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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青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吴春艳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5-19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村西苑小区A2栋30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春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万青、深圳万青、万青物流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342519937N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342519937N
  • 组织机构代码 34251993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2898481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4-05-09
  • 营业期限 2015-05-19~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村西苑小区A2栋301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跨境物流->进出口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万青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15-05-19,5000-01-01, 2015-05-19,, 2024-05-09
股东信息变更 吴春艳:出资额500(万元),比例100%,中国 吴春艳:出资额10(万元),比例100%,中国 2024-05-09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500,156 10,156 2024-05-09
章程备案 2023-01-03 2024-05-07 2024-05-0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吴春艳:出资额500(万元),比例100%,中国 吴春艳:出资额10(万元),比例100%,中国 2024-05-0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4-05-09
章程备案 2022-12-01 2023-01-03 2023-01-05
其他事项备案 王万青:自然人股东,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比例100%,中国 吴春艳:自然人股东,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比例100%,中国 2023-01-05
股东信息变更 王万青:出资额500(万元),比例100%,中国 吴春艳:出资额500(万元),比例100%,中国 2023-01-0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王万青:出资额500(万元),比例100%,中国 吴春艳:出资额500(万元),比例100%,中国 2023-01-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万青(总经理),吴春艳(监事),王万青(执行董事) 王万青(监事),吴春艳(执行董事),吴春艳(总经理) 2022-12-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王万青:总经理 吴春艳:总经理 2022-12-06
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万青 吴春艳 2022-12-06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1900-01-01 2022-12-01 2022-12-06
主要人员变更 王万青(总经理),吴春艳(监事),王万青(执行董事) 王万青(监事),吴春艳(执行董事),吴春艳(总经理) 2022-12-06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王万青 吴春艳 2022-12-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王万青:执行董事 吴春艳:执行董事 2022-12-06
指定联系人变更 石伟明 吴春艳 2022-12-06
章程备案 1900-01-01 2022-12-01 2022-12-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吴春艳:监事 王万青:监事 2022-12-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 - 1868****931 24177277*****.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868****931 5345422*****.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1868****931 24177277*****.com - - 86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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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万青 执行董事,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何泽华、莫秋兰等与张述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粤1971民初4719号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何泽华、莫秋兰、张某2、张某11093603.51元。 二、驳回原告何泽华、莫秋兰、张某2、张某1对被告张述松、被告深圳市万青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何泽华、莫秋兰、张某2、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52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泽华、莫秋兰、张某2、张某1负担292.3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722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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