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周忠明
- 注册资本: 5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9-14
- 办公地址: 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二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忠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中北交通第一工程
- 注册资本 5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Zhongbei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Group No.1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382MA4M470L71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382MA4M470L71
- 组织机构代码 MA4M470L7
- 曾用名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382000014249
- 登记机关 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
- 核准日期 2020-07-03
- 营业期限 2017-09-14~
- 注册地址 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2楼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物联网->车联网->智能交通、金融->理财->股权投资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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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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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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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承包;公路、桥梁、机场、港口、水坝、隧道、给排水及交通工程、土木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机械与材料的开发、制造、销售、租赁;公路收费系统的软件开发;承包境内外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房地产信息的咨询;计算机系统、智能交通及建筑系统的设计、安装;以自有资产进行工程项目的投资(限以自有合法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承包;公路、桥梁、机场、港口、水坝、隧道、给排水及交通工程、土木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机械与材料的开发、制造、销售、租赁;公路收费系统的软件开发;承包境内外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房地产信息的咨询;计算机系统、智能交通及建筑系统的设计、安装;以自有资产进行工程项目的投资(限以自有合法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钢材、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7-03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2020-07-03增加经营范围。 | 2020-07-0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6-11 |
名称变更变更 |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2020-06-11 |
章程变更 | - | ;2020-06-11名称变更;股东变更;增加注册资本。 | 2020-06-11 |
联络人员变更 | 彭旭光 *** 备案手机:*** | 胡厚方 *** 备案手机:*** | 2019-05-13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国兵 | 周忠明 | 2018-11-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周国兵 | 周忠明 | 2018-11-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国兵 | 周忠明 | 2018-11-08 |
负责人变更 | 丁玉海 | 周国兵 | 2018-10-25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玉海 | 周国兵 | 2018-10-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丁玉海 | 周国兵 | 2018-10-25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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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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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558****999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390****658 | - | - | - | 81 |
M** | - | 1362****575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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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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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忠明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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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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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大漠石灰石矿、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2)湘0382执保37号 | 申请人乌海市大漠石灰石矿(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对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10-01 |
韶山高新物业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0382执125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10-01 |
刘泰增、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湘0682执30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7-29 |
临湘市仁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湘0682执76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6-29 |
抚州市捷峰劳务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 | (2022)赣1002执896号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6-13 |
湖南恒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 | (2022)湘0102执保340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广砼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经阁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亚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计价值122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4-02 |
湖南恒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 | (2022)湘0102执保341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广砼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经阁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亚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鑫融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共计价值92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4-02 |
熊勇、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合同纠纷 | (2022)湘0903执恢24号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2-04-01 |
韶山高新物业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382执511号 |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22 |
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旺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桂13民终89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上诉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2-21 |
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桂13民终10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8.0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09 |
曹华金、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382执28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9-23 |
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桂13民辖终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6-10 |
曹华金与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382民初27号 | 一、由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曹华金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2391元; 二、驳回原告曹华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672.5元,由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原告曹华金负担1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5 |
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惠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湘0621民初141号 | 一、由被告湖南惠众食品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赔偿保证金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2日至返还保证金之日按年利率4.2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湖南惠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08 |
熊勇、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903执192号 | 终结(2020)湘0903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2-26 |
刘建新与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赣0735民初1342号 | 一、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建新的保证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4.25%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6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16元,由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14元,原告刘建新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有权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两年 | 被告 | 2021-02-02 |
张治国、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合同纠纷 | (2021)湘0382执恢1号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1-01-29 |
刘建新、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赣0735执保28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刘建新与其妻子周晓红共同共有的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的房屋[房权证号:赣(2018)新干不动产权第0002858号],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刘建新、周晓红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21 |
申请执行人张治国与被执行人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湘0382执257号 |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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