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法人: 蔡锦文
- 注册资本: 612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3-26
- 办公地址: 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蔡锦文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三鸟批发、三鸟批发市场、东升三鸟批发
- 注册资本 6122.00万元
- 实缴资本 6122.00万元
- 英文名 Zhongshan Dongsheng Town Sanniao Wholesale Marke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200072708871X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2708871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2000000021205
-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2
- 营业期限 2001-03-26~
- 注册地址 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物业管理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水产鱼虾海鲜->海鲜、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百货/厨具/宠物、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陶艺之乡、武术之乡佛山,佛山东升镇东成路,于2001年03月26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房地产开发、三鸟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0人,我公司属于佛山其他水产品加工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达辉 | 自然人股东 | 1020.54万元 | 16.67% |
蔡锦文 | 自然人股东 | 5101.46万元 | 83.33% |
黄凯 | - | - | 0.00% |
蔡子扬 | - | - | 0.00% |
董仕培 | - | - | 0.00% |
李娟 | - | - | 0.00% |
徐倩 | - | - | 0.00% |
关建辉 | - | - | 0.00% |
余炳光 | - | - | 0.00%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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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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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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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蔡锦文,董事长,董事;蔡子扬,监事;关建辉,董事;黄凯,董事;黄凯,总经理;李娟,监事;马达辉,董事 | 蔡锦文,董事长,董事;蔡子扬,监事;关建辉,董事;黄凯,董事;黄凯,总经理;马达辉,董事;徐倩,监事 | 2019-12-12 |
股东信息变更 | 蔡锦文,董事长,董事;蔡子扬,监事;关建辉,董事;黄凯,董事;黄凯,总经理;李娟,监事;马达辉,董事 | 蔡锦文,董事长,董事;蔡子扬,监事;关建辉,董事;黄凯,董事;黄凯,总经理;马达辉,董事;徐倩,监事 | 2019-12-12 |
股东变更 | 蔡锦文,董事长,董事;蔡子扬,监事;关建辉,董事;黄凯,董事;黄凯,总经理;李娟,监事;马达辉,董事 | 蔡锦文,董事长,董事;蔡子扬,监事;关建辉,董事;黄凯,董事;黄凯,总经理;马达辉,董事;徐倩,监事 | 2019-12-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三鸟批发市场经营管理。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三鸟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承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2017-06-13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三鸟批发市场经营管理。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三鸟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承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2017-06-13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7-01-09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17-01-09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3000.000000 | 6122.000000 | 2017-01-09 |
章程备案 | - | 章程 | 2017-01-09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7-01-09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6122.00 | 2017-01-09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 | 3000.00 | 2015-09-21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20.000000 | 3000.000000 | 2015-09-2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三鸟批发市场经营管理。 | 2013-12-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三鸟批发市场经营管理。 | 2013-12-12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 | 2010-04-0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04-0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04-08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 | 销售:三鸟、海鲜、蔬菜、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建材、粮油。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及市场管理咨询服务、停车服务(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 | 2010-04-08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10-12-13 00:00:00 | - | 2009-03-06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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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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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 | 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992****881 | zssng*****3.com | - | - | 86 |
0760-2225173 | - | - | - | 0760-****173 | - | 72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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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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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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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 | 董事,总经理 | - |
蔡锦文 | 董事,董事长 | - |
关建辉 | 董事 | - |
马达辉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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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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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楚翘、珠海横琴木棉树科技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2403号 |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楚翘偿还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楚翘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如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履行对原告陈楚翘的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陈楚翘有权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中山市××镇××道××号××花园××卡等15户房地产(详见附件清单)【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告蔡锦文、马达辉、中山市京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中山市××镇××道××号××花园××卡等15户房地产(详见附件清单)【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锦文、马达辉、中山市京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陈楚翘、珠海横琴木棉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91元【已由原告陈楚翘、珠海横琴木棉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由原告陈楚翘、珠海横琴木棉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负担62905元,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8986元,并直接向原告陈楚翘、珠海横琴木棉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11-02 |
黎桂文、杨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22453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桂文、杨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941.85元; 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桂文、杨娟支付补偿款16573.38元; 三、被告蔡锦文在50014626元本金及利息(以5001462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马达辉在10005374元本金及利息(以1000537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黎桂文、杨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黎桂文、杨娟已预交),由原告黎桂文、杨娟负担16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负担609元,原告黎桂文、杨娟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01 |
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6419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就处置被告蔡锦文名下位于中山市××镇××村“八十亩”[不动产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06)第090282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就处置被告蔡锦文持有的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49%的股权所得价款在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900元(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418元,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共同负担205482元(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裕东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23 |
何东洪、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22437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东洪支付维修延期损失(以12123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8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或者原告何东洪收到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由原告何东洪自行维修之日止或原告何东洪入住之日止); 二、被告蔡锦文在50014626元本金及利息(以5001462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马达辉在10005374元本金及利息(以1000537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何东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已由原告何东洪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负担。原告何东洪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锦文、马达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13 |
