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5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振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泉州源隆、源隆、源隆建材
- 注册资本 50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35.00万元
- 英文名 Quanzhou Yuanlong Building MATERIALS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00724243884E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00724243884E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438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00100042951
- 登记机关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8-06
- 营业期限 2000-08-11~2050-08-10
- 注册地址 南安市官桥镇下洋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陶瓷制品制造->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陶瓷瓷砖石材->木纹砖
- 公司简介 艾西米兰 陶瓷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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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扁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王宗泽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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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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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8-06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0-08-06通过2020.8.06 | 2020-08-06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9-12-13 | 2019-12-25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5-12-22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5-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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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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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 | 1866****699、1354****261、1530****005、1581****707 | jingyib*****6.com | 0757-8****646、0595-8****285 | - | 85 |
杜** | - | 1881****818 | - | 0757-8****646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2023 | - | 1585****189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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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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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19】31号地块(一期)项目经理部仿石砖,PC砖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仿石砖 PC砖 | 福建-泉州 | - | 2023-08-31 |
源隆陶瓷技改项目 | 招标公告 | - | 福建-泉州 | - | 2018-01-17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自用LNG备用气化站工程 | 招标公告 | - | 福建-泉州 | - | 2015-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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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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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商机 | 生态地铺石 | 2022-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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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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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勉、谢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民终2531号 | 本案按上诉人张秀勉、谢荣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5-0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张秀勉、谢荣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5民终1960号 | 本案按上诉人张秀勉、谢荣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4-22 |
谢荣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民辖终69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4-09 |
谢荣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民辖终6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4-09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李三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3执8375号之一 |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996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01-26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林芳明、陈仁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583民初2714号 | 准予原告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20-08-13 |
福建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2016)闽0583民初8046号 | 一、被告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建中天能源有限公司的天然气款人民币201482.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39.5元,由被告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61元,由原告福建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承担1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1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林跃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3执5633号之一 |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9-02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王海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3执1482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6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吕丽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3执8149号之一 |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执6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5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陈安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3执8376号之一 | 一、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执8376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安来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18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吕丽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3民初610号 | 一、吕丽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628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28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吕丽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600元; 三、驳回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吕丽苹负担1818元,由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29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林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3民初607号 | 一、林跃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98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98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林跃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7元,减半收取计1829元,由林跃进负担1811元,由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29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海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583民初9116号 | 一、王海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6827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8270.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王海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计2074元,由王海粮负担2009元,由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2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林金灿、谢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03民初9129号 |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30元,减半收取计105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 被告 | 2017-12-3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张秀勉、谢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03民初9123号 |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1元,减半收取计10120.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 被告 | 2017-12-27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丰泽区联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南执字第3602-1号 |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08-27 |
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韦锡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83民初3320号 | 准予原告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元,因以撤诉处理,应减半收取即为人民币42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16-08-11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鸿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晋执行字第571号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4-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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