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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

  • 法人: 孙康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9-07-08
  • 办公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永虹村C-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Feihang Ligh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400MA6HTQX88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HTQX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400000046511
  • 登记机关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24
  • 营业期限 2019-07-08~
  • 注册地址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永虹村C-5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照明器具制造->照明灯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光伏发电、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路灯、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太阳能电池、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交通信号灯、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护栏、物联网、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照明灯具、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物联网、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锂电池、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蓄电池、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园林景观、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充电桩
  • 公司简介 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瀑乡、屯堡文化之乡的安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永虹村C5号,于2019年07月08日在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安顺照明灯具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孙灿灿 自然人股东 1200.00万元 40.00%
金焰 自然人股东 1200.00万元 0.00%
孙康 自然人股东 -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鑫、孙康 孙灿灿、孙康 2023-08-24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孙康(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金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孙康:(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孙灿灿:(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023-08-24
股东信息变更 孙康(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金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孙康:(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孙灿灿:(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023-08-24
财务负责人 孙巍然 程袁梅 2023-08-24
股东信息变更 孙康(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金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孙康:(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孙灿灿:(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023-08-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孙巍然 财务负责人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868****333 186853673*****.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868****334 13370242*****.com - - 83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孙巍然 财务负责人 -
孙康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3748飞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肖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1084民初3748号 一、被告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飞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飞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被告肖兰勇对被告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肖兰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飞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飞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被告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肖兰勇负担8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反诉原告贵州省飞航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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