裁定书(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9932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庄某支付补偿款19012.1元; 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庄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518.15元; 三、被告蔡某在50014626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马达辉在10005374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85元,合计1417元(已由原告庄某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马达辉负担。原告庄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马达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9930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维修延期损失(以11189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或者原告彭某收到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由原告彭某自行维修之日止); 二、被告蔡某在50014626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马某在10005374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已由原告彭某预交),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马某负担;原告彭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马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任某、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9933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任某支付维修延期损失(以12611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或者原告任某收到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由原告任某自行维修之日止); 二、被告蔡某在50014626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马某在10005374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已由原告任某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和马某负担;原告任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和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裁定书(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9936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某、宋某支付维修延期损失(以15101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或者原告邓某、宋某收到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由原告邓某、宋某自行维修之日止); 二、被告蔡某在50014626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马某在10005374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邓某、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11元,合计1925元(已由原告邓某、宋某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和马某负担;原告邓某、宋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19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和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申请费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裁定书(3)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9935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某、刘某支付维修延期损失(以11009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或者原告胡某、刘某收到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由原告胡某、刘某自行维修之日止); 二、被告蔡某在50014626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马某在10005374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已由原告胡某、刘某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和马某负担;原告胡某、刘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和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11840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支付补偿款17270.44元; 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905.66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已由原告李某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李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裁定书(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9934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谭某支付维修延期损失(以10928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或者原告刘某、谭某收到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由原告刘某、谭某自行维修之日止); 二、被告蔡某在50014626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马某在10005374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某、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已由原告刘某、谭某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和马某负担;原告刘某、谭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和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石某、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粤2072民初9931号 |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石某支付补偿款20237.12元; 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石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355.68元; 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石某支付维修延期损失(以10118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至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完毕之日或者原告石某收到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通知由原告石某自行维修之日止); 四、被告蔡某在50014626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马某在10005374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已由原告石某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马某负担;原告石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蔡某、马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0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秋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2071民初20034号 | 一、被告陈秋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7月23日的本金277911.51元、利息9016.27元、罚息1350.96元、复利243.11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以上LPR+132.5个基点)×1.5倍确定】计算。 二、被告陈秋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7月23日的本金278702.96元、利息9041.26元、罚息1355.79元、复利243.79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以上LPR+132.5个基点)×1.5倍确定】计算。 三、被告陈秋洪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广珠公路边“同茂围”大锦中心356卡、357卡【现座落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36号大锦中心3056卡、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36号大锦中心3057卡,编号分别为易房抵字DY201427553、易房抵字D××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卢凤英为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秋洪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为47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为3365元,合计为8109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秋洪、卢凤英、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08 |
田柏军、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执异201号 | 驳回异议人田柏军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22-06-07 |
许斌、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执异232号 | 驳回异议人许斌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22-06-07 |
付翔、何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执异224号 | 驳回异议人付翔、何婷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22-06-07 |
张世锦、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执异173号 | 驳回异议人张世锦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22-06-03 |
徐艳、王文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执异222号 | 驳回异议人徐艳、王文强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22-06-03 |
黄利随、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执异227号 | 驳回异议人黄利随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22-06-02 |
郑天文、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2执异264号 | 驳回异议人郑天文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 2022-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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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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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 (2022)粤20民终22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7 | (2022)粤20民终22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1)粤20民终1006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6 | (2021)粤20民终8262号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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