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意森家具有限公司
- 法人: 马进军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20-03-16
- 办公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鼠山(A车间)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进军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
- 简称 意森、意森家具、江门意森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36.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men YiSen Furni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705MA54DJWF9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4DJWF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782000198336
- 登记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22
- 营业期限 2020-03-16~
- 注册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鼠山(A车间)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竹家具
- 公司简介 江门市意森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侨乡、曲艺之乡江门,具体地址是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民委员会鼠山(A车间),在江门工商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主要经营项目为: 生产;销售;木质家具;金属家具;竹家具;藤家具;其他家具;家具批发;零售。本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使企业得到发展。 本单位是家居用品 客厅家具行业内企业,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回复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国平 | 自然人股东 | 1000.00万元 | 100.00% |
马进军 | - | - | 0.00% |
杜松兰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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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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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销售:木质家具、金属家具、竹家具、藤家具、其他家具;家具批发、零售。 | 生产、加工、销售:木质家具、金属家具、竹家具、藤家具、其他家具;家具维修、批发、零售。 | 2021-01-22 |
负责人变更 | 赵国平 | 马进军 | 2020-08-18 |
主要人员变更 | 杜松兰,监事;赵国平,经理;赵国平,执行董事 | 杜松兰,监事;马进军,执行董事;马进军,经理 | 2020-08-18 |
股东变更 | 杜松兰,监事;赵国平,经理;赵国平,执行董事 | 杜松兰,监事;马进军,执行董事;马进军,经理 | 2020-08-18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20-08-18 |
股东信息变更 | 杜松兰,监事;赵国平,经理;赵国平,执行董事 | 杜松兰,监事;马进军,执行董事;马进军,经理 | 2020-08-18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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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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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591****664 | 2144977*****.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591****664 | 2144977*****.com | - | - | 86 |
杜松兰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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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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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国、江门市意森家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粤0705执5468号 | - | 被执行人 | 2021-10-10 |
李继国、江门市意森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粤07民终145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继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9-26 |
李继国与江门市意森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粤0705民初7626号 | 一、确认原告李继国与被告江门市意森家具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存续劳动关系。 二、被告江门市意森家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继国支付医疗期工资1653.33元、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3393元,以上合计5046.33元。 三、驳回原告李继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继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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