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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石仲希
  • 注册资本: 2199.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5-06-28
  • 办公地址: 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0

无角色

1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石仲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大行食品、河南大行、大行
  • 注册资本 2199.00万元
  • 实缴资本 2199.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Daxing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523776526763Q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523776526763Q
  • 组织机构代码 776526763
  • 曾用名 河南钟瑞食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523100003006
  • 登记机关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30
  • 营业期限 2008-05-29~2026-05-28
  • 注册地址 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种子
  • 公司简介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是集养殖、收购、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畜禽产业化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石洪波 自然人股东 - 68.21%
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8.14%
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 - 13.64%
张红梅 - - 1.3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王英华、石洪波、张红梅、史文庆、王静、王永朝 石岩红、赵德芳、石仲希、史文庆 2022-06-30
负责人变更 石洪波 石仲希 2022-06-30
联络员备案 - 石仲希 2022-06-30
联络员备案 石仲希 2022-06-30
投资人变更 石洪波;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石洪波;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新增 2016-12-19
注册资本变更 1899.00 2199.00 2016-12-19
其他变更 石洪波;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石洪波;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2016-12-19
股东信息变更 石洪波;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石洪波;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2016-12-19
主要人员变更 石洪波,张红梅 张红梅,石洪波,王英华,史文庆 2015-10-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红梅石洪波 史文庆[新增]张红梅石洪波王英华[新增 2015-10-30
注册资本变更 1500.00 1899.00 2015-10-3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张红梅:1.33%;[退出]石洪波:98.66%; 石洪波;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增 2015-10-30
股东信息变更 张红梅:1.33%;石洪波:98.66%; 石洪波;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5-10-30
实收出资变更 1500 0.000000 2015-10-30
期限变更 8 18 2015-07-03
经营范围变更 畜禽肉类制品加工、销售, 销售饲料、蔬菜、包装种子、进出口产品业务,销售农副产品、塑料制品、粮油* 畜禽肉类制品加工、销售, 销售饲料、蔬菜、包装种子、进出口产品业务,销售农副产品、塑料制品、粮油,预包装食品* 2015-02-13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畜禽肉类制品加工、销售, 销售饲料、蔬菜、包装种子、进出口产品业务,销售农副产品、塑料制品* 畜禽肉类制品加工、销售, 销售饲料、蔬菜、包装种子、进出口产品业务,销售农副产品、塑料制品、粮油* 2014-12-23
经营范围变更 畜禽肉类制品加工、销售, 销售饲料、蔬菜、包装种子、进出口产品业务* 畜禽肉类制品加工、销售, 销售饲料、蔬菜、包装种子、进出口产品业务,销售农副产品、塑料制品* 2014-09-16
名称变更变更 河南钟瑞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 2012-12-05
地址变更 汤阴县汤五路中段(瓦岗) 汤阴县产业集聚区 2012-12-05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安阳海关 4105960374 2009-08-07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 - 1309****887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6327027*****.com 0372-****280 - 74
王永朝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A轮 河南中原联创投资基金管理、河南农投产业投资 2016-12-1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汤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供用电合同纠纷 (2021)豫0523民初1344号 准许原告汤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9-16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豫0523执259号之一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466.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1-06-01
石海潮、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豫0523执25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海潮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05-27
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豫0191民初14948号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洪波、张红梅名下银行存款170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199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两项查封金额以17075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 2020-12-30
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石洪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豫0191民初14948号 一、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2019、2020年度分红共225万元; 二、被告石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500万元并受让原告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18.1446%的股权; 三、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石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石洪波、张红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红梅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50元,减半收取624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425元,由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石洪波、张红梅负担57425元,由原告河南农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3
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与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石洪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豫0191民初14952号 一、被告石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1937671.23元及其后的收益(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7.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并受让原告持有的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13.6426%的股权; 二、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张红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石洪波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对于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抵押物以及被告石洪波质押的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股权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00元,减半收取59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600元,由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石洪波、张红梅负担54600元,由原告河南农开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有限合伙)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告 2020-12-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505执565号 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石洪波、张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7807722.0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10-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505民初3654号 一、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2019年9月23日之前的借款本息7801722.01元(此后的利息、复利、罚息等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6000元; 三、被告石某某、被告张某某对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石某某、被告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对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汤阴房权证伏道乡字第××、20××94、2013000195号房产、土地证号为汤国用(2012)第41052301-818号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12.06元减半收取计33206.03元,由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石某某、被告张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9)豫0505财保159号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西官庄村北,汤阴房权证伏道乡字第××、20××94、2013000195号房产及汤国用(2012)第41052301-818号土地,查封期限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汤阴县支行账户为41×××02的7801722.01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汤支行账户为24×××02的7801722.01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石洪波在中国银行安汤支行账户为62×××77的7801722.01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石洪波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弦歌大道路南安彩嘉园C-21号楼2单元5层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两年。 六、查封石洪波名下位于金水区博颂路38号6号楼3单元20层239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48076)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9-11-25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豫0523执1748号之二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 70×××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32.0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1-07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豫0523执1748号之一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 4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32.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1-07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豫0523执1748号之五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 41×××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32.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1-07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豫0523执1748号之三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 9690188063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32.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1-07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豫0523执1748号之四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1031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1-07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李永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豫0523执615号之二 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9-11-01
刘建民、李保琴等与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523民初626号 一、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建民、李保琴经济损失995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建民、李保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原告刘建民、李保琴负担858元,被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08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豫0523民初558号 驳回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24元,由原告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九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3-18
寇志勇、王亚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豫民申1007号 驳回寇志勇、王亚威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03-13
刘志、王亚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豫民申1008号 驳回刘志、王亚威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03-13
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冯玉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8)豫民终141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河南大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冯玉江、张天敏负担3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3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069HACCP1700065 2017-10-23 2020-10-2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6917Q10778R0S 2017-10-23 2020-10-22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SC10441052300226 2017-07-06 2022-07-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6909H10063R0S 2009-11-09 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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