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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人: 段长伟
  • 注册资本: 96625.31万元
  •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 成立时间: 1997-04-09
  • 办公地址: 唐河县友兰大道东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2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65

招标金额

37,054,756

供应商

4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段长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农村信用联社、唐河农村信用联社
  • 注册资本 96625.31万元
  • 实缴资本 81157.02万元
  • 英文名 Tanghe County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328006022489Y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1328006022489Y
  • 组织机构代码 006022489
  • 曾用名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唐河县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328000000396
  • 登记机关 南阳市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11
  • 营业期限 1997-04-09~
  • 注册地址 城关南环路东段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垂直电商->农村电商、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唐河县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办公室地址位于古丝绸之路的源头南阳,南阳城关镇南环中路,我单位主要提供存,贷,汇,结算,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李少辉 段长伟 2022-05-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少辉 段长伟 2022-05-11
其他变更 83818866 0377-83818866 2022-05-11
联络人员变更 - 古中秋 2022-05-11
主要人员变更 李少辉 段长伟 2022-05-11
注册资本变更 15468.00 96625.31 2021-11-03
负责人变更 何同亮 李少辉 2017-12-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何同亮[退出 李少辉[新增 2017-12-28
主要人员变更 何同亮 李少辉 2017-12-28
主要人员变更 王书钦; 何同亮; 2015-12-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书钦; 何同亮; 2015-12-08
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书钦 何同亮 2015-12-08
负责人变更 秦克建 王书钦 2013-09-26
负责人变更 412929661019251 412931196111170053 2009-06-19
注册资本变更 329.00 11561.00 2005-06-24
名称变更变更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05-06-24
经营范围变更 *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险箱业务;房屋租赁、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5-06-24
其他变更 11 888 2005-06-24
经营范围变更 中间业务 代理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代保管及咨询服务等其他业务* 2004-09-22
负责人变更 付松涛 宋 健 2004-09-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3611280101 - 1361****101 - - - 81
0377-66122788 - - - 0377-6****788 - 71
潘** - - - 0377-8****833 档案库房智能密集架、HEE鳝、会计档案库、智能配套设备 73

