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颜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美奥汇信、北京美奥汇信、美奥汇信汽车拍卖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672357598A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5672357598
- 组织机构代码 6723575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10822980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核准日期 2017-05-27
- 营业期限 2008-02-25~2028-02-24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A510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艺术品、收藏品拍卖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二手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二手车、电商零售->垂直电商->汽车电商
- 公司简介 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MaxAuc)是中国二手车行业的专业服务提供商,总部设立于北京。公司拥有高级汽车鉴定评估师、国家注册拍卖师以及行业内经验丰富的二手车专业人士;在国内多家知名汽车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凭借诚信、专业、优质、创新的服务,形成了集汽车拍卖、收购、置换及鉴定评估为一体的全方位二手车交易服务体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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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美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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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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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8号98幢301、303室 |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A510室 | 2014-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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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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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 | 1391****512 | whs7702*****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 | - | 1391****512 | whs7702*****3.com | - | - | 83 |
E** | - | - | yundong.*****lu.com | - | - | 72 |
联系人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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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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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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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力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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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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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苏0591民初796号 | 一、被告苏州美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98万元,以及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颜力、苑萌对被告苏州美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颜力、苑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美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0元,由被告苏州美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颜力、苑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被告 | 2017-09-30 |
张敬喜与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拍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05民初31112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敬喜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7-03-21 |
刘健诉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 拍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05民初29479号 | 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健退还押金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6-11-01 |
李贺诉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 拍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05民初29495号 | 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贺退还押金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6-08-11 |
李崇顺诉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 拍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05民初29492号 | 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崇顺退还押金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16-08-11 |
张建桥与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7719号 | 准许上诉人张建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张建桥负担586元(已交纳),由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1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张建桥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5-07-15 |
唐红生与于长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通民初字第10367号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红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四千七百二十元六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红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八万零二百五十九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唐红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唐红生负担九百七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美奥汇信汽车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九百六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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