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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赵伟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9-14
  • 办公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百康兴、百康兴电子、重庆百康兴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Baikangxing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10MA5U7N0K8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U7N0K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10009028855
  • 登记机关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7-03
  • 营业期限 2016-09-14~
  • 注册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车载数码产品
  • 公司简介 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于2016年09月14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全景运动相机、各类电子、数码产品及相关配套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外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电子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伟 自然人股东 - 80.00%
肖勇 自然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0 500.00 2020-07-0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肖勇,赵伟 - 2020-07-03
股东信息变更 肖勇,赵伟 赵伟,肖勇 2020-07-03
经营范围变更 全景运动相机、各类电子、数码产品及相关配套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外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全景运动相机、各类电子、数码产品及相关配套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外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7-03
投资人变更 肖勇,赵伟 赵伟,肖勇 2020-07-03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两江海关 5022960541 2016-10-2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赵** 执行董事,经理 1866****908 1248534*****.com -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1866****908 1248534*****.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 - - - 023-4****998 - 72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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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赵伟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重庆市万盛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勇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渝0110执保311号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勇、赵伟的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申请人 2020-10-12
深圳市中冠腾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渝0110民初843号 一、被告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冠腾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5225元及利息(以4152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冠腾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415.09元,律师费30000元,共计31415.09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冠腾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3元,保全费2948.37元,由被告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11
深圳市中冠腾达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渝0110执保76号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百康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674.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扣押、查封) 被申请人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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