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李健
- 注册资本: 16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时间: 2015-02-16
- 办公地址: 南京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科创社区A4栋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28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67
专利数排名
前 50%
专利总数
16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世界村汽车动力、世界村、南京世界村、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16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9992.78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Global Village Group Automotive Pow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1830275457X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27545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25000167297
- 登记机关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2
- 营业期限 2015-02-16~2066-01-12
-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高淳县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000.00万元 | 17.86%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70800.00万元 | 42.14% |
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 | 外国(地区)企业 | 67200.00万元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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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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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高淳县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 2017-01-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高淳县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 2017-01-2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陶峻 | 李健 | 2017-01-24 |
股东变更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高淳县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 2017-01-24 |
经营范围 | 发动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发动机研发、销售;变速器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发动机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升功率不小于7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研发、制造、销售;变速器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汽车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 | 2016-01-15 |
股东变更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 | 2016-01-15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2016-01-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CGI AUTOMOTIVE ENGINEERING LTD. | 2016-01-15 |
营业期限变更 | - | 2066-01-12 | 2016-01-15 |
期限变更 | - | 2066-01-12 | 2016-01-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2016-01-1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发动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发动机研发、销售;变速器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16 |
经营范围 | 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发动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发动机研发、销售;变速器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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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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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海关 | 3201937A25 | 2015-03-1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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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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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绍俊 | - | - | - | - | - | 70 |
芮忠南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801****820 | 806834*****.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4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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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TIMOTHY SUGDEN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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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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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艾福亿维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辽0291民初2302号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艾福亿维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718412.63元及利息(以365120.8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53291.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1元,由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01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118执18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30 |
申请执行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118执376号 | 终结(2020)苏0118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30 |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光钰源轻金属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1)苏0118执2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30 |
申请执行人苏州沿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118执341号 | 终结(2020)苏0118民初2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7-30 |
申请执行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118执174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29 |
原告高可与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431号 | 一、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高可2020年1月至4月的工资和生活费16247.2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82.05元,合计39129.29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高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原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等21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186号 | 一、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许金等21人2020年的工资及生活费557127.53元,其中许金18386.32元,唐廷记21772.51元,韩飞22137.93元,王超51622.49元,许学峰23021.22元,董良才26482.19元,王子迎25945.21元,白丹丹19255.9元,孙岩59725.33元,杨雨晨24641.78元,梁冠楠18767.15元,付苏明22036.47元,邢超超27877.22元,殷祥20757.75元,周新林27136.38元,尚进22042.97元,谢南勇32672.14元,王公磊30105.27元,李正炉16690.56元,吴向东21795.2元,栗群24255.54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付苏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5732.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许金、唐廷记、韩飞、王超、许学峰、董良才、白丹丹、付苏明、邢超超、殷祥、周新林、尚进、谢南勇、王公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四、对许金等21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驳回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29 |
原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011号 | 一、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陈志斌2020年1月至3月的工资和生活费59234.86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陈志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陈志斌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驳回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29 |
申请执行人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118执174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4-29 |
原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波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188号 | 一、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蒋波2020年1月至4月10日的工资和生活费21713.4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333.2元,合计65046.6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对蒋波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驳回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申请执行人潘云鹏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苏0118执1586号 | 终结(2020)苏0118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02-26 |
江苏时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21)苏0104执11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1-30 |
原告山东银光钰源轻金属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3401号 | 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东银光钰源轻金属精密成型有限公司支付1122974.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07元,由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9 |
原告刘阳与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459号 | 一、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刘阳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的工资802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驳回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9 |
原告吕志超与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456号 | 一、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吕志超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工资和生活费合计26500.5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吕志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9 |
原告姚绍俊与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428号 | 驳回姚绍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9 |
申请人山东银光钰源轻金属精密成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3401号 |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1-29 |
原告张国士与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442号 | 一、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张国士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工资和生活费19344.1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国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驳回张国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9 |
原告陈正华与被告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20)苏0118民初2440号 | 一、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支付陈正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29日的工资和生活费合计11515.28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陈正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驳回陈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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