联系人共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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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院内地坪及排水管网改造,围墙重建及储蓄所装修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装修改造工程 围墙重建项目 地坪及排水管网改造 围墙重建及储蓄所装修改造项目 河南-南阳 - 2024-06-18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店信用社院内地坪及下水管道维修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地坪及下水管道维修改造项目 河南-南阳 48.69 2024-03-15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店信用社院内地坪及下水管道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地坪及下水管道维修改造项目 河南-南阳 - 2024-03-05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4年开门红对联供应商资格入围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开门红对联供应商资格 河南-南阳 - 2023-12-22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4年开门红对联供应商资格入围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开门红对联供应商资格 河南-南阳 - 2023-12-11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屋顶防水维修工程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屋顶防水维修工程项目 屋顶保温层施工及防水施工 河南-南阳 37.90 2023-09-04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安服务外包采购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保安服务外包 门卫 河南-南阳 - 2023-07-03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安服务外包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保安服务外包 河南-南阳 - 2023-06-26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安服务外包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公告 招标公告 保安服务外包 河南-南阳 - 2023-06-26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安务外包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安务外包 保安服务外包 河南-南阳 - 2023-06-06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二三楼家具、中央空调采购及铝单板幕墙维修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铝单板幕墙维修服务项目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 办公家具 河南-南阳 78.50 2022-12-12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二三楼家具、中央空调采购及铝单板幕墙维修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铝单板幕墙维修服务项目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 办公家具 河南-南阳 19.97 2022-12-12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二三楼家具、中央空调采购及铝单板幕墙维修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家具 中央空调 铝单板幕墙维修服务 河南-南阳 - 2022-11-28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保卡制卡机采购 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社保卡制卡机 河南-南阳 - 2022-05-31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保卡制卡机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桌面式社保卡制卡机 便携式社保卡制卡机 河南-南阳 - 2022-05-07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外招牌更换供应商征集项目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农村信用合作 招牌更换供应商征集项目 河南-南阳 - 2021-11-24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外招牌更换供应商征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招牌更换供应商征集项目 招牌更换供应商的征集 河南-南阳 - 2021-11-08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门前广场改造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农村信用合作 景石基础 门前广场改造工程项目 花池 绿化 车行入口道闸系统 广场铺装 河南-南阳 88.04 2021-10-08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门前广场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门前广场改造工程项目 花池 景石基础及绿化 广场铺装 河南-南阳 - 2021-09-23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户联盟建设使用与推广、智能停车管理系统ETC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商户联盟建设使用与推广项目 智能停车管理系统ETC设备 河南-南阳 21.24 2021-08-31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河南省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 2 2 - 2023-07-03
2 南阳市帝源建材有限公司 1 1 56.32 2022-12-12
3 南阳市新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1 1 78.50 2022-12-12
4 南阳市恒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 1 19.97 2022-12-12
5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1 1 2.45 2022-05-31
6 河南奥特维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1 1 - 2022-05-31
7 河南鑫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1 88.04 2021-10-08
8 京深物联网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1 1 140.00 2021-08-31
9 河南安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 1 21.24 2021-08-31
10 河南高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2 353.84 2021-08-26
11 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 1 230.36 2021-08-26
12 河南振先建设有限公司 5 4 1594.49 2021-08-26
13 河南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 1 233.64 2021-08-26
14 河南特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1 82.64 2021-08-26
15 河南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2 265.65 2021-07-30
16 唐河县三人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 1 774.77 2021-02-01
17 河南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1 774.77 2021-02-01
18 唐河县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 1 774.77 2021-02-01
19 湖北锦绣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2 717.67 2020-12-29
20 河南邦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1 263.22 2020-12-2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再38号 一、撤销本院(2018)豫1328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即:一、被告张金修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0.68‰计付利息至2018年6月30日,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6.02‰计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需扣除被告张金修已经支付的利息6407.4元);二、被告张海忠、张征、韩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张金修负担。 二、驳回原审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 2022-01-27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云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再39号 一、撤销本院(2018)豫1328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即:一、被告贺云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10.68‰计付利息至2018年6月26日,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6.02‰计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需扣除被告贺云珍已经支付的利息13970.94元);二、被告张海忠、张征、张金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贺云珍负担。 二、驳回原审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审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 2022-01-27
贾磊、褚义宾与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长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民终6536号 一、维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分担; 二、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2-01-27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再40号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王玉勤负担 原审原告 2022-01-27
王保庆、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初2731号 准许原告王保庆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0元,由原告王保庆承担 被告 2022-01-26
党德增、党德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执1033号 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张祥超执行员张海军执行员张东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常晗璐 申请执行人 2021-10-25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书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初2807号 一、被告乔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乔书生、皮丽伟、付金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乔书成、乔书生、皮丽伟、付金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原告 2021-10-20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新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328民初4221号 赵新项、邓建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间按月利率9.78‰计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20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在月利率9.78‰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60元,由赵新项、邓建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0-09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尚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监28号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原审原告 2021-09-29
邢清学、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监33号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被申诉人 2021-09-29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兴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初3379号 准许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原告 2021-09-29
邢清学、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监32号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被申诉人 2021-09-29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博、常九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初2485号 本案按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原告 2021-08-31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华君、王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初2699号 准许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原告 2021-07-08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涂自绪、涂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初1218号 本案按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1-06-28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执1137号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约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 2021-06-25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河县远华益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执867号 (2019)豫1328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6-09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民监2号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原审原告 2021-05-31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328执543号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约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 2021-05-28
王保庆与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豫1328民初4432号 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保庆支付工程款558981.1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以558981.12元为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90元,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12-13 (2019)豫13民终77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294265 2007-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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