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田野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09-23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1288号大唐世家小区2号地块4号楼商业10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佳贷网汽车、佳贷网、江西佳贷网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Jiangxi Jiadun Automobile Technology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100356541051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5654105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100210405219
  • 登记机关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4-25
  • 营业期限 2015-09-23~2065-09-22
  •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1288号大唐世家小区2号地块4号楼商业105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其他、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金融、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51号商业楼139室(第1层)交通便利。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未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不断吸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营和管理理念,努力实现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自我超越!过去的一年,是精彩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曾经支持和关心我们的广大客户表示诚挚的谢意!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陶亮 自然人股东 250.00万元 25.00%
江西逍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395.00万元 39.50%
九江安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355.00万元 35.50%
陈贤飞 - - 0.00%
陈翔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08号恒茂国际都会商业二102室(第1层)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1288号大唐世家小区2号地块4号楼商业105室 2019-04-25
地址变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51号商业楼139室(第1层)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08号恒茂国际都会商业二102室(第1层) 2018-07-16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江西逍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600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投资人:九江安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40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 投资人:陶亮,出资额:250万,占2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投资人:江西逍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95万,占39.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投资人:九江安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355万,占35.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 2017-08-24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江西逍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九江安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投资人:陶亮;[新增]投资人:江西逍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九江安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7-08-24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陈翔,出资额:100万,占1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投资人:陈贤飞,出资额:900万,占9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 投资人:江西逍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600万,占6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投资人:九江安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40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5-09-21; 2017-01-25
其他变更 姓名:陈翔,职务:监事;姓名:陈贤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陈翔,职务:监事;姓名:田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01-25
负责人变更 陈贤飞 田野 2017-01-25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陈翔;[退出]投资人:陈贤飞;[退出 投资人:江西逍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投资人:九江安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增 2017-01-25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7-01-25
其他变更 - 91360100356541051J 2016-06-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wallex*****.com 0791-8****571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517****867 31293534*****.com - - 83
陈** - 1867****202 - - - 84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丁银贵与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人事争议 (2021)赣0111执10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5-17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涂序小、涂水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赣0103民初3031号 一、被告涂序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713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涂序小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21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燕兵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保险纠纷 (2020)赣0103执125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李燕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8-26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红珍、陈春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赣0103民初3030号 被告周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1280元及利息(分别自2018年12月23日起按本金15380元、2018年12月25日起按本金5900元,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16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燕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赣0103民初3029号 一、被告李燕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195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6元,被告李燕兵承担90,限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1-27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康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赣0191执766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11-27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赣0103民初3028号 被告徐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68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国华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1-27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康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赣0191执766号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秀芹、刘康军的存款及收入:19309.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9-11-27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鄢志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赣0191执765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11-08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赣0103民初3032号 一、被告龙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56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元,被告龙娟承担20,限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0-12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赵小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赣0191执50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9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振杰、文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赣0191民初1735号 本案按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9-02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微、龚千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赣0191民初1414号 准许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8-30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大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赣0191民初1415号 准许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8-30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宗昌发、龚伟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赣0191民初2277号 驳回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8-30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鄢志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赣0191民初2262号 一、被告鄢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039元; 二、被告鄢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0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5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 三、被告鄢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鄢志敏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5-30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元将、袁芳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赣0191民初2256号 一、被告蔡元将、袁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1276.22元。 二、被告蔡元将、袁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11276.22元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蔡元将、袁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蔡元将、袁芳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5-13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小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赣0191民初1989号 一、被告赵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9925.66元。 二、被告赵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1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赵小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4-01
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康军、张秀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赣0191民初2191号 一、被告刘康军、张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6696元; 二、被告刘康军、张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66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25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 三、被告刘康军、张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江西佳贷网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刘康军、张秀芹共同负担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4-01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