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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刘长乐
  • 注册资本: 812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87-07-10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3,098,215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29,360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长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长青
  • 注册资本 8125.00万元
  • 实缴资本 8125.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q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000625905774C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000625905774C
  • 组织机构代码 6259057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450009571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15
  • 营业期限 1987-07-10~2077-07-0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亮马桥路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三明治
  • 公司简介        长青科技总部位于中国江苏省常州市,是一家从事“三明治”轻量化复合材料开发与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为轨道交通车辆内饰和建筑内外装饰提供配套产品及装配式、集成化解决方案。        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研发实力、精湛的生产工艺、先进的检测设备、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快速响应的服务能力。公司始终奉行“质量优先、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自成立以来,公司积累了众多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与品牌形象。        在轨道交通领域,公司服务于中国中车、阿尔斯通等全球主要轨道交通车辆制造商,产品用于和谐号、复兴号、TGV列车等国内外数十种动车车型的制造,公司参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全国三十多个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并为法国、英国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轨道交通车辆提供内装产品;        在建筑装饰领域,公司服务于中国建筑、江河集团、迅达电梯等国内外知名企业,产品应用于国家商务部办公大楼、国家会议中心、国家图书馆、北京城市副中心、新国家开发银行大厦、中国尊(北京中信大厦)、广州白云机场、华为杭州研发中心、伦敦火车站等众多标志性项目。        公司将始终坚持立足“三明治”轻量化复合材料的研发与应用,拓展多领域产品应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瑞城国际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125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的规定,可依据申请直接登记“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经营项目以及卫生许可、销售食品、游泳池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食海游泳、住宿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9-19
期限变更 40 90 2019-09-19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企业法人,瑞城国际有限公司,外国(地区)企业 瑞城国际有限公司,外国(地区)企业 2019-09-19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的规定,可依据申请直接登记“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经营项目以及卫生许可、销售食品、游泳池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食海游泳、住宿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9-19
主要人员变更 范惠,刘长乐*,田义,王治国,肖才伟,杨蓉 刘长乐*,尚可娜,田义,王治国,杨蓉 2019-09-19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2019-09-19
经营范围变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的规定,可依据申请直接登记“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经营项目以及卫生许可、销售食品、游泳池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食海游泳、住宿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9-19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的规定,可依据申请直接登记“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经营项目以及卫生许可、销售食品、游泳池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31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的规定,可依据申请直接登记“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经营项目以及卫生许可、销售食品、游泳池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31
经营范围变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游泳;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16号)的规定,可依据申请直接登记“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经营项目以及卫生许可、销售食品、游泳池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31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15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15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15
经营范围变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销售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服装、纺织品;举办健身活动;汽车租赁;打字、复印;会议服务(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15
经营范围变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3-02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3-02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3-02
主要人员变更 1 刘长乐 董事长;2 曹健 董事;3 肖才伟 董事;4 田义 董事;5 王治国 董事;6 杨蓉 董事 1 刘长乐 董事长;2 范惠 董事;3 肖才伟 董事;4 田义 董事;5 王治国 董事;6 杨蓉 董事 2013-07-24
经营范围变更 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 住宿;餐饮服务(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中国老年活动中心,包括酒店、公寓、写字间、附设商场、停车场、体育设施,向中外客户出售、出租上述物业及对上述物业进行管理。 2012-11-01
主要人员变更 1 刘长乐 董事长;2 杨蓉 董事;3 田义 董事;4 曹健 董事;5 邓宏 董事;6 肖才伟 董事 1 刘长乐 董事长;2 肖才伟 董事;3 王治国 董事;4 杨蓉 董事;5 田义 董事;6 曹健 董事 2012-04-19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京朝阳关 1105920124 1999-04-23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 - 1359****004 meijiaw*****evergreen.cn 010-6****238、0372-****626 - 88
顾** - 1367****152 - - - 81
陈** - - - 0595-****116 - 72

联系人共 1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蓉 董事 -
田义 董事 -
王治国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蒙HHQ110)猎豹牌CFA6473A3小型普通客车2.0L(镶黄旗公安局)二次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小型普通客车 内蒙古-锡林郭勒 1.47 2021-12-10
(蒙HHQ110)猎豹牌CFA6473A3小型普通客车2.0L(镶黄旗公安局)二次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小型普通客车 内蒙古-锡林郭勒 1.47 2021-12-10
长青四季酒店幕墙工程 中标公告 幕墙工程 北京 309.82 2012-04-13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 1 309.82 2012-04-1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长青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尔街宝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56737号 一、确认原告长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尔街宝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签署的《房屋有偿使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华尔街宝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青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685396元、物业费164530.5元(以被告北京华尔街宝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74374元予以折抵,折抵之后,被告北京华尔街宝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长青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1444907元、物业费130645.5元); 三、被告北京华尔街宝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滞纳金200000元、逾期支付物业费的滞纳金18000元; 四、被告北京华尔街宝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青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50000元; 五、驳回原告长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4元,由原告长青有限公司负担1351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尔街宝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9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06
长青有限公司与思大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27418号 一、原告长青有限公司与被告REBECCAPINGLI(李博佳)、被告DAVIDLEESTICKLER(思大卫)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WNO001937)于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八日解除。 二、被告REBECCAPINGLI(李博佳)、被告DAVIDLEESTICKLER(思大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长青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WNO001937)的预售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被告REBECCAPINGLI(李博佳)、被告DAVIDLEESTICKLER(思大卫)负担(原告长青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REBECCAPINGLI(李博佳)、被告DAVIDLEESTICKLER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长青有限公司)。 公告费4200元,由被告REBECCAPINGLI(李博佳)、被告DAVIDLEESTICKLER(思大卫)负担(原告长青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REBECCAPINGLI(李博佳)、被告DAVIDLEESTICKLER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长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长青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被告REBECCAPINGLI(李博佳)、被告DAVIDLEESTICKLER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2
天津合盈百宏科技有限公司与长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26246号 一、被告长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合盈百宏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7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合盈百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95元,由原告天津合盈百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长青有限公司负担73195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31
长青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9)京03执恢48号之一 解除对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持有长青有限公司1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50万美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 2019-10-08
长青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9)京03执恢48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七千零五十五万五千四百三十八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八百万元及利息(以八百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二百万元及利息(以二百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三百万元及利息(以三百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十五万三千二百六十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 2019-10-08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等与长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京03民终12438号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46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三百七十五万六千零三十七元九角,并以上述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石材管理和奖励费用七十八万二千零八十二元七角四分,并以上述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06元,由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429元(已交纳),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33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9元,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36848元,余款116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12-25
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长青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京0105民初44613号 一、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三百七十五万六千零三十七元九角,并以人民币三百七十五万六千零三十七元九角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06元,由原告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521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42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德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4
长青有限公司与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7)京03民初25号 一、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555438元。 二、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四、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五、驳回长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54元,由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负担4655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长青有限公司负担22097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1-06
北京英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长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程序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7)京03民终256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86元,由北京英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5-17
高培新等与长青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3)朝民初字第03547号 一、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高培新、杜利国工程款三十二万六千六百二十九元二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高培新、杜利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73元,由原告高培新、杜利国负担5674元(已预交4888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22000元,由原告高培新、杜利国负担1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高培新、杜利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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