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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李英豪
  • 注册资本: 3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1-1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94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钱方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英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钱方好近、钱喵喵、北京钱方银通、钱方银通、钱方、钱方QFPay、北京钱方银通科技公司、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方、北京钱方科技
  • 注册资本 3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8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QFPay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2285890745628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2285890745628
  • 组织机构代码 58907456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228014576294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18
  • 营业期限 2012-01-16~2032-01-1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94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收银系统、金融->支付->第三方支付、企业服务->云服务、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钱方好近(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亚洲领先的移动支付和消费大数据公司。2011年成立,总部位于北京,在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南京及香港均设有分公司。钱方好近为全球商户提供智慧支付服务技术和商户智能云服务平台。在国内服务了过百万的商户,2亿消费者,300多个城市。在亚洲,钱方QFpay 覆盖十几个国家,包括柬埔寨,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阿联酋等。钱方荣誉:2018年创始人兼CEO李英豪荣获《环球人物》金融科技新锐人物2017年毕马威中国领先科技公司50强2016年毕马威中国领先科技公司50强2015年中国最佳创新公司50强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微信优秀合作伙伴先锋奖2015年创始人兼CEO李英豪被评为《财富》“40位40岁以下商业精英”2014年中国最佳创新公司50强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创新案例2014年创始人兼CEO李英豪被评为“中国商业最具创意人100”2013年度O2O产业联盟理事单位2013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2012年5月份微软“ BizSpark新创企业大赛” 前三名2012年7月获得IBM全球企业家项目中国区五家企业之一2011年国内下半年优秀初创企业钱方发展历程:1、2018年获得杰翱资本战略投资,秒针系统,明略大数据合作。2、2017年,好近X新零售平台上线,开始运营近万家零售品牌店。3、2017年,钱方好近投资新零售云服务商舞象云和智慧门店技术及数据服务商马蹄铁。4、2017年,海外业务迅速增长,与多家知名国际银行深入合作。5、2016年,打造移动交易2.0升级版,获得日本昭和社2亿元投资。6、2015年,专注基于大数据的精准商圈营销、交易额超过600亿。7、2014年,获得红杉资本、经纬创投数千万美元的B轮投资。8、2013年,与爱国者等企业开展合作。同时钱方好近的商户规模极速扩张。9、2012年,获得千万美元A轮融资。同年10月,交易额突破1个亿。 10、2011年,钱方成立。同年9月,发布了钱方的第一款移动科技硬件产品,开始了帮助商户做好生意的创业路。钱方文化:我们的愿景让好近成为全球商户生意解决方案的NO.1,受全球员工喜爱的科技公司我们的使命用科技帮全球商户做好生意我们的价值观商户第一、使命必达、拥抱变化、敢想敢做、创新为要、以人为本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云英 - - 0.00%
钱方好近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100.00%
郑航宙 - - 0.00%
姚正沧 - - 0.00%
天津万商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北京智网宇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8-12-18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8-12-18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8-12-18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8-12-18
注册资本 800万 3800万 2018-01-3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8-01-31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6-21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6-21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7-06-21
股东信息变更 天津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钱方好近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2015-11-24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天津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退出 钱方好近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2015-11-24
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 天津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钱方好近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2015-11-24
主要人员变更 1 郑航宙 执行董事;2 郑航宙 经理;3 叶远箭 监事 1 李英豪 执行董事;2 李英豪 经理;3 叶远箭 监事 2015-07-14
法定代表人 郑航宙 李英豪 2015-07-14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7-14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7-14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叶远箭,郑航宙* 李英豪*,叶远箭 2015-07-14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棋牌娱乐),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不含电子游戏机及零配件)、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7-14
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 天津万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天津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2015-06-17
股东信息变更 天津万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天津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2015-06-1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平谷海关 111896962X 2019-01-11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旭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2、2023 - - cai*****pay.com 010-5****035 - 73
官网联系人 - - m*****pay.com 010-5****274 - 74

联系人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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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联通支付有限公司聚合支付业务运营合作方公开招募(第二次)中选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聚合支付业务运营合作方 北京 - 2019-06-19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联通支付有限公司 1 1 - 2019-06-19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2656.00 其他轮 四方精创 2017-04-28
20000.00 战略投资 H 2016-11-22
10000.00 B轮 经纬中国、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2014-02-01
金额未透露 A轮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 2013-01-01
金额未透露 天使 - 2011-03-0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南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2)湘0211民初1280号 一、原告湖南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线下扫描支付业务拓展合作协议》于2022年4月25日解除; 二、限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盟费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限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01
联创快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118民初8969号 本案按原告联创快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4-20
南昌黑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1)赣0104民初806号 准许原告南昌黑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南昌黑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8-31
陕西鑫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陕0103民初10940号 准许原告陕西鑫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计792.5元,由原告陕西鑫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5-19
周自文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京0118民初3760号 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周自文代理费三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2
3409南京小苍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 (2020)苏1183民初3409号 一、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小苍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盟费24842元; 二、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小苍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被告 2020-11-30
天津唯智科技有限公司、韩伟等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津0106民初1654号 准许原告天津唯智科技有限公司、韩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2元,减半收取4361元,保全费2994元,共计7355元,由原告天津唯智科技有限公司、韩伟负担 被告 2020-08-26
刘嘉祺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闽0881民初578号 一、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嘉祺支付商户交易额分润、开户奖励等共计295189元。 二、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嘉祺支付其因本案诉讼缴纳的保全申请费2045.94元。 三、驳回刘嘉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元,减半收取计2939元,由刘嘉祺负担88元,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0-06-22
原告南京小苍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伙协议纠纷 (2020)苏0113民初213号 本案移送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 2020-05-29
刘嘉祺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闽0881民初1990号 一、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嘉祺支付手续费分润(含奖励金)合计82372元。 二、驳回刘嘉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30元,减半收取计2276.15元,由刘嘉祺负担864.94元,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0-04-02
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京0105民初82731号 一、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六万五千三百一十七元三角二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元,由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31
潍坊致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京0118民初10109号之一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00000元(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01-16
张健与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伙协议纠纷 (2019)苏0803民初3611号 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9-09-20
原告西安万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陕0102民初2909号 准许原告西安万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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