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耿延超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4-13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耿延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如期、前海如期、如期科技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65
- 人员规模 65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MA5DAHEAXX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MA5DAHEAXX
- 组织机构代码 MA5DAHEAX
- 曾用名 深圳市前海阿拉海钜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5731784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2-23
- 营业期限 2016-04-13~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财务软件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陕西华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20.00% |
耿延超 | - | - | 35.00% |
深圳市铭晟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25.00% |
深圳市钜盈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20.00% |
深圳市海钜铭晟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00.00% |
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深圳市友联商务运营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深圳前海海钜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0.00% |
深圳保华卓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 - | 35.00% |
深圳保华佳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20.00% |
林卓然 | - | - | 35.00% |
共 1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业恒(监事) | 梁啟明(监事) | 2021-02-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业恒(监事) | 梁啟明(监事) | 2021-02-2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梁啟明(执行董事),耿延超(监事),梁啟明(总经理) | 陈业恒(监事),耿延超(总经理),耿延超(执行董事) | 2021-02-09 |
主要人员变更 | 梁啟明(执行董事),耿延超(监事),梁啟明(总经理) | 陈业恒(监事),耿延超(总经理),耿延超(执行董事) | 2021-02-09 |
负责人变更 | 梁啟明 | 耿延超 | 2021-02-09 |
投资人变更 | 深圳市友联商务运营有限公司 10000.0(万元)100.00% | 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万元)100.00% | 2021-02-09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0-08-07 | 2021-01-06 | 2021-02-09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20-01-21 | 2020-08-07 | 2020-08-11 |
投资人变更 | 深圳市海钜铭晟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万元)100.00% | 深圳市友联商务运营有限公司 10000.0(万元)100.00% | 2020-08-11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业恒(监事) | 耿延超(监事) | 2020-06-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业恒(监事) | 耿延超(监事) | 2020-06-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田帅(执行董事),田帅(总经理) | 梁啟明(总经理),梁啟明(执行董事) | 2020-05-06 |
主要人员变更 | 田帅 | 梁啟明 | 2020-05-06 |
负责人变更 | 田帅 | 梁啟明 | 2020-05-06 |
章程变更 | 2020-01-13 | 2020-01-21 | 2020-01-22 |
主要人员变更 | 廖伟佳(董事),林卓然(董事) | - | 2020-01-22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20-01-13 | 2020-01-21 | 2020-01-22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9-09-30 | 2020-01-13 | 2020-01-14 |
主要人员变更 | 林彬(董事长) | 田帅(执行董事) | 2020-01-14 |
投资人变更 | 名称:深圳保华卓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3500,出资比例:35名称:陕西华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出资比例:20名称:深圳市铭晟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2500,出资比例:25名称:深圳保华佳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出资比例:20 | 名称:深圳市海钜铭晟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10000,出资比例:100 | 2020-01-14 |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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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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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 - | *****itonsfs.com | 0755-8****324 | - | 73 |
G** | 经纪人 | 1875****113 | Gra*****ldenname.com | 0571-5****197 | - | 93 |
田帅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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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耿延超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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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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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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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川0107执4627号 | 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科技大厦支行11×××04账户存款予以续行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11-07 |
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55663号 | 准许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 被告 | 2021-11-02 |
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1639号 | 一、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1月、12月及2020年2月、3月的信息服务费共计1370149元; 二、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0元,由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10元(已交纳),由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9 |
北京鼎力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京0111民初1639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被告 | 2021-09-09 |
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川0107民初5827号之一 | 解除对申请人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5×××99的账户的银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6-29 |
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川0107民初5827号 |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 197256.5元;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5元、保全费1166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29 |
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川0107民初5827号 | 一、对申请人成都优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500××××9699的账户在129146.5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如期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中电支行账号为1101××××3004的账户在129146.5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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