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法人: 陈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11-07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807号联合创业园A座310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易往江西分公司、北京易往江西分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106MA35L5KA4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L5KA4
- 曾用名 江西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106220000958
- 登记机关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7-11
- 营业期限 2016-11-07~
-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罗兰苑1栋(9#)一层D14号(第1层)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通用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创立之初,易往经过缜密的数据分析,诊断出企业生产与决策的模糊区域性问题。针对大型制造企业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易往以客户为导向,实现工业4.0的思想,利用软件和终端一体化信息技术,有效地结合各行业管理实践经验,为各企业成功量身定制整体解决方案。 近年来,公司以大中型制造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遍及全国。先后为数十个全国主要汽车生产制造厂商,食品生产厂商以及其他行业厂商提供各类咨询、解决方案。 易往解决方案覆盖了全面的企业生产、管理与决策信息,涵盖内容丰富。其中生产制造执行系统(EW-MES),仓库管理系统(EW-WMS),精益生产运行管理平台(EW-APS),一体化平台(EW-EIP)与供应链管理系统(EW-SCM)为易往核心软件产品。除此之外,易往还为客户提供能源管理系统(EW-EMS)、EW一体化移动平台解决方案(EW-IMPS)、自动化&智能装备(EW-AIE)、IT服务(ITS)以及外包服务等各项领域的服务项目。 目前,各类企业都在寻找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方法,包括汽车整车行业,汽车零配件行业、食品饮料、制药、机械加工、电子家电、仓储物流等行业的企业也纷纷对“易往”提出了长期合作意向。易往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EW-MES制造执行系统,屡获市场肯定,被评为“中国制造业信息化优秀推荐产品”、“江西省重点新产品”、“第三届AI用户好评奖”、“中国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奖”。EW-WMS仓库管理系统,被评为“中国制造业信息化优秀推荐产品”。 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加快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学、研结合,2014年6月,公司与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合作成立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江西易往联合研发中心,研发领域包括:汽车及相关制造业的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供应链管理、一体化平台、供应链大数据中心、企业移动化平台。 公司为应对不断扩大的业务,方便快捷地服务客户,顺利地解决运维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分别在北京,上海,武汉,南昌,广州,天津,苏州设立了7个独立的工程中心,分区域科学管理全国市场。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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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B#办公楼1407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科四季花城罗兰苑1栋(9#)一层D14号(第1层) | 2019-07-11 |
名称变更变更 | 江西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2017-09-07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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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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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7725119*****.com | 0791-****51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zhangl*****ininfo.com | 0791-8****51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ininfo.com | 0791-8****515 | - | 74 |
联系人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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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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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琪林、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赣0191执394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9-25 |
凡强强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赣0111执56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周佩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赣0111执56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31 |
李科宝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20)赣0111执48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28 |
徐成文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20)赣0111执564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25 |
徐成文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20)赣0111执564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24 |
徐成文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 人事争议 | (2020)赣0111执56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20 |
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103民初9830号 | 一、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缴的社会保险及服务费合计64553.28元; 二、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偿付滞纳金(即以64553.2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73元,由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北省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3 |
原告瞿强与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0)赣0191民初477号 | 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瞿强支付欠付的工资27642.8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易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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