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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魏福明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2-18
  • 办公地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青礁大路社189-117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魏福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厦门蔬香世家、蔬香世家食品、蔬香世家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Xiamen Shuxiang Shijia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205568417888Q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205568417888Q
  • 组织机构代码 5684178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205200024841
  • 登记机关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26
  • 营业期限 2011-02-18~2041-02-17
  • 注册地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青礁大路社189-117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其他食品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茶饮料、美妆/个护/洗漱->护肤美肤保养->海藻面膜、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
  • 公司简介 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经销批发的干制水产品畅销消费者市场,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干制水产品品种齐全、价格合理。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欢迎来到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网站,具体地址是福建省厦门海沧区福建厦门市海沧区青礁大路社189号,联系人是陈德。联系电话是05926270099,联系手机是18650001888,主要经营海产品,食用菌,海藻,海产品,食用菌,海藻,果干。单位注册资金未知。本公司主要经营零食饮料饮品茶饮料等。所有爱吃零食的朋友快快来哦,你想要的这里都可能找到哦!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福正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变更 经营场所信息: 经营场所信息:【新增】备案日期:,经营场所产权:租赁,经营场所所在门牌号:,经营场所所在路:,经营场所属地监管单位:350205CHC2,经营场所所在镇:,经营场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青礁村大路170号第34号店面,经营场所所在区划:厦门市海沧区. 2017-01-13
期限变更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金):10.0投资人及出资信息: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陈定召,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1.0,实缴出资额:1.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10111,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陈德,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9.0,实缴出资额:9.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90.0,出资时间:20110111,余额缴付期限:0,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公司基本信息(补充):出资说明: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金):100.0投资人及出资信息: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陈定召,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10.0,实缴出资额:1.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10111,余额缴付期限:304,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投资人:陈德,证照类型:,证照编号:,认缴出资额:90.0,实缴出资额:9.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90.0,出资时间:20110111,余额缴付期限:304,国别(地区):中国,是否厦门企业:,厦门法人投资序号:公司基本信息(补充):出资说明:. 2015-10-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陈定召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380****622 - - - 81
陈**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1395****088、1865****888 servi*****g520.com 0592-****099、0592-****366 - 97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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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德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魏福明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德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聪实与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2)京0491民初1529号 理由 一、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李聪实提交涉案作品的相关发表情况作为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李聪实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蔬香世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李聪实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李聪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蔬香世家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难度、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维权合理支出,李聪实提供的证据均显示付款方为北京时序易简科技有限公司,不足以证明李聪实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主文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聪实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聪实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 分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李聪实已交纳,被告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聪实。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被告 2022-07-20
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粤0310民初1584号 一、被告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元。 本案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0-12-31
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湘10知民初475号 准许原告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楚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12-21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京0491民初37271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 2020-03-30
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陕01民初1000号 准许原告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9-12-15
3550俞广铮与厦门蔬香世家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17)苏0706民初3550号 准许原告俞广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广铮负担 被告 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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