准许原告张延淑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20-01-02 |
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922民初122号之四 | 解除对豫(2019)清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101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1-22 |
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9民终156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33元,由上诉人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1-06 |
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922民初122号 | 一、被告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168255元; 二、被告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079124元; 三、驳回原告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32元,由被告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1284元,原告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1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6 |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9)豫0104执保913号 |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姬利强价值2751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1-01 |
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922民初122号之二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持有的河南平原食品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40000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审结前如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应于届满7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8-16 |
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922民初122号之一 | 查封申请人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豫(2019)清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101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1年,案件审结前如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应于届满7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8-16 |
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922民初122号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保全金额为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审结前如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应于届满7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8-16 |
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922民初122号之三 |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19-08-1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行与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王正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922民初2499号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行对被告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濮房他证清丰县字第T201500915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濮阳中崎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行借款本金3699800元及利息800098.5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中为未被强制执行的部分中15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王正伦、刘素玲、肖锋对濮阳中崎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行借款本金3699800元及利息800098.5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中为未被强制执行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92元,减半收取21396元,由被告河南泰丰实业有限公司、王正伦、刘素玲、肖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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