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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曹军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1-30
  • 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张柏路218号(9)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1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武汉鑫众源、鑫众源、鑫众源高分子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Xinzhongyuan Polymer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2669538427W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12669538427W
  • 组织机构代码 66953842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2000010665
  • 登记机关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1-06
  • 营业期限 2008-01-30~
  •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张柏路218号(9)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扫把清洁工具->塑料袋、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纺织机械
  • 公司简介 介绍:&&&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纺织用浆料装水用塑料袋农业等产品。作为经营农业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公司是在湖北,如果有的朋友感兴趣欢迎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具体的地址是:湖北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路。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贸易型,&&&注册资金:100万以下万&&&企业规模:50100人&&&营业面积:191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曹小芬 自然人股东 - 35.00%
戴馨 自然人股东 - 6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戴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退出]曹大芬(监事) 曹军(执行董事)[新增]曹大芬(监事)戴馨(总经理)[新增 2017-01-06
地址变更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窑上湾(9)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张柏路218号(9) 2017-01-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戴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曹大芬(监事) 曹军(执行董事)[新增]曹大芬(监事)戴馨(总经理) 2017-01-06
期限变更 2018-01-29 长期 2017-01-06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戴馨 曹军 2017-01-06
主要人员变更 戴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曹大芬(监事) 曹军(执行董事)、曹大芬(监事)、戴馨(总经理) 2017-01-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 - 1596****526 chinashebei1*****3.com 027-8****208 - 88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857****953 185717289*****.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857****953 185717289*****.com - - 83

联系人共 1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曹军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2756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大丰宏润浆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982民初2756号 一、本诉被告盐城大丰宏润浆纱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225元,并承担此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本诉原告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盐城大丰宏润浆纱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93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463元,由本诉原告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1259元(案件受理费855元+保全费404元),本诉被告盐城大丰宏润浆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04元(案件受理费5338元+保全费18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62元,由反诉原告盐城大丰宏润浆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23
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09民初154号之一 准许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8-07-30
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成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随县执字第00356-1号 终结本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6-05-26
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史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05号 一、被告史国元向原告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557000元。 二、被告史国元向原告武汉鑫众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557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1770元,由被告史国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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