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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月童安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孙宏鹤
  • 注册资本: 2939.45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7-2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6楼1-701-E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宏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爱月童安儿童健康管理、爱月童安、北京爱月童安
  • 注册资本 2939.45万元
  • 实缴资本 1409.57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2MA0078G92X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2MA0078G92X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78G92
  • 曾用名 北京晞景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202173336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2-16
  • 营业期限 2016-07-28~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6层1-701-E区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健康咨询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养生保健->健康管理、家具/家纺/家饰->儿童/学生家具、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其他、保健/药品/医疗->医疗技术->精准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北京晞景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儿童成长健康管理及为儿童提供临床基本医疗等功能为主,着力发展儿童健康管理,针对儿童成长发育的心理、生理问题,将疾病诊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正等融为一体,建立完善健全的儿童健康管理体系。总公司下设社区诊所,方便就诊;就诊环境充满童趣,可充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将引进多种先进的儿童医疗、保健检查设备仪器,为客户提供的精准医疗保健服务。晞景本意沐浴阳光,晞景儿科,呵护孩子的健康和快乐!为不断提升医疗服务品质,构建的医疗团队,现招贤纳士,望有意者加入我们,为全国儿童共创美好的明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顾群颖 - - 0.00%
陈普月 自然人股东 - 10.00%
沈健 - - 0.00%
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0.00%
昊德(深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股东 - 34.80%
孙宏鹤 自然人股东 - 55.2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1 昊德(深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04.88 法人股东;2 孙宏鹤 1234.57 自然人股东 1 孙宏鹤 1234.57 自然人股东;2 昊德(深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22.93 法人股东;3 陈普月 681.95 自然人股东 2020-01-03
名称变更变更 北京晞景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爱月童安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19-10-09
经营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文化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管理(须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文化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0-09
经营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文化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管理(须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文化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0-09
经营范围变更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文化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管理(须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文化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0-09
主要人员变更 陈普月,顾群颖,刘秭宜,庞焓,沈健,孙宏鹤* 陈普月,李俊,刘秭宜,庞焓,孙宏鹤*,曾小丹 2019-06-17
股东信息变更 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沈健,自然人股东,孙宏鹤,自然人股东,昊德(深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孙宏鹤,自然人股东,昊德(深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2019-06-17
股东信息变更 顾群颖,自然人股东,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沈健,自然人股东,孙宏鹤,自然人股东,昊德(深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沈健,自然人股东,孙宏鹤,自然人股东,昊德(深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2019-05-21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14
负责人变更 顾群颖 孙宏鹤 2019-03-14
主要人员变更 1 顾群颖 董事长;2 沈健 副董事长;3 钱顾宜 董事;4 顾群颖 经理;5 顾观松 监事 1 孙宏鹤 董事长;2 顾群颖 董事;3 陈普月 董事;4 沈健 董事;5 刘秭宜 董事;6 孙宏鹤 经理;7 庞焓 监事 2019-03-14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3-14
股东信息变更 1 顾群颖 510 自然人股东;2 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0 法人股东;3 沈健 234.57 自然人股东 1 昊德(深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04.88 法人股东;2 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0 法人股东;3 孙宏鹤 451.21 自然人股东;4 沈健 234.57 自然人股东;5 顾群颖 58.79 自然人股东 2019-03-14
主要人员变更 1 顾群颖 董事长;2 沈健 副董事长;3 钱顾宜 董事;4 顾群颖 经理;5 倪荣 监事 1 顾群颖 董事长;2 沈健 副董事长;3 钱顾宜 董事;4 顾群颖 经理;5 顾观松 监事 2018-08-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 顾群颖 董事长 2 沈健 副董事长 3 钱顾宜 董事 4 顾群颖 经理 5 倪荣 监事 1 顾群颖 董事长 2 沈健 副董事长 3 钱顾宜 董事 4 顾群颖 经理 5 顾观松 监事 2018-08-20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1234.57 2018-04-27
股东信息变更 顾群颖,自然人股东,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顾群颖,自然人股东,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沈健,自然人股东 2018-04-27
投资人变更 1顾群颖自然人股东2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1顾群颖自然人股东2杭州鼎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3沈健自然人股东 2018-04-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1383****977 8797106*****.com - - 86
顾** - 1383****977 8797106*****.COM - - 86
李俊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俊 董事 -
陈普月 董事 -
刘秭宜 董事 -
曾小丹 董事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天使轮 浙大网新 2016-08-2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孙宏鹤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45826号 一、被告北京爱月童安民族园路儿科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8万元; 二、被告北京爱月童安民族园路儿科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 三、被告北京爱月童安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孙宏鹤就被告北京爱月童安民族园路儿科诊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北京爱月童安民族园路儿科诊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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