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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何伟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6-24
  • 办公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长征、廊坊长征、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Langfang Changzheng Driver Training Schoo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1003765195620R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1003765195620R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9562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1001000002873
  • 登记机关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8
  • 营业期限 2004-06-24~
  • 注册地址 廊坊市广阳区金光小区1#-04号一层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
  • 公司简介 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成立于地处海河流域中下游,素有“九河下梢”之称的廊坊,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年来,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长征 自然人股东 - 49.00%
长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4-05-26修改章程第八章第二十六条。 2024-05-28
经营期限 2004年6月24日 至 2024年6月23日 2004年6月24日 至 长期 2024-05-28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纪;机动车鉴定评估;广告发布;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纪;机动车鉴定评估;广告发布;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销售代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4-04-03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4-04-02第三章第五条 2024-04-03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第三章第五条 2023-12-13
经营范围变更 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广告发布;销售手机卡及通信终端设备;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纪;机动车鉴定评估;广告发布;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12-13
地址变更 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 廊坊市广阳区金光小区1#-04号一层 2023-08-01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3-08-01第二章第四条 2023-08-0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马长征[退出 何伟[新增 2018-05-21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驾驶员培训;国内劳务派遣;汽车租赁;广告发布;销售手机卡及通信终端设备;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广告发布;销售手机卡及通信终端设备;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5-21
负责人变更 马长征 何伟 2018-05-21
主要人员变更 马长征 何伟 2018-05-21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马长征;长征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退出 马长征;长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2016-12-26
股东信息变更 马长征;长征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马长征;长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26
投资人变更 马长征;长征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马长征;长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26
投资人变更 马长征 货币3000万人民币; 马长征 货币1470万人民币;长征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1530万; 2015-11-19
股东信息变更 马长征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马长征 出资 1470万人民币;长征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1530万人民币; 2015-11-19
联络人员变更 - 文静 2015-11-1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5-11-19
联络员备案 - 文静 *** 2015-11-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lflon*****3.com 0316-****000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lflon*****3.com 0316-****186 - 73
何** 执行董事 - - 0316-****000 - 80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何伟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2022年度廊坊市机动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业资格培训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中标公告 - 河北-廊坊 - 2023-07-1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马超群与耿跃俭、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1003民初5470号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超群交通费500元; 二、被告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超群医疗费70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共计7658元; 三、驳回原告马超群的其他诉讼求情。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马超群负担40元,被告长征驾校负担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18
李元生与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8)冀1003民初309号 被告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元生培训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被告 2020-10-09
樊玉忠与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0)冀1003民初284号 驳回原告樊玉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1
马超群、耿跃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10民终4364号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超群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59236元;”; 二、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超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5242.33元;三、被告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耿跃俭垫付费用5000元”为“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超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1632.33元;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耿跃俭垫付费用18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马超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18-11-27
马超群与耿跃俭、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冀1003民初4315号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超群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共计59236元; 二、被告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超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5242.33元; 三、被告廊坊市长征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耿跃俭垫付费用5000元。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马超群负担1050元,被告长征驾校负担